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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為 例 , 相關 課程 的 施行 對象 只 有 中小學 學生 , 而 幾 年 前 曾 被 提出 討論 的 「 家庭 教育 法 」 則 在 喧騰 一陣 之後 , 又 歸 沈寂 。 因此 , 有關 在 家庭 教育 中 如何 落實 兩性 平等 教育 , 實 有待 更多 有心 人士 的 努力 。 隨著 時代 的 進步 , 現代 家庭 的 定義 趨於 多元 , 但 不管 形式 如何 , 家庭 作為 每 個 個人 最早 及 最 長久 的 棲身 所在 , 對 其 自我 認知 及 人際 互動 的 影響 最為 深遠 , 則 是 追 無 疑義 的 。 本 文 擬 就 現代 核心 家庭 談起 , 探究 目前 一般 家庭 在 進行 兩性 平等 教育 方面 的 影響 因素 和 現狀 , 以及 可行 之 道 。 國社會 與 家庭 教育 v 第→ 部份 泛 夫妻 互動 談到 家庭 中 的 兩性 平等 教育 , 一般人 可能 將 其 範圍 侷限 在 親子 教育 , 以為 指 的 是 父母 對 于女 所 施行 的 教養 方式 。 在 這 種 認定 中 , 似乎 夫妻 一但 結婚 生養 孩子 之後 , 就 能 自然而然 、 完美 地 擔負起 教養 子女 的 責任 。 本 文 想 指出 的 是 , 在 家庭 兩性 平等 教育 一 事 上 , 並 不單 指 父母 如何 教育 子女 , 父母親 本身 的 性別觀 以及 兩 人 之間 的 互動 方式 , 在 相當 程度 上 , 可能 更為 重要 , 因為 他們 在 扮演 的 , 是 給 子女 最佳 、 最 直接 的 性別 教育 學習 典範 。 也就是說 , 夫妻 之間 的 平等 互動 是 家庭 性別 教育 最 重要 的 基礎 , 只要 夫妻 / 父母 這 一 環 能 具體 呈現 平等 互動 的 示範 , 家庭 中 的 兩性 平等 教育 已經 成功 了 一大半 。 因此 , 我們 一定 得 先 從 夫妻 兩 人 談起 。 ﹒ 先天 不良 的 男女 結合 現行 核心 家庭 是 由 一 男 一 女 經 婚姻 結合 , 再 生養 ( 或 領養 ) 子女 而 建立 。 按照 我國 法律 規定 , 男子 滿 十八 歲 、 女子 十六 歲 始 得以 結婚 。 如果 個人 是 社會 的 產物 , 其 成長 過程 以及 價值觀 皆 由 環境 所 形塑 。 那麼 , 一 對 打算 結合 的 男女 , 在 進入 婚姻 之前 , 至少 已 受到 大 環境 將近 二十 年 的 影響 , 而 如果 , 我們 的 社會 至今 仍 是 一 個 重男輕女 、 以 男性 為 中心 的 社會 , 那麼 , 男女 不 平等 的 狀況 當然 也 會 具體而微 地 反映 在 這 兩 個 成年人 的 身 上 。 結婚 之前 的 成長 過程 已 是 如此 , 在 婚姻 對象 的 選擇 上 , 又 依循 社會 期待 以 男 大 女 小 ( 年紀 、 身高 卜 男 優 女 劣 ( 出身 、 職業 、 學歷 、 經濟 ) 的 方式 來 配對 。 就 在 牽 手 進入 結婚 禮堂 的 那 一 刻 , 兩 人 之間 已經 存在 著 性別 差異 , 根本 不 具 平等 的 基礎 。 關於 這 一 點 , 中興 大學 社會系 徐宗國 教授 在 〈 女人 為什麼 往 「 上 」 嫁 ?
) ( ~ 婦女 新知 ) ) 88 期 , 1989年 9月 ) 一 文 中 有 很 深入 的 分析 , 她 認為 在 男女 的 對應 關係 上 , 社會 仍 普遍 存在 男性 的 發展 優先 於 女性 的 觀念 , 因此 造就出 這樣 不 平等 的 婚姻 設計 , 因為 「 唯有 藉 起初 就 設計 於 婚姻 裡 客觀 的 不 平等 地位 , ...... 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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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 不會 超越 自己 的 丈夫 , 尤其 是 在 具體 可 見 的 收入 方面 。 因此 , 他們 可以 維繫 一 個 在 社會 期許 下 , 合於 男女 關係 規範 的 婚姻 。 反過來 看 一個個 這樣 的 婚姻 型態 恰好 建構 並 維持 了 社會 上 兩性 的 不 平等 尊卑 關係 , 因為 在 這樣 婚姻 裡 的 丈夫 , 無論 在 社會 上 的 事業 地位 表現 如何 , 在 家 裡 仍 可以 享受 一家之主 的 優越感 。 」 加上 我們 從小 很少 有關於 性別 文化 或 婚姻 生涯 方面 的 正式 教育 , 一般人 只 能 從 坊間 書籍 或 大眾 傳播 媒體 中 獲得 相關 資訊 , 以致 不 是 對 兩性 及 婚姻 抱持 浪漫 不實 之 想法 , 就是 充滿 刻板 扭曲 之 印象 。 對 性別 文化 或 婚姻 作為 一 種 社會 機制 缺乏 認知 的 結果 , 常常 讓 一般人 在 進入 婚姻 時 , 誤以為 只要 自己 運氣 夠 好 , 或 日後 夠 努力 , 就 可以 締造 一 個 快樂 幸福 、 如 己 所 願 的 美滿 婚姻 , 完全 忽略 了 個人 與 社會 的 互動 關係 。 在 這 種 情況 下 所 結合 的 婚姻 與 家庭 , 就 兩性 平等 而言 , 先天 體質 是 相當 不良 的 。 ﹒ 後 夫 失調 的 夫妻 巨 動 先天 或許 不良 , 但 如 夫妻 雙方 對 此 都 能 有所 覺察 , 在 建立 兩性 平等 的 婚姻 / 家庭 一 事 上 擁有 共識 , 然後 有心 地 加以 匡正 並 從事 努力 , 當然 還是 圈 兩性 平等 教育 的 主 發展 與 實踐 可以 有 樂觀 的 期待 。 然而 放諸 現狀 , 此 事 恐怕 還是 讓 人 無法 太 樂觀 , 因為 我們 的 社會 對於 婚姻 中 的 夫妻 所 能 提供 的 教育 與 資訊 實在 太少 , 以致 夫妻 雙方 在 婚姻 / 家庭 之內 的 種種 互動 , 處處 仍 可 見到 不 平等 。 一 、 法律 婚姻 既 需 透過 法律 的 程序 , 當然 亦 受到 法律 的 規範 , 但 過去 因 法律 教育 的 欠缺 , 一般人 在 踏入 結婚 禮堂 時 恐怕 對 「 民法 親屬編 」 為何 物 皆 毫無 所 悉 。 而 各 所 學校 係 直接 對 學生 實施 兩性 平等 教育 之 單位 , 因此 所屬 委員會 應 整合 負責 教學 、 輔導 、 司 11 育 vv 等 相關 單位 , 擬訂 校級 之 實施 計畫 。 ' 落實 兩性 平等 教育 相關 事務 , 辦理 教師 、 學生 及 家長 之 兩性 平等 教育 相關 活動 , 研發 相關 課程 、 教學 及 評量 方法 , 推動 建立 安全 及 性別 平等 之 校園 空間 等 。 ( 見 草案 第六 、 七 條 ) 兩性 平等 教育 委員會 欲 有效 運作 , 組成 委員 之 背景 十分 重要 。 目前 社會 上 兩性 地位 , 女性 居於 弱勢 , 為 保障 性別 平等 之 精神 得以 落實 , 草案 規定 各 級 委員會 之 女性 委員 人數 不得 少於 總數 二分之一 。 此外 , 委員會 若 能 聘請 部分 專家 學者 、 民間團体 代表 與 實務 工作者 為 委員 , 可 有效 提供 委員會 相關 專業 及 民間 力量 之 協助 , 為 委員會 帶來 活力 及 動能 。 然 顧及 各 級 委員會 資源 不同 , 因此 草案 規定 教育部 之 委員 中 , 須 有 三分之二 以上 為 專家 學者 及 民間團体 代表 , 縣市級 為 三分之一 以上 。 至於 學校 則 不 硬性 要求 , 但 學校 得 聘 校 外 人員 為 委員 , 以 補 不足 。 為 防 委員會 成為 形式 組織 , 鮮有 運作 , 特 規定 委員會 每 季 至少 開會 一 次 , 學校 至少 每 學期 開會 兩 次 。 ( 見 草案 第八 、 九 、 十 條 ) 有 經費 才 能 有效 推動 相關 工作 , 故 規定 主管 機關 及 學校 應 參考 委員會 所 擬 方案 編列 預算 。 ( 見 草案 第十一 條 ) 又 主管 機關 對 學校 實施 兩性 平等 教育 應 予 督導 及 協助 , 並 予以 獎勵 或 糾正 。 ( 見 草案 第十二 條 ) 第二 章 學習 環境 與 資源 第十三 條 安全 平等 環境 , 主要 目的 在於 提供 安全 平等 的 校園 學習 環境 , 所謂 平等 的 學習 環境 係指 個人 不會 因為 其 性別 或 特殊 的 性別 傾向 或 性取向 而 置身 於 敵意 之 學習 環境 。 除了 一般人 較為 熟悉 的 兩性 範疇 之外 , 此 條文 特別 強調 學生 之 個別 性別 特質 ( 如 具 女性 氣質 之 男生 或 男性 氣質 之 女生 ) 及 性取向 ( 如 同性戀 ) 也 必須 獲得 尊重 , 以 避免 如 屏東 高樹 國中 葉永誌 同學 的 悲劇 再度 發生 。 第十五 條 的 平等 待遇 , 規定 教學 、 活動 、 福利 等 事項 , 皆 不得 基於 性別 而 有 差別 待遇 , 但 如 為 改善 性別 弱勢 學生 之 處境 所 為 之 措施 , 則 不在此國 論限 。 所謂 「 為 改善 性別 弱勢 學生 之 處境 所 為 之 措 __UNDEF__ B 缸 , 指 的 是 如果 以 性別 為 基礎 的 差別 待遇 , 目的 是 為了 保障 弱勢 , 或是 為 弱勢 性別 賦予 權能 ( empowennent __UNDEF__ ) , 則 不在此限 。 例如 , 當 目前 現狀 中 女性 人身 安全 顧慮 遠 大於 男性 時 , 學校 宿舍 配置 得 優先 考慮 女性 。 此外 , 基於 母性 保護 , 懷孕 之 教職 員工 生 亦 當 獲得 特殊 之 照顧 ; 例如 , 懷孕 之 教師 應 兔 除 其 交通 導護 工作 、 懷孕 學生 得 兔 上 體育課 、 懷孕 之 職工 得 兔 於 粗重 之 工作 等 。 師資 之 培育 與 在職 訓練 教師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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