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生 什麼 事 ? 」 「 快 叫 救護車 ! 」 筱晨 焦急 地 交代 著 李嫂 。 「 李嫂 , 不用 叫 救護車 , 先 去 房 內 抽屜 拿 我 的 藥 過來 。 」 老太太 臉色 發青 地 說 。 她 沒有 虛弱 到 需要 叫 救護車 , 其實 她 很 抗拒 救護車 。 李嫂 猶豫 地 看 著 筱晨 , 筱晨 點點頭 , 她 才 急 著 跑到 房 內 取出 老太太 平日 用藥 。 服藥 一 刻 過後 , 老太太 情況 逐漸 平穩 , 便 虛弱 地 說 : 「 李嫂 , 扶 我 進 房間 休息 。 」 「 媽 … … 」 筱晨 不安 地 尾隨 在 後 。 「 少奶奶 , 我 扶 老夫人 進 房 就 可以 了 。 」 李嫂 暗示 筱晨 別 在 老太太 面前 晃 , 那 只 會 讓 老太太 情緒 不 穩 而已 。 筱晨 氣餒 地 坐 在 沙發 上 , 無法 動彈 。 183 紫色 風信子 婚姻 危機 她 坐 在 電腦桌 前 敲 著 鍵盤 , 那 是 她 出嫁 前 的 書桌 , 一 張 單人床 的 臥房 , 然後 按 著 刪除鍵 , 整 篇 文章 全 刪 了 , 她 起身 望 著 窗 外 的 天空 發呆 。 原 刪掉 的 文章 寫 著 : 二○○六 ‧ 十一 ‧ 三○ ︿ 女人話 , 幸福 說 ﹀ 部落格 悲傷 嫉妒 184 那 一 晚 , 志文 接到 媽媽 電話 , 急忙 回家 , 婆婆 哭 著 說 受委屈 的 事 , 提到 身體 很 不 舒服 。 志文 決定 開車 帶 媽媽 到 醫院 掛急診 , 她 聽到 志文 的 聲音 , 趕緊 走出 房門 , 正好 撞見 志文 和 李嫂 一 人 一 邊 地 扶 著 婆婆 走出來 。 她 想 過去 幫忙 , 但 被 志文 拒絕 。 她 一 個 人 望 著 他們 離開 。 獨自 一 人 坐 在 偌大 的 客廳 裡 , 陡然 憶起 那 晚 婆婆 獨自 一 人 坐 在 客廳 的 身影 , 原來 夜裡 的 客廳 , 可以 這麼 寂寥 。 她 想 以後 一定 要 多 花 一些 時間 和 婆婆 相處 。 在 客廳 等到 睡著 了 , 直到 早晨 , 突然 醒過來 , 只 見 志文 靜靜 地 坐 在 沙發 另 一 端 , 怔怔 地 凝望 著 她 。 「 媽 還好 嗎 ? 」 她 醒來 , 看到 只有 志文 一 人 , 焦急 地 問 婆婆 的 狀況 。 志文 沒有 回應 , 半晌 才 說 : 「 我 覺得 妳 先 搬回 小 套房 比較 好 。 」 小 套房 是 她 婚前 居住 的 房子 , 婚後 當 工作室 。 「 為什麼 ? 」 她 覺得 匪夷所思 , 她 做錯 什麼 ? 還是 弄錯 了 什麼 ? 「 妳 自己 做 了 什麼 , 妳 自己 知道 ! 」 志文 不 想 多 說 , 轉身 走進 房間 更衣 。 185 紫色 風信子 她 也 走進 房間 , 哭 著 問 : 「 我 不 知道 我 做 了 什麼 , 你 要 這樣 對 我 ? 」 志文 陡然 生 起 怒意 , 回頭 怒視 著 她 , 但 看到 她 滿 臉 梨花帶淚 , 他 眼眸 的 怒意 瞬間 被 疲憊 取代 。 她 知道 這 男人 向來 心慈 , 見到 淚水 總會 心軟 , 再 怎麼樣 的 爭執 風暴 , 只要 看到 她 的 淚水 , 所有 的 憤怒 很 快 就 會 蒸發 。 志文 闔眼 , 頹然 地 坐 在 床 上 。 她 走 了 過去 , 試圖 想 摟 著 他 , 就 如 以往 一般 地 親暱 撒嬌 , 但 他 把 她 撥開 。 他 乾脆 躺 在 床 上 , 單手 遮 著 眼睛 , 擋住 從 窗戶 探進 的 陽光 。 於是 她 走到 窗 邊 拉上 窗簾 , 才 看見 他 眼角 閃 著 的 淚光 。 她 嘆 了 口 氣 , 其實 猜 也 猜 得 出來 怎麼 回 事 , 只是 想 問 明白 。 所以 , 除非 有 正當 理由 , 否則 不可以 在 家 中 裝設 監視器 , 這 會 涉及 妨害 祕密 罪 , 至於 故事 中 的 老太太 說 「 因為 家 中 曾經 失竊 」 , 所以 才 裝置 監視器 , 是否 就 可以 說 她 沒有 「 無故 」 , 這 就 需 由 法院 客觀 評價 了 。 不 履行 扶養 義務 可以 撤銷 贈與 嗎 ? 在 談 這 個 撤銷 贈與 前 , 我 先 將 關於 不孝 子女 的 因應 法律 , 提供 讀者 參考 。 父母 子女 間 互 負 扶養 義務 , 受 扶養 權利 者 , 以 不能 維持 生活 而 無 謀生 能力 者 為限 , 但 對於 父母 不 受限於 沒有 謀生 能力 的 情形 。 依 實務 見解 , 雖 不 限於 「 沒有 謀生 能力 」 , 悲傷 嫉妒 216 但 仍 應 限於 「 父母 無 財產 足以 維持 生活 」 的 情形 。 扶養 的 程度 , 則 按照 受 扶養 權利 者 的 需要 , 與 負 扶養 義務 者 的 經濟 能力 及 身分 而 定 。 不過 , 依 ︽ 民法 ︾ 規定 , 法律 上 也 有 不肖 父母 條款 。 也 就 是 在 特殊 狀況 下 , 要求 子女 負擔 扶養 義務 顯然 不 公平 者 , 可以 請求 法院 減輕 扶養 義務 ; 情節 重大 者 , 也 可 請求 免除 扶養 義務 。 例如 , 對於 負 扶養 義務 的 子女 、 他 的 配偶 或 直系 血親 故意 虐待 、 重大 侮辱 或 其他 身體 、 精神 上 的 不法 侵害 行為 ; 或者 對於 子女 在 未 成年 時候 就 沒有 正當 理由 不 負 扶養 義務 的 情形 , 這些 狀況 都 可以 請求 法院 減輕 或 免除 子女 的 扶養 義務 。 此外 , 對於 啃老族 , 法律 上 也 有 「 去家權 」 的 規定 , 依 ︽ 民法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 條 規定 , 家長 對於 已經 成年 或 雖 沒有 成年 但 已經 結婚 的 家屬 , 可以 令 其 由 家 分離 , 但 以 有 正當 理由 為限 。 實務 上 很少 人 使用 去家權 , 不過 如 不肖 子女 涉及 家庭 暴力 , 也 可以 運用 家庭 暴力 防治 法 的 「 遷出令 」 及 「 遠離令 」 , 保障 自身 權益 。 至於 可否 不盡 扶養 義務 而 撤銷 贈與 ? 也 就 是 送出去 的 東西 , 可不可以 收回來 ? 贈與 可以 撤銷 的 情形 , 大致 有 幾 種 常見 狀況 : 第一 種 , 贈與物 的 權利 沒有 移轉 前 , 贈與人 得 任意 撤銷 贈與 , 但 經過 公證 的 贈與 或 為了 履行 道德 上 義務 所 為 的 贈與 , 就 不可 任意 撤銷 。 父母 子女 間 的 贈與 , 雖 似 可 稱 之 為 道德 上 的 贈與 , 但 為 避免 爭議 , 建議 贈與 契約 經過 公證 , 較為 妥當 。 第二 種 , 如果 贈與 附有 負擔 者 , 如 贈與人 已經 交付 贈與物 , 但 受贈人 卻 不 履行 負擔 217 紫色 風信子 者 , 那麼 贈與人 可 請求 受贈人 履行 負擔 , 或 撤銷 贈與 。 實務 上 常見 父母 為 規畫 遺產 , 所以 約定 在 生前 把 房產 過戶 給 子女 , 但 要求 房產 上 的 租金 , 繼續 交由 父母 收取 , 這 就 是 附 負擔 的 贈與 。 但 如果 日後 子女 拒絕 把 租金 交付給 父母 , 那麼 父母 可以 請求 交付 租金 或者 撤銷 贈與 。 第三 種 , 不肖 子女 條款 , 也 就 是 對於 贈與人 、 其 配偶 或者 一定 關係 的 親屬 有 故意 侵害 的 行為 , 並且 觸犯 刑法 規定 的 行為 , 或者 對於 贈與人 有 扶養 義務 而 不 履行 的 情形 , 這些 狀況 都 可以 撤銷 。 但 要 注意 的 是 , 這 項 撤銷權 , 自 知道 有 撤銷 的 原因 起 一 年 內 不 行使 而 消滅 , 或 對 受贈人 已經 表達 宥恕 , 也 是 不可 再 主張 撤銷 。 所以 不盡 扶養 義務 , 確實 可以 主張 撤銷 , 至於 故事 中 老太太 可否 撤銷 贈與 志文 的 房產 , 那 就 回到 志文 是否 算 不盡 扶養 義務 的 判斷 。 老太太 已經 有 相當 的 財產 足以 維持 生活 , 而且 志文 把 父母 贈與給 自己 的 房子 留給 老太太 繼續 居住 , 老太太 是否 可以 主張 撤銷 贈與 , 還是 有 爭議 的 。 那麼 , 老太太 可否 主張 刑法 上 的 遺棄罪 ? 依 法律 規定 遺棄罪 , 對於 有 扶養 義務 的 「 無 自救力 之 人 」 遺棄 者 , 處 六 個 月 以上 、 五 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因而 致 人 於 死 者 , 處 無期徒刑 或 七 年 以上 有期徒刑 ; 致 重傷 者 , 處 三 年 以上 、 十 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不過 , 老太太 並非 「 無 自救力 」 的 狀態 , 所以 不至於 構成 遺棄罪 。 此外 , 對於 不肖 子女 的 處置 , 還 有 喪失 繼承權 的 規定 , 諸如 對於 被繼承人 有 重大 侮悲傷 嫉妒 218 辱 或 虐待 , 經過 被繼承人 表示 不得 繼承 的 情形 。 雖然 在 此 提醒 很多 不孝 子女 的 相關 法律 常識 , 但 我 還是 認為 志文 並 沒有 到 不肖 子女 的 程度 。 最後 提醒 老人 的 法律 權益 : 首先 , 如 有 因 精神 障礙 或 其他 心智 缺陷 , 以致 不能 為 意思 表示 或 受意思 表示 , 或 不能 辨識 意思 表示 的 效果 , 本人 、 配偶 、 四 親等 內 的 親屬 、 最近 一 年 有 同居 事實 的 其他 親屬 、 檢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