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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提供 資金 , 尤其 是 對 政府 支持 的 慈善 組織 。 潘宇舟 說道 : “ 我 預期 , 他們 會 更加 注重 能力 建設 方面 的 活動 。 ” ( VOA 達斯古普塔 ) 境 外 團體 的 新 框架 2016年 4月 下旬 , 北京 當局 表決 通過 了 針對 外國 非政府 組織 ( NGO ) 的 新 法規 ── 《 境 外 非政府 組織 ( NGO ) 境 內 活動 管理 法 》 ( 以下 簡稱 《 管理法 》 ) , 這 是 中國 史 上 第一 次 規範 這 類 組織 團體 應該 如何 運作 。 中國 可能 在 允許 境 外 非政府 組織 參與 的 同時 , 強化 政府 對 國內 團體 的 管控 , 進而 減少 對 海外 團體 的 依賴 中國 慈善業 的 紅線 : 威脅 黨 權威 根據 《 外交家 》 ( The Diplomat ) 報導 , 《 管理法 》 擬 於 2017年 1月 1日 開始 實施 , 屆時 中國 將近 1萬 個 的 境 外 非政府 組織 , 必須 跟 公安 部門 登記 , 並且 找到 願意 與 他們 合作 的 國內 團體 ; 有些 不符 規定 資格 的 境 外 組織 就 得 撤離 中國 , 有些 境 外 組織 則 是 寧願 自動 離開 也 不 願 受制於 嚴苛 的 規定 。 不久 前 , 諮詢 公司 中國 政策 ( China Policy __UNDEF__ ) 的 研究 經理 喬希 ?
弗里德曼 ( Josh __UNDEF__ Freedman ) 撰文 指出 , 雖然 中國 官員 向來 對 公民 社會 團體 存有 戒心 , 但 仍 不 應該 只是 簡單 地 將 《 管理法 》 視為 中國 政府 打壓 境 外 非政府 組織 的 手段 , 背後 其實 隱含 著 更 深層 的 意義 。 2016年 3月 “ 兩 會 ” 期間 , 中國 人大 表決 通過 了 首 部 《 慈善法 》 , 預計 同年 9月 1日 正式 執行 , 弗里德曼 認為 , 這 部 法律 和 上述 的 《 管理法 》 都 是 中國 為了 提升 全球 地位 , 以及 強化 政府 對 國內 慈善 機構 業務 管理 的 象徵性 嘗試 。 北京 領導 高層 期盼 , 外國 團體 能夠 在 中國 規範 的 條件 下 運作 執行 , 而 非 遵循 長久以來 西方 世界 所 制定 的 國際 準則 。 即便 事 後 經歷 了 法律 程式 , 一 開始 的 數 日 數 月 的 強迫 失蹤 不能 因此 而 被 掩蓋 和 抹殺 。 受害 者 失去 法律 保護 , 家屬 四處 尋人 而 不得 , 無論 警方 是否 終於 找到 理由 , 它 都 跟 法治 沒有 關係 。 在 將 強迫 失蹤 扭扯 進 法律 程式 的 過程 中 , 由於 毒 樹 不能 結出 正義 之 果 , 當局 將 法律 流氓 化 , 變成 一 種 黑社會 手段 , 威脅 恐嚇 、 刑訊 逼供 、 欺騙 利誘 無所不用其極 。 強迫 當事人 簽署 不 通知 家人 同意書 , 發布 拒絕 非 官方 指定 律師 、 拒絕 家屬 旁聽 庭審 的 聲明 , 接受 採訪 痛哭流涕 地 自證 其 罪 , 持 他國 護照 者 甚至 宣稱 要 放棄 護照 以 拒絕 他 的 國家 來 關心 , 這些 荒唐 透頂 的 事情 , 當局 以 法治 之 名 幹 得 一本正經 。 一些 人 以 法律 的 名義 獲得 釋放 , 卻 仍然 處於 失蹤 狀態 。 如 “709” 律師案 中 取保 候審 的 趙威 、 王宇 、 任全牛 、 包龍軍 等 人 , 他們 通過 當局 安排 的 媒體 聲稱 認罪 後 獲釋 , 但是 沒 人 知道 他們 在 哪裡 。 精神 與 人格 的 強迫 失蹤 當局 不僅 讓 這些 人 身體 失蹤 , 還 讓 他們 精神 失蹤 、 人格 失蹤 , 強迫 他們 不僅 公開 認罪 , 而且 汙蔑 同道 , 斥責 國際 人權 組織 , 完全 變成 另外 一 副 模樣 。 人權 律師 張凱 發布 聲明 , 稱 自己 接受 鳳凰 衛視 等 媒體 對於 周世鋒 律師 的 批評 , “ 並非 本人 真實 意願 , 系 恐懼 之下 的 被迫 表達 ” , 原因 是 “ 經歷 過 半 年 之 久 暗無天日 的 羈押 , 家 中 年邁 父母 跟著 擔驚受怕 , 我 始終 無力 克服 因此 帶來 的 恐懼 與 心靈 的 傷害 , 更 無力 抗衡 來自 強權 的 壓力 ” 。 張凱 宣布 “ 撤銷 所有 評論 ” , “ 願意 為 自己 曾經 因 心靈 的 軟弱 和 恐懼 而 做出 的 行為 , 向 上帝 懺悔 ” , “ 也 請求 709 事件 家屬 原諒 ” 。 繼 香港 書商 林榮基 之後 , 張凱 做出 了 勇敢 的 選擇 。 不幸 的 是 , 他 仍然 身在 中國 大陸 , 人們 擔心 他 再一次 被 強迫 失蹤 , 包括 身體 和 精神 。 ( DW 長平 ) 張凱 根據 新華社 2016年 8月 21 報導 , 中共 中央 辦公廳 、 國務院 辦公廳 印發 了 《 關於 改革 社會 組織 管理 制度 促進 社會 組織 健康 有序 發展 的 意見 》 , 並 發出 通知 , 要求 各 地區 各 部門 結合 實際 認真 貫徹 執行 。 文件 指出 , 社會 組織 指 的 是 以 社會 團體 、 基金會 和 社會 服務 機構 為 主體 組成 的 組織 , 認為 目前 社會 組織 工作 中 還 存“ 把 改革 開放 後 這麼多 年 取得 的 成果 和 已經 達成 共識 的 精神 扼殺 , 是 想 把 我們 再度 封閉 起來 , 我 覺得 這 是 蠻 危險 的 ” NGO 在 中國 生存 環境 再次 被 收緊 在 法規 制度 建設 滯後 、 管理 體制 不 健全 等 問題 , 一些 社會 組織 違法 違規 現象 時有 發生 。 路透社 報導 , 這 份 文件 要求 加大 非 政府 組織 中 黨 組織 組建 力度 , “ 實現 黨 的 組織 和 工作 全 覆蓋 ” , 並且 “ 加強 對 社會 組織 負責人 的 思想 政治 教育 , 引導 他們 主動 支持 黨建 工作 。 推動 將 黨 的 建設 寫入 社會 組織 章程 ” 。 社會 組織 負責人 也 將 受到 嚴格 管控 , 民政 部門 要 通過 檢查 、 評估 等 手段 依法 監督 社會 組織 負責人 、 資金 、 活動 、 信息 公開 、 章程 履行 等 情況 , 建立 社會 組織 “ 異常 名錄 ” 和 “ 黑名單 ” ; 另外 , 民政 部門 會同 有關 部門 建立 社會 組織 負責人 任職 、 約談 、 警告 、 責令 撤換 、 從業 禁止 等 管理 制度 。 亞洲 促進會 ( Asia __UNDEF__ Catalyst ) 的 沈婷婷 接受 德國 之 聲 採訪 時 表示 , 這些 規定 的 出台 並 不 讓 她 感到 意外 : “ 能 看得出來 , 它 符合 這 屆 政府 這 段 時間 以來 工作 的 重點 和 作風 , 就 是 要 抓 思想 , 控制 言論 和 行動 。 ” 從事 多 年 NGO 基層 工作 的 沈婷婷 不 認同 黨 組織 進入 社會 組織 , 從 思想 上 把控 的 作法 , 她 認為 中國 社會 “ 需要 的 是 一 個 開放 的 態度 , 多樣 文化 的 選擇 ” 。 中國 新聞網 援引 清華 大學 教授 鄧國勝 表示 , 這 份 文件 在 監管 方面 給出 了 有 新意 的 意見 , 有助於 改變 中國 傳統 上 重 登記 、 輕 監管 的 局面 ; 提出 一些 有 針對性 的 辦法 , 對於 約束 社會 組織 、 規範 他 的 行為 有 很 具體 的 效果 ; 因為 一旦 列入 了 異常 名單 、 黑名單 , 很 難 享受 減免稅 待遇 , 很 難 進入 政府 採購 名單 。 文章 還 引述 清華 大學 教授 賈西津 指出 , 《 意見 》 在 規範 社會 組織 涉外 活動 中 提到 了 中國 社會 組織 要 參加 非 政府 間 的 國際 組織 , 要 參與 國際 事務 , 發揮 民間 外交 作用 , 為 開放型 的 經濟 新 體制 服務 。 新華社 指出 , 截至 2015年 年末 , 中國 大約 有 32.9萬 家 登記 註冊 的 社會 團體 。 路透社 報導 , 就 在 2016年 8月 初 , 中國 當局 曾 公布 了 一 份 收緊 對 非 政府 組織 管控 的 法規 草案 , 其中 規定 , 社會 團體 須 公開 資金 、 成員 等 具體 信息 , 否則 將 面臨 被 禁 。 生存 發展 空間 縮小 在 此 之前 , 北京 當局 之前 已 出台 規定 收緊 對 NGO 的 管控 。 2016年 4月 通過 的 《 境 外 非政府 組織 管理 法 》 受到 西方 政府 以及 人權 組織 強烈 的 譴責 , 他們 認為 , 這 項 法案 針 以 外國 NGO 為 目標 , 將 迫使 許多 境 外 非政府 組織 離開 中國 。 沈婷婷 認為 , 這些 對 NGO 的 管控 條例 都 有 著 類似 的 作用 : “ 把 改革 開放 後 這麼多 年 取得 的 成果 和 已經 達成 共識 的 精神 扼殺 , 是 想 把 我們 再度 封閉 起來 , 我 覺得 這 是 蠻 危險 的 , 特別 是 中國 現在 處於 快 的 發展 和 上升 階段 , 經濟 實力 這麼 強 , 也 需要 一 個 與 之 相配 的 文化 實力 , 這樣 的 措施 限制 公民 社會 和 公民 思想 , 是 不 太 明智 的 。 ” 根據 《 境 外 非 政府 組織 管理 法 》 法案 , 境 外 非政府 組織 不得 在 中國 境 內 從事 所謂 的 “ 顛覆 國家 政權 ” 、 “ 分裂 國家 ” 等 活動 , 若 被 認定 有 違反 行為 , 公安部 有 權 將 其 列入 不 受 歡迎 者 名單 , 禁止 其 在 中國 境 內 再 開設 代表 機構 或 開展 活動 , 可 拘留 其 員工 直至 驅逐 出境 ; 公安部 的 任務 中 還 包括 監察 境 外 NGO 財務 狀況 , 並 有 權 凍結 其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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