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當化 , 這 種 想法 是 值得 商榷 的 ( ibid .:224 ) , __UNDEF__ Bellamy __UNDEF__ 這裡 所 指 的 是 非 意圖 的 結果 ( unintended outcomes __UNDEF__ ) , 是 要 提出 運用 意圖 來 超越 有關 動機 及 結果 的 爭議 , 並 批評 動機論 及 結果論 都 忽略 了 這 個 具 決定性 的 第三 要素 。 為了 避免 混淆 , Bellamy __UNDEF__ 嘗試 先 區分 動機 及 目的 , 他 批評 論 者 如 Parekh __UNDEF__ 將 「 目的 」 與 「 動機 」 混為一談 , 致使 其 將 人道 動機 本身 定為 門檻 條件 。 然而 , Bellamy __UNDEF__ 聲稱 一 國 在 展開 干預 時 , 不一定 關 比例 原則 的 兩 個 解讀 : 侵害 人權 的 程度 不足以 構成 人道 干預 的 理由 固然 可以 稱得上 是 屬於 比例性 的 考量 , 但 這 跟 要 確保 干預 結果 是 益 大於 害 , 則 是 不同 的 比例 原則 。 第六 章 正當性 與 人道 干預 359 非 要 有 人道 動機 才 能 有 人道 目的 ( purpose __UNDEF__ ) 。 一 國 的 動機 可能 包括 想要 支持 或 保護 自由 主義 世界 秩序 , 以 確保 其 社會 與 經濟 的 長期 穩定 發展 , 或 希望 維持 權力 平衡 。 他 堅持 人道 目的 跟 非人道 動機 並 不 相互 牴觸 , 「 因為 當 想要 增進 某 地區 中 人民 的 生活 而 展開 干預 時 , 經由 手段 的 運用 或許 能 滿足 這些 動機 」 ( ibid .:225 ) 。 Bellamy __UNDEF__ 這樣 的 區分 太 過於 刻意 , 實 無助於 討論 , 仔細 觀察 更 會 發現 問題 。 若說 進行 干預 行動 是 「 手段 的 運用 」 , 那麼 該 行動 目的 就 是 那些 非人道 動機 所 想 要 達到 , 然而 這 干預 行動 是否 人道 則 正 是 疑慮 所在 。 若說 干預 行動 要 達到 的 人道 目的 能 進一步 滿足 所謂 的 非人道 動機 , 那麼 這些 非人道 動機 不外乎 是 「 人道 目的 」 中 之 「 目的 」 , 但 讓 干預 行動 稱得上 人道 的 是 人道 目的 而 不 是 非 人道 目的 。 Bellamy __UNDEF__ 建議 不要 用 動機 、 結果 與 目的 等 詞 來 思考 , 而是 用 人道 意圖 ( intent __UNDEF__ ) 來 進行 討論 。 他 認為 即使 不可能 完整 且 正確 地 知道 其他 人 的 意圖 , 仍 能 運用 一些 測試 以 檢視 國家 的 意圖 是否 合理 。 第一 , Bellamy __UNDEF__ 認定 大家 必須 找出 國家 展開 干預 行動 時 所 宣稱 的 理由 , 跟 其他 對 此 行動 的 解釋 進行 比較 , 以 審視 國家 干預 行動 的 理由 是否 僅 是 藉口 。 他 似乎 假設 干預 行動 只 能 有 一 個 意圖 , 但 這 是 值得 商榷 的 。 第二 , Bellamy __UNDEF__ 以 法國 干預 盧安達 及 北約 干預 科索沃 的 案例 中 , 人道 意圖 不 是 很 重要 為 例 , 來 說明 大家 可以 從 行動 中 推論出 干預 的 意圖 。 他 批評 法國 的 軍隊 同時 保護 了 施行 屠殺 的 加害 者 及 受害 者 , 而 北約 只 指派 空軍 進行 單獨 作戰 幾乎 不可能 阻止 塞爾維亞 的 國民軍 與 正規 部隊 所 展開 的 屠殺 與 種族 清洗 ( ibid .:227 ) 。 他 很 顯然 是 不滿 干預 的 結果 , 但 他 會 認為 , 由於 結果 達 不 到 預期 理想 而 否定 其 具有 人道 「 意圖 」 是 欠缺 說服力 的 。 Bellamy __UNDEF__ ( 2006:211 ) 在 另外 的 場合 提出 「 行動 者 是否 認同 其 有 本分 去 預 360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因此 , __UNDEF__ Bellamy __UNDEF__ 的 說法 有 兩 個 問題 : 第一 , 他 雖然 強調 結果論 , 但 他 在 檢視 北約 干預 科索沃 行動 時 卻 是 以 動機 做為 分析 焦點 , 並 指出 國際 社會 是 希望 制止 「 斯雷布雷尼察 癥狀 」 , 以及 由 其 所 引發 的 「 難民 癥狀 」 與 「 巴爾幹 戰爭 癥狀 」 , 這些 維持 區域 與 集體 和平 的 動機 支持 北約 的 干預 ( Bellamy __UNDEF__ , 2002:2-3,213-4 ) 。 按照 這樣 的 說法 , 國際 社會 支持 北約 、 甚至 同意 北約 正當性 的 理由 , 似乎 是 建立 在 人道 動機 而 非 結果 上 的 ; 這 種 推論 讓 我們 很 難 掌握 Bellamy __UNDEF__ 是否 真 有 判定 干預 行動 正當性 的 確切 標準 。 值得 注意 的 是 , Nardin __UNDEF__ 之所以 提出 狹義 的 觀念 是 由於 他 運用 了 錯誤 的 類比 , 他 聲稱 目的性 倫理 理論 認定 行為 的 對錯 必須 由 它們 是否 能 促進 快樂 或 其他 目的 , 實踐性 理論 則 按照 規則 來 判斷 行為 的 對錯 , 這 促使 他 宣稱 目的性 聯合體 是 結果 導向 的 , 對 行為 的 規範性 判斷 依賴 其 能否 達成 目標 , 實踐性 聯合體 是 規則 導向 的 , 對 行為 的 規範性 判斷 依賴 其 是否 符合 構成 聯合體 的 規則 ( ibid .:20 ) 。 透過 比較 目的性 及 實踐 性 倫理 論 來 建立 的 目的性 及 實踐性 聯合體 之 對比 , 造成 大家 誤以為 目的性 及 實踐性 聯合體 都 只 能 容許 狹義 的 理解 。 可是 , 在 聯合體 中 所 關注 的 是 規則 的 權威 及 值得 欲求 性 而 非 行為 的 對錯 。 基於 以上 的 討論 , 我們 可以 推論 國際法 中 同時 涵括 工具性 及 非 工具性 規則 , 而 他 不能 採納 目的性 聯合體 的 狹義 觀念 , 亦 不能 採用 實踐 性 聯合體 的 狹義 觀念 , 換句話說 , 他 必須 運用 廣義 觀念 。 2 .
對 目的性 / 實踐 性 聯合體 的 對立 之 批評 __UNDEF__ Nardin __UNDEF__ 設想 對 他 的 國際 社會 觀 之 可能 批評 會 認為 所有 規則 都 是 要 達到 某些 目的 , 目的性 聯合體 及 實踐 性 聯合體 的 規則 都 是 工具性 的 , 因此 , 我們 不能 斬釘截鐵 地 區分 兩 種 聯合體 中 的 目的 。 他 的 回應 是 要求 大家 區分 前面 第二 章 談到 的 兩 種 目的 : 一 種 是 行為 的 結果 , 即 包括 「 權力 」 及 「 財富 」 在 內 的 「 外在 善 」 ; 另 一 種 是 行為 本身 的 一 部分 , 即 「 內在 善 」 , 正義 、 慈善 及 對 尊嚴 的 尊重 等 是 跟 178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道德 實踐 概念 上 連 在一起 的 內在 善 , 法性 是 跟 法律 實踐 概念 上 連 在一起 的 內在 善 , 也 就 是 按照 法治 治理 的 社群 的 善 ( ibid .:25,26 ) 。 因此 , 目的性 聯合體 的 規則 是 為 了 體現 外在 善 , 實踐 性 聯合體 的 規則 卻 是 為 了 體現 內在 善 。 Nardin __UNDEF__ 面對 的 最 大 問題 在於 如何 界定 和平 、 安全 及 共存 等 國際 關係 中 的 善 。 一般而言 , 我們 會 認為 這些 都 是 透過 做為 工具 的 規則 去 追求 的 外在 善 , 但 他 在 《 法律 、 道德 及 國家 間 的 關係 》 中 提出 的 實踐 觀念 下 , 國際 社會 的 「 共善 」 在於 「 正義 」 、 「 和平 」 、 「 安全 」 及 「 共存 」 等 價值 , 這些 只 能 透過 參與 「 權威性 實踐 的 共同 體系 」 才 能 享受 ( __UNDEF__ Nardin __UNDEF__ , 1983:19 ) 。 對 他 來說 , 這些 都 是 內在 善 。 以 正義 為 例 , 他 所 說 的 正義 是 倫理 概念 , 它 本身 並非 目的 而是 內在 於 道德 或 法律 之中 的 價值 ( ibid .:259 ) 。 值得 注意 的 是 , 他 所 談 的 是 形式 正義 而 非 實質 正義 ; 形式 上 而言 , 正義 是 跟 道德 或 法律 實踐 中 的 規則 而 不 是 跟 實質 目的 有關 。 正義 是 對 行為 的 限制 , 違反 規則 的 行為 被 認定為 不 正義 ( Nardin __UNDEF__ , 1998:25 -6 ) 。 如 第二 章 所 述 , Nardin __UNDEF__ 近年 發展出 一 個 他 認為 可以 適用 於 不同 議題 的 正義 觀念 , 也 就 是 正義 即 「 強制 地 可 執行 的 道德 」 ( Nardin ,2005 ) 。 「 強制 地 可 執行 的 道德 」 只 牽涉 本分 而 不 包括 與 本分 無關 的 道德 德性 或 其他 元素 , 因此 , 正義 亦 被 認定為 「 強制 地 可 執行 的 本分 」 ( Nardin ,2006 b ,2008 a ) 。 他 很 清楚 這 是 對 正義 較 狹義 的 理解 , 其 背後 的 信念 是 「 強制 」 本身 在 防止 某些 人 為 達 自己 目的 而 強制 地 利用 他人 這 一 點 上 是 有 據 的 ( Nardin __UNDEF__ , 2005:249 ) 。 Nardin __UNDEF__ 嘗試 將 正義 同時 視為 法律 及 道德 概念 , 因此 , 我們 可以 理解 何以 形式 正義 是 內在 善 , 他 的 意思 是 遵守 規則 的 同時 正義 就 得到 體現 。 但是 我們 發現 他 將 法治 跟 道德 權利 連結 在一起 , 又 將 正義 跟 道德 連結 在一起 , 正義 遂 跟 人權 扣連 在一起 , 這 令 正義 乃 「 強制 第三 章 秩序 、 聯合體 及 國際 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