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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 並 不 協調 , 但是 這 不 代表 這些 要求 會 支持 顛覆 國際 秩序 ( ibid .:349 ) 。 第二 條 進路 訴諸 由 人權 受 侵害 的 個體 之 權利 推導 出來 的 他 者 本分 , 根據 以 個人 人權 為 基礎 的 人道 干預 論 , 干預 若要 能 稱得上 是 人道 的話 就 必須 是 為 了 制止 各 種 對 人權 的 侵害 。 人權 受 侵害 的 個體 有 訴求權 要求 他 者 履行 相關 的 本分 。 可是 , 制止 什麼 樣 的 人權 侵害 才 算得上 是 人道 的 ? 誠然 , 對 不同 權利 的 不同 重視 程度 決定 了 對 人道 干預 的 立場 , 一 個 最 極端 的 看法 是 認為 制止 任何 人權 侵害 的 干預 都 算是 人道 干預 , 比較 溫和 的 想法 是 認為 要 制止 對 「 基本 權利 」 的 侵害 才 是 。 Vincent __UNDEF__ 運用 Henry Shue __UNDEF__ 的 基本 權利 論 中 之 維生 權利 來 做為 支 370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持 人道 干預 的 根據 。 Vincent __UNDEF__ 在 第一 條 進 路 中 之所以 沒有 訴諸 正義 戰爭 原則 跟 他 著重 對 維生 權利 的 保障 有關 。 維生 權利 是 用來 保障 基本 的 維生 需要 , 一直 以來 都 是 國際 紅十字會 等 國際 組織 的 傳統 人道 主義 所 關懷 的 , 通常 出現 的 情形 是 不 需要 也 不會 動用 武力 , 因此 正義 戰爭 原則 派 不 上 用場 。 雖然 __UNDEF__ Wheeler __UNDEF__ 甚至 __UNDEF__ Bellamy __UNDEF__ 都 沒有 明確 提出 道德 正當性 的 論說 , 但是 建立 正當性 最 重要 目的 , 正 是 要 提出 具有 一定 道德 高度 的 立場 , 以 催生 各 國 做出 具體 行動 。 若 人道 干預 的 道德 正當性 得以 確立 , 做為 自由權 的 人道 干預 道德 權利 就 能 得以 確認 , 這 意味 行動 許可性 。 然而 , 前述 的 幾 個 最 低 準則 能否 十分 乾脆 地 建立 正當性 實在 令 人 懷疑 。 Wheeler __UNDEF__ 界定出 最 低 準則 的 主要 原因 , 是 要 將 干預 合法性 及 人道 動機 排除 在 正當性 的 必要 條件 之外 。 由於 Bellamy __UNDEF__ 的 論述 將 道德 及 法律 正當性 同時 做出 考量 , 較為 複雜 , 我們 先 探討 合法性 問題 。 2 .
合法性 與 法律 權利 __UNDEF__ Vincent __UNDEF__ 批評 部分 19世紀 法律 實證 主義 者 對 人道 干預 抱持 一 個 荒謬 的 立場 , 實證 主義 應當 視 國家 實踐 ( state practice __UNDEF__ ) 為 國際法 的 一 環 , 但 卻 在一方面 認同 人道 干預 能 提供 一 種 法 外 的 補救 之 同時 , 另一方面 仍 以 它 為 一 種 國家 實踐 ( ibid .:347 -8 ) 。 Vincent __UNDEF__ 似 不過 , 在 Wheeler __UNDEF__ 稍 晚 的 文章 中 ( 2001) 討論 人道 干預 標準 的 時候 , 卻 沒有 將 「 正確 意向 ( right intention __UNDEF__ ) 」 與 「 合理 的 成功 可能 ( reasonable prospect __UNDEF__ ) 」 區分開來 討論 , 反而 全部 放 在一起 ( 在 文章 中 , 這 二 個 標準 被 加 在 前 四 個 標準 之後 , 並 被 標為 第五 與 第六 ) 。 由 此 可 知 , 在 什麼 意義 上 能 用來 正當化 人道 干預 的 原則 , Wheeler __UNDEF__ 是 沒有 定見 的 。 不管 他 如何 在 人道 干預 上 運用 正當 原則 , 他 的 目的 是 去 找出 道德 正當性 , 但 他 不僅 滿足 於 道德 正當性 ; 反之 , 他 希望 這些 道德 正當性 原則 能夠 更加 制度化 。 第六 章 正當性 與 人道 干預 371 乎 是 在 說明 實證 主義 論 者 所 訴諸 的 習俗法 之 基礎 是 國家 實踐 , 因此 他們 邏輯 上 不能 認定 人道 干預 同時 屬於 習俗法 , 而 又 只 是 一 種 法 外 的 行動 ( 即 是 不 認同 其 合法性 ) 。 我們 在 第三 章 會 指出 , Nardin __UNDEF__ 本身 早期 的 法治論 正 是 屬於 此 理論 , 但 像 Bull __UNDEF__ 或 James __UNDEF__ 等 其他 多元 主義 者 都 沒有 Tamanaha __UNDEF__ 所 提出 的 這 幾 種 實質 型態 都 屬於 以 個人 權利 為本 , 他 並 沒有 提出 以 集體 權利 為 基礎 的 法治 理論 , 亦 沒有 探討 其他 可能 的 實質論 , 如 效益 主義 理論 。 當然 , 效益 主義 理論 者 不 必然 會 提出 實質 法治 論 ; 對 他們 而言 , 雖然 法律 及 政府 政策 的 目標 乃 最 大多數 人 的 最 大 快樂 , 但是 這 並 不 表示 不能 達到 最 大多數 人 的 最 大 快樂 之 法律 就 不 是 法律 。 套用 在 國際法 的 討論 上 會 顯得 相當 複雜 , 原因 是 會 牽涉 國家 權利 及 個人 權利 。 於 在地 場境 中 , 純粹 形式 法治 論 與 專制 政治 是 相容 的 , 霍布斯式 的 利維坦 所 頒佈 的 法律 可以 滿足 純粹 形式 法治 論 的 要求 , 這 是 為何 純粹 形式 法治 論 往往 備受 質疑 , 被 認為 是 不 完整 的 法治論 。 第二 章 理性 主義 的 威斯伐利亞 分析 架構 115 提出 具體 的 法治論 。 「 純粹 形式論 」 意味 強烈 的 法律 主義 色彩 , 堅持 法律 的 獨立性 , 但 這 並 不 否定 有 法外 的 可能 , 以 人道 為由 的 干預 正 是 其中 一 個 不 合法 但 合乎 道德 考量 的 可能 例外 。 有趣 的 是 , 雖然 社群 主義 者 __UNDEF__ Walzer __UNDEF__ 曾經 指出 法律 主義 在 面對 戰爭 議題 時 的 侷限 , 但是 這 不 代表 他 就 會 像 現實 主義 一樣 反對 國際法 的 效力 。 他 反而 嘗試 認定 國際法 在 例外 的 戰爭 情況 中 要 有 正義 戰爭 原則 來 彌補 法律 的 缺陷 ( __UNDEF__ Walzer __UNDEF__ , 1977 ) 。 社群 主義 者 跟 多元 主義 者 大多 都 抱有 價值 多元論 , 然而 , 規制 戰爭 的 正義 戰爭 原則 是 世界 範圍 內 最 低 標 的 道德 原則 。 多元 主義 亦 同意 正義 戰爭 在 例外 的 狀況 下 能夠 適用 於 「 國際 社會 」 中 ( __UNDEF__ Bull __UNDEF__ , 1979 a ; __UNDEF__ Jackson __UNDEF__ , 2000 a : ch .5 ) 。 在 稍後 的 章節 中 會 深入 討論 正義 戰爭 原則 及 其 如何 應用 在 如 人道 危機 的 法 外 狀況 , 在 此 要 注意 的 是 法律 主義 不必 意味 完全 漠視 道德 考量 , 只 須要 堅持 法 之所以 成為法 並 不 仰賴 獨立 於 法律 以外 的 普世 道德 原則 。 按照 我們 的 分析 , 任何 世界 範圍 的 法治論 都 不能 缺少 形式 面向 , 因此 , 著重 實質 面向 的 理論 也 必須 包括 法律 的 形式 考量 , 再 加上 實質 考量 , 成為 「 複合 實質 論 」 , 此 種 理論 要求 法律 除了 要 滿足 形式 標準 外 , 還要 達到 實質 的 正當性 標準 。 但 國際 法治 論 比 在 地 法治 論 複雜 許多 , 因為 在 地 法治 論 的 實質 面向 是 包括 對 個人 人權 的 保障 , 只有 個人 是 法律 主義 的 考慮 焦點 。 國際 法治 論 固然 關注 國家 做為 主體 的 形式 , 因此 , 實質 面向 是 要 關注 國家 主權 權利 ; 也就是說 , 法律 只要 是 能 尊重 國家 主權 權利 就 是 具有 權威 的 及 正當 的 , 最 嚴重 的 問題 是 如果 個人 亦 被 認定為 法律 主體 , 國際法 就 必須 要 同時 尊重 個人 人權 才 具有 正當性 。 同時 接受 國家 及 個人 為 主體 而 建立 的 法治論 , 就 很 容易 會 出現 內部 矛盾 的 情形 , 原因 是 尊重 國家 主權 的 法律 跟 尊重 個人 人權 的 法律 之間 會 產生 衝突 , 我們 將 會 看到 團合 主義 者 116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的 立場 正 是 會 面對 這樣 的 問題 ; 對 他們 而言 , 判斷 法律 的 實質 正當性 之 準則 最 主要 是 個人 人權 考量 。 另外 , 近期 的 Nardin __UNDEF__ 發展 個人 為本 的 在地 法治 論 的 同時 只 發展 國家 為本 的 國際 法治論 , 但 他 沒有 解釋 為何 將 個人 人權 的 考量 排除 在 國際 法治論 外 。 兩 個 層次 的 法治論 出現 兩 種 認知 是 令 人 疑惑 的 , 如果 視 個人 人權 為 普世 道德 標準 的話 , 這樣 的 做法 表面 上 可以 堅持 國際 上 的 法律 主義 , 讓 法 不 受 道德 宰制 。 不過 , 弔詭 的 是 , 他 同時 亦 贊成 人權 保障 的 道德 正當性 , 而 在 其 人道 干預 的 立場 上 更 顯示 , 道德 考量 蓋過 法律 考量 , 這 等同於 放棄 法律 主義 。 如果 視 個人 人權 為 普世 道德 標準 的話 , 複合 實質 法治 理論 所 展示 的 是 某 種 形式 的 道德 主義 。 據 此 , 團合 主義 比較 接近 自由 邦聯 主義 , 而 非 多元 主義 ; Jackson __UNDEF__ 的 是 純粹 形式 法治 論 , 靠近 社群 主義 ; Nardin __UNDEF__ 的 國際 法治 論 是 從 應該 是 純粹 形式 法治 論 發展為 以 國家 為本 的 複合 實質 論 。 從 法治論 出發 做 理論 建構 反而 出現 理性 主義 內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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