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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 好 了 , 要 把 「 一生 一世 」 放進來 自找 麻煩 呢 ? 我 想 除了 唸起來 很 順 之外 , 應該 是 因為 「 一生一世 」 呼應 了 護家盟 心 裡 「 長期 、 穩定 的 愛情 和 家庭 」 願景 。 不過 出來 玩 總是 要 還 , 當 你 看出 對於 護家盟 來 說 「 一生一世 」 只 是 口號 , 你 也 會 知道 , 就算 他們 真的 把 「 長期 、 穩定 的 愛情 和 家庭 」 放 在 心 上 當成 願景 , 在 身體 上 , 也 沒有 用力 推動 。 總之 , 我 認為 護家盟 沒有 認真 看待 他們 提出來 的 定義 , 與其 說 他們 是 為了 婚姻 的 定義 而 戰鬥 , 不如 說 只是 將 之 當成 藉口 , 或者 沒有 想清楚 自己 支持 的 到底 是 什麼 。 法律 沒有 能力 決定 定義 對於 同 一 個 詞彙 , 法律 定義 和 一般人 使用 的 定義 不見得 相同 。 握有 實權 的 立法 者 有 能力 改變 法律 詞彙 的 定義 和 相關 的 權利 義務 , 但 他們 不見得 有 辦法 連帶 改變 一般人 使用 的 概念 和 詞彙 。 例如 《 兒少法 》 規定 , 未滿 十二 歲 者 算是 「 兒童 」 , 而 滿 十二 歲 但 未滿 十八 歲 者 算是 「 少年 」 。 在 法律 上 這 並 不 是 空洞 的 定義 , 它們 直接 決定 哪些 人 適用 於 哪些 法律 責任 和 保障 , 然而 很少 有 人 在 日常 生活 中 真的 嚴格 依循 這 套 界定 來 使用 「 兒童 」 和 「 少年 」 這 兩 個 詞 。 快 三十幾 歲 的 人 持刀 尋仇 , 在 新聞 上 依然 可能 會 被 描述成 「 惡少 」 。 當然 , 法律 定義 的 改變 還是 可能 對 一般 概念 的 定義 權衡 產生 影響 。 你 可以 想像 : 若 我國 將 成年 的 歲數 從 十八 歲 改為 十六 歲 , 十六 歲 的 人 跟 爸 媽 爭執 時 可能 就 更 有 力道 要求 「 我 已經 長大 了 ( 我 是 政府 認可 的 成年人 ) , 我 可以 自己 做 決定 」 。 然而 , 通常 我們 有 好 理由 改變 法律 上 的 定義 , 也 會 有 好 理由 改變 一般人 使用 的 定義 。 若 我國 在 八十 年 後 發現 因為 科技 和 教育 的 進步 , 使得 孩子 比 過去 早熟 , 平均 而言 在 十六 歲 時 就 已經 有 過去 十八 歲 時 的 心智 能力 , 在 這 種 情況 下 , 我們 不但 有 好 理由 將 「 成年 」 改為 十六 歲 , 父母 在 一般而言 也 會 有 好 理由 提早 讓 孩子 獲得 做 各 種 決定 的 權限 。 在 現在 的 臺灣 , 這 就 是 發生 在 同性 婚姻 上面 的 事情 : 我們 ( 竟然 這麼 晚 才 ) 發現 同志 也 應該 享有 一般人 享有 的 保障 和 尊重 , 因此 考慮 踏出 實踐 這 件 事情 的 第二 步 : 讓 他們 跟 一般人 一樣 可以 結婚 。 ( 第一 步 是 忍住 不 動用 私刑 處決 他們 , 在 這 種 意義 上 臺灣 已經 領先 世界 上 某些 國家 ) 如 中正 大學 哲學系 教授 謝世民 就 認為 , 「 承認 同性 婚姻 」 是 一 項 有力 宣誓 , 可以 舒緩 社會 歧視 同志 的 嫌疑 。 * 在 這 種 意義 下 , 在 法律 上 改變 婚姻 的 定義 , 是 社會 補償 道德 缺失 的 機會 。 同性 婚姻 入法 , 並 不 是 強迫 你 認同 同性 婚姻 對於 某些 人 來 說 , 「 承認 同性 婚姻 」 代表 性別 觀念 的 進步 , 但 不 是 每 個 人 都 這樣 認為 。 反對 同性 婚姻 的 人 可能 會 主張 , 同性 婚姻 合法化 , 就是 在 強迫 他們 承認 同性 婚姻 , 這 妨礙 了 他們 依照 自己 的 觀念 去 理解 婚姻 的 自由 。 多 想 一點 , 你 可能 甚至 會 認為 , 在 (1) 當中 並 不 特別 受到 同情 的 那 20% 成年人 , 比起 (2) 裡面 很 可能 會 受到 自家 成員 幫助 的 那 20% 成年人 , 更 有 理由 受到 幫助 。 不過 這 應該 是 因為 同 一 個 社會 當中 其他 人 的 慾望 , 改變 了 你 對 那 20% 成年人 處境 的 評估 所致 。 總之 , 姑且 不論 整體 效益 主義 路線 最終 會不會 成功 , 若要 用 慾望 做為 基礎 去 建構 效益 主義 , 你 大概 不會 希望 把 「 涉 他 慾望 」 也 牽扯到 計算 中 。 當然 , 這 並 不 是 說 「 涉 他 慾望 」 是 不 好 的 慾望 。 你 希望 你 的 愛人 快樂 、 父母 望子成龍 , 這些 都 是 維繫 人 與 人 之間 關係 不可或缺 的 慾望 , 但 這 並 不 代表 它們 可以 成為 道德 理由 , 去 支持 法律 或 政策 。 社會 沒有 責任 因為 你 「 希望 你 的 愛人 快樂 」 而 幫助 你 取悅 愛人 ( 當然 , 你 還是 可以 找 願意 幫助 你 的 朋友 , 籌辦 驚喜 生日 派對 ) , 而 社會 雖然 規劃 了 義務教育 和 種種 兒少 福利 , 但 那 是 為了 保護 和 實現 身為 社會 成員 的 青少年 和 小朋友 的 需要 , 而 不 是 為了 滿足 那些 認為 青少年 和 小孩 應該 受到 幫助 的 人 。 套用 前面 的 討論 , 我們 可以 說 : 涉 他 慾望 無法 成為 公共 理由 , 在 公共 討論 裡 支持 特定 主張 。 了解 涉 他 慾望 在 公共 討論 上 的 功能 與 侷限 , 我們 會 知道 , 一 個 人 的 終極 價值觀 對於 別人 的 要求 , 不 該 成為 理由 去 影響 政策 。 不管 麵團 教徒 會 因為 基督徒 得以 結婚 而 感受到 多少 痛苦 ; 不管 保守 反同 人士 會 因為 同性 得以 結婚 而 感受到 多少 痛苦 ; 不管 我 會 因為 徐若瑄 結婚 而 感受 多少 痛苦 , 社會 都 沒有 理由 因此 限制 後者 結婚 的 權利 。 除非 你 是 去 死去 死 團 的 成員 , 否則 , 若 和 你 不相干 的 人 的 快樂 婚姻 讓 你 感到 痛苦 , 或許 你 該 想想 自己 出 了 什麼 問題 。 * Jonathan Quong 2013 〈 Public Reason __UNDEF__ 〉 Stan ford Encyclopedia __UNDEF__ of Philosophy __UNDEF__ 第三 章 | CHAPTER 3 人權 : 同性 婚姻 只要 沒 比 異性 婚姻 更 不 是 人權 就 行 了 早 在 國家 和 法律 出現 之前 , 家庭 就 已經 是 人類 生活 的 常見 模式 : 有 血緣 關係 的 人 住 在一起 或 附近 , 彼此 照應 。 因此 , 現代 的 國家 具備 一些 和 家庭 相關 的 制度 , 足以 證明 我們 不 是 用 擲骰子 來 決定 法律 , 然而 這 也 是 在 同性 婚姻 議題 裡 最 大 的 爭議 之 一 : 婚姻 一定 是 複數 人類 的 組合 , 就 婚姻 的 本質 而言 , 我們 是否 應該 只 採納 異性 的 組合 ? 婚姻 是 人權 嗎 ? 這 個 議題 底下 的 一 支 討論 , 是 關於 婚姻 是 不 是 人 的 基本 權利 、 是 不 是 人權 。 我國 《 憲法 》 表列 人 的 居住 、 講學 、 祕密 通訊 和 集會 結社 等 自由 和 權利 時 , 並 沒有 特別 提到 婚姻權 。 然而 《 憲法 》 22 條 寫 : 凡 人民 之 其他 自由 及 權利 , 不 妨害 社會 秩序 公共 利益 者 , 均 受 憲法 之 保障 。 因此 , 若 「 和 同性別 的 人 結婚 的 權利 」 也 屬於 這裡 談到 的 「 權利 」 , 就 代表 了 , 除非 反對 同性 婚姻 的 人 能 證明 同性 婚姻 會 妨害 社會 秩序 或 公共 利益 , 否則 同性 婚姻 就 受到 憲法 支持 。 然而 , 同性 婚姻 是 不 是 這裡 講 的 基本 權利 或 人權 呢 ? 「 同性 婚姻 不 是 人權 , 因為 西方 世界 說 同性 婚姻 不 是 人權 」 有 一些 反對 同性 婚姻 是 人權 的 說法 如是 主張 。 這 種 說法 通常 會 舉出 國外 同性 伴侶 在 法院 被 裁定 敗訴 的 例子 , 試圖 證明 , 對 那些 法官 而言 , 《 世界 人權 宣言 》 或 《 公民 權利 和 政治 權利 國際 公約 》 當中 那些 關於 婚姻 的 條例 , 都 是 專 指 一 男 一 女 , 無法 合理 地 詮釋成 是 在 談 其他 性別 。 這 類 論證 引用 的 案例 不見得 相同 , 但 大多 可以 整理成 這樣 : 1 .
( 案例 ) 某 西方 單位 裁定 : 某 人權 文件 並 不 要求 國家 提供 同性 婚姻 。 2 .
( 普遍 宣稱 ) 因此 , 西方 世界 普遍 認為 同性 婚姻 不 是 人權 。 3 .
( 道德 宣稱 ) 同性 婚姻 不 是 人權 。 論證 整理完 , 你 比較 明顯 看 得 出 推論 可能 會 有 問題 的 地方 。 首先 , 隨著 論證 引用 的 案例 的 代表性 和 數量 的 不同 , 從 「 案例 」 推論 到 「 普遍 宣稱 」 的 說服力 也 不見得 一樣 。 並且 , 雖然 我們 確實 可以 找到 判決 「 國家 不 提供 同性 婚姻 , 不 算 違反 人權 文件 」 的 法院 案例 , 但 反過來說 , 我們 也 同樣 可以 找到 判決 「 國家 不 提供 同性 婚姻 , 算是 違反 人權 文件 」 的 法院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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