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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 「 凡人之患 , 蔽於 一 曲 , 而 闇 於 大理 。 」 ( 《 荀子 . 解蔽 》 ) 儒家 理論 的 優勢 , 正 在於 它 能 更 全面 地 考量 問題 。 而 這 也 正 是 長於 統攝 的 東方 思維 優點 。 比較 一下 儒家 和 羅爾斯 的 公義 理論 , 我們 就 會 清楚 看見 這 一 點 。 羅爾斯 將 社會 公義 歸結為 兩 個 原則 , 分別 為 平等 原則 和 差異 原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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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 原則 每 個 人 都 有 同等 的 權利 擁有 最 大 程度 的 基本 自由 。 顯魅 與 和樂 — — 對 生命 意義 的 逆流 探索 一 個 人 所 擁有 的 自由 要 與 他人 擁有 相同 的 自由 能夠 相容 。 2. ?
差異 原則 社會 與 經濟 上 的 不 平等 將 以 以下 的 方式 來 安排 : 它們 對 每 個 人 都 有利 ; 並且 它們 是 隨 附 著 職位 與 工作 的 , 而 這些 職位 與 工作 對 所有人 都 是 開放 的 。 ( Rawls __UNDEF__ , 1972 , p.60 , 譯文 見 石元康 , 1989 , 頁 40 ) 比較 羅爾斯 的 公義觀 和 儒家 的 公義觀 , 我們 有 兩 個 非常 有趣 的 發現 。 第一 , 羅爾斯 要 分配 和 生產 的 東西 , 要 比 儒家 所 分配 和 生產 的 來得 少 : 不外乎 是 自由 、 財富 和 就業 機會 。 羅爾斯 稱 這些 東西 為 基本 好處 ( primar y goods __UNDEF__ ) , 因為 無論 你 的 人生 目標 為 何 , 你 都 需要 這些 東西 。 ( Rawls __UNDEF__ , 1972 , pp.93,396 ) 這 是 徹底 地 個體 主義 的 公義觀 : 社會 資本 並 不 在 分產 機制 的 考慮 之 列 。 連 一 個 孩子 都 無法 宣稱 , 他 有 權 得到 他 父親 的 愛 。 事實 上 , 按 羅爾斯 , 不但 父愛 是 不 必要 的 , 連 整 個 家庭 制度 都 可以 去掉 ; ( Rawls , 1972 , p.511 ) 第二 , 撇開 分配 和 生產 甚麼 的 問題 不 談 , 但 就 如何 分產 一 題 而言 , 羅爾斯 的 主張 和 儒家 的 頭三律 幾乎 是 一模一樣 的 。 平等 原則 和 平等律 起碼 在 精神 上 是 等同 的 , 差異 原則 要求 一切 經濟 上 的 不平等 必須 對 每 個 人 都 有利 , 意思 和 兼善律 相近 。 而 羅爾斯 著名 的 匱乏 者 最惠 原則 ( maximin principle __UNDEF__ ) , 也就是說 , 分 產 的 方式 應該 讓 最 不利 的 人 獲得 最多 的 利益 , 精神 也 與 恤弱律 雷同 。 ( Rawls , 1972 , pp.152 -153 ) 但是 , 對於 照顧 殊性 的 後三律 , 他 卻 未 有 認真 處理 。 羅爾斯 基本 上 反對 尊賢律 , ( Rawls ,1972 , pp.310 -315 ) 承認 直報律 但 不 給予 獨立 地位 , ( Rawls , 1972 , 第八 章 義不容辭 : 禮 施 均 遍 的 公義觀 pp.314 -315 ) 容許 分工 , 但 他 始終 不 願意 說 , 社會 應當 給 不同 角色 的 人 予 不同 的 責任 和 資源 。 ( Rawls , 1972 , p.529 ) 因此 , 用 儒家 的 眼光 看 羅爾斯 的 理論 , 我們 就 會 發現 , 羅爾斯 的 理論 正 是 一 個 「 蔽於 一 曲 」 的 理論 。 在 分 甚麼 產 的 問題 上 , 他 看見 人 有 個體性 的 需要 , 看 不 見 人 有 群性 的 需要 。 在 怎樣 分產 的 問題 上 , 他 只 照顧 了 人 的 共性 , 沒有 照顧 人 的 殊性 。 我 沒有 說 儒家 的 公義論 就 是 完美 的 。 在 現代 社會 的 條件 下 , 吸取 西方人 的 智慧 , 豐富 儒家 的 公義論 , 這 是 當代 儒者 應 有 的 義務 。 一般 意見 認為 , 儒家 欠缺 了 個體 權利 的 意識 ( 至少 可以 說 個體 權利 在 儒學 中 隱 而 不 顯 ) , 這 一 類 意見 , 我 認為 是 相當 合理 的 。 因此 , 比方說 , 在 分 甚麼 產 的 問題 上 , 我們 應該 加入 權利 的 考量 。 這 完全 不 成 問題 。 但是 , 若是 盲信 西方 的 觀念 , 抹殺 儒學 有別於 西學 的 洞見 , 那 就 未免 浪費 了 東方 古代 無數 先哲 的 智慧 。 儒家 的 公義論 就 談到 這裏 。 在 下面 , 我 要 借助 這 個 整全 公義 的 模型 , 來 檢視 今日 一些 有關 社會 公義 的 流行 觀點 。 我 要 先 對 這些 觀點 提出 一些 批評 。 回頭 我們 會 考察 他們 的 正面 貢獻 。 健康 的 辯論 既 不 是 競賽 , 也 不 是 意氣 之 爭 , 更 不 是 生死 較量 ; 而是 追尋 真理 的 方法 。 唯有 認真 考察 我們 辯論 對手 的 洞見 , 我們 才 能 在 辯論 之中 一 步 一 步 的 貼近 真理 。 當然 , 與 此 同時 , 我們 也 懇請 我們 的 對手 , 以 相同 的 態度 來 參加 討論 。 要是 辯論 雙方 都 能 懷抱 這樣 的 態度 , 最 通常 的 結果 將 會 是 辯論 雙方 都 會 向 對方 靠近 , 最終 雙方 形成 一 個 你 中 有 我 , 我 中 有 你 的 關係 。 而 這樣 的 結果 一般 是 好事 ( 除非 雙方 是 為 了 靠近 , 而且 不 辯 是非 地 靠近 ) , 因為 這 表示 雙方 都 能 在 辯論 中 獲益 。 這樣 , 我們 和 辯論 對手 的 關係 , 就 是 論 友 , 而 非 論 敵 。 顯魅 與 和樂 — — 對 生命 意義 的 逆流 探索 五 自由 、 權利 、 中立 要數 最 能 影響 今日 社會 的 意識 形態 , 自由 主義 恐怕 無出其右 。 按 自由 主義 者 的 看法 , 只要 我 的 行為 於 人 無害 , 即使 我 所 做 的 行為 再 壞 , 我 的 行為 都 不 應 受到 政府 的 干預 。 不但 不 應 受到 政府 干預 , 連 社會 人士 對 我 進行 道德 批評 , 都 是 不 恰當 的 。 這 是 彌爾 著名 的 傷害 原則 ( harm principle __UNDEF__ ) 。 ( Mill ,1985 , p.135 ) 到 了 今日 , 傷害 原則 又 發展為 道德 中立 原則 ( moral neutrality ) , 主張 政府 不 應 對 道德 問題 採取 任何 立場 。 別 看 我 經常 批評 自由 主義 , 對 傷害 原則 , 我 基本 上 是 同意 的 。 不過 我 會 在 同意 的 基礎 上 做 許多 補充 。 例如 我 會 說 , 真正 於 人 無害 的 惡行 是 很少 的 。 因為 人 是 文化 的 存有 , 又 具有 根深柢固 的 群性 , 故此 一 個 人 的 行為 不免 對 他人 具有 暗示 的 作用 。 惡行 所 提供 的 暗示 , 往往 即 對 別人 構成 傷害 。 又 從 禮學 的 觀點 看 , 害 禮 亦即 害人 。 諸如 此 類 。 雖說 要 做 補充 , 這 並 無損 於 我 作為 自由 主義 者 的 身分 和 立場 , 縱使 我 的 自由 主義 觀點 , 和 主流 的 自由 主義 觀點 有些 重要 的 分歧 。 當中 最 主要 的 分歧 是 , 我 認為 今日 大部分 的 自由 主義 者 犯 了 兩 個 重要 的 錯誤 。 第一 個 錯誤 是 , 在 個人 與 社會 關係 的 問題 上 , 他們 採納 了 個體 主義 的 觀點 ( 以下 我 稱 這 一 類 自由 主義 的 觀點 為 「 個體 自由 主義 」 ) ; 第二 , 主流 的 自由 主義 觀點 認為 , 社會 對 道德 問題 必須 採取 中立 的 立場 。 故此 , 人際 關係 不但 有 主觀 的 情 , 同時 有 客觀 而 恒常 的 理 。 「 倫理 」 一 詞 , 且 成 了 「 道德 」 的 同義詞 。 人際 關係 之 理 , 就 是 一切 是非 對錯 的 根據 。 所以 有 了 五倫 , 相應 地 就 有 十 義 : 「 父 慈 子孝 、 兄 良 弟弟 、 夫 義 婦 聽 、 長惠 幼順 、 君 仁 臣 忠 , 十者 謂 之 人義 。 」 ( 《 禮記 . 禮運 》 ) 《 禮記 . 仲尼 燕居 》 說 : 「 禮 也 者 , 理 也 。 」 這 個 以 禮 定 倫 的 意思 , 《 禮記 . 曲禮 》 表達 得 很 清楚 : 「 今人 而 無禮 , 雖 能 言 , 不 亦 禽獸 之 心 乎 。 夫 唯 禽獸 無禮 , 故 父子 聚麀 。 是故 聖人 作 , 為 禮 以 教 人 。 使 人 以 有禮 , 知 自別於 禽獸 。 」 這 段 引文 有 兩 個 很 重要 的 意思 。 第一 , 禮 是 使 人 成為 人 的 條件 。 人 沒有 了 禮 , 就 與 禽獸 無別 ; 第二 , 亂倫 ( 聚 麀 就 是 亂倫 的 意思 ) 是 無禮 的 極 顯 魅 與 和樂 — — 對 生命 意義 的 逆流 探索 點 , 無禮 到 了 亂倫 的 地步 , 人 就 徹底 地 淪為 禽獸 了 。 換言之 , 倫常 關係 為 禮制 的 核心 , 其 意 甚 明 。 這 個 意思 , 本來 不 難 明白 , 也 實在 得到 常識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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