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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評級 任何 形式 的 廣播 或 公開 流通 的 資訊 , 按 評級 高低 , 自 其 利潤 之中 抽取 比例 不同 之 「 風化稅 」 ; 另外 , 強制 特定 級別 ( 比方說 四 至 五 級 ) 的 產品 , 按 比例 加入 文教局 特 設 的 文教 訊息 , 情況 略 近於 現時 香煙 包裝 上 必須 加上 吸煙 危害 健康 的 字眼 , 但 訊息 內容 可以 由 文教局 因應 特定 情況 彈性 設計 。 6. 資助 文化 活動 , 以 是否 有益於 禮教 為 首要 標準 。 第七 章 是非曲直 : 仁禮 共成 的 價值觀 再下來 , 說 教育 政策 。 禮 治 社會 的 教育 , 首重 德育 。 德育 的 具體 實踐 , 必 由 禮 入手 , 一方面 教 禮文 , 另一方面 亦 教 禮意 。 必須 在 常規 教育 之中 引入 禮儀 ( 以 中小學 為主 ) 以及 經學 教育 ( 大中小學 皆然 ) 。 【 40 】 在 禮儀 及 經學 教育 之中 , 首重 倫常 價值 的 教育 ( 愛情 、 婚姻 、 家庭 、 親子 , 而 非 狹義 的 「 性 」 教育 ) 。 除 經學科 之外 , 教育 政策 與 人才 選拔 向來 相連 。 政府 毋須 關心 私人 機構 怎樣 選拔 他們 所 需 的 人材 ( 反正 大學 向來 熱心 迎合 僱主 的 要求 , 中學 又 向來 熱衷 迎合 大學 的 需要 ) , 卻 必須 設立 一 套 選拔 治國 人才 的 機制 。 ( Rhoads ,2004 , p.122 ) 所以 魯德思 ( S . E . Rhoads ) 斷言 : 「 要是 性 關係 不 那麼 輕易 到手 , 年輕 男人 無疑 就 會 比較 專心 於 發展 關係 , 以及 尋找 他 的 最終 眷屬 。 」 ( Rhoads ,2004 , p.121 ) 於是 , 在 「 解放 女性 」 、 「 兩性 平等 」 的 口號 下 , 我們 誘使 女人 去 接受 男人 的 遺傳 策略 。 結果 , 首當其衝 受苦 的 當然 是 女性 。 我們 先 叫 女人 和 沒有 責任感 的 男人 上床 , 然後 為 她們 爭取 墮胎權 , 亦即 親手 殺死 自己 腹 中 塊 肉 的 權利 。 這 就 是 女人 的 幸福 嗎 ? 不 。 給 女人 幸福 的 , 依舊 是 那 個 號稱 「 男權 產物 」 的 婚姻 。 研究 發現 , 百分之九十 的 女人 覺得 , 婚姻 使 她們 時常 都 感到 快樂 。 與 此 相比 , 只有 百分之六十 的 女人 認為 工作 能 給 她們 這樣 的 滿足 。 ( Rhoads ,2004 , p.122 ) 令 人 納悶 的 是 , 當 社會 為 女人 的 事業 設置 障礙 之 時 , 所有 有識之士 都 會 義憤填膺 ; 當 整 個 社會 的 風氣 成為 女人 的 婚姻 的 障礙 之 時 , 有識之士 們 卻 鼓掌 歡呼 , 說 女人 得到 解放 了 。 大量 研究 顯示 , 現在 美國 二十來 歲 的 女人 , 對於 自己 將來 能否 結婚 的 問題 , 遠 比 從前 同齡 的 女士 悲觀 。 ( Rhoads __UNDEF__ ,2004 , p.124 ) 同樣 的 情況 也 可 見 於 香港 。 調查 顯示 , 三成半 女 大學生 擔心 嫁 不 出 , 而 擔心 嫁 不 出 的 原因 是 因為 男生 沒有 責任感 。 顯魅 與 和樂 — — 對 生命 意義 的 逆流 探索 ( 〈 三成半 〉 , 2006 ) 所以 魯德思 總結 說 , 在 性 解放 以後 的 時代 , 「 男人 的 遊戲 壓碎 了 女人 的 夢 。 」 ( Rhoads ,2004 , p.87 ) 無獨有偶 , 紀爾德 ( G . Gilder ) 也 指出 , 婚姻 制度 的 價值 , 在於 它 能 將 男人 「 馴化 」 ( domesticate __UNDEF__ ) , 藉以 將 男人 改造成 於 文明 社會 有益 的 成員 。 ( Stanton , 1997 , p.61 ) 沒有 了 婚姻 的 約束 , 我們 的 社會 就 只 有 賤 男 淫棍 , 沒有 賢夫良父 。 諷刺 的 是 , 當 男人 變成 賤 男 和 淫棍 時 , 男人 自己 也 要 成為 失敗 者 。 我們 在 下 一 節 馬上 就 要 看見 , 事實 上 , 即使 是 具有 撒網 天性 的 男人 , 原來 也 是 宜於 安穩 的 婚姻 生活 的 。 沉醉 於 當下 一 刻 性 歡娛 的 男人 , 長遠 來 說 最終 還 是 輸家 。 與 住家 男人 相比 , 他們 的 壽命 要 短 些 , 身體 要 壞 些 , 精神 也 不得 滿足 。 所以 男人 表面 上 的 勝利 , 實在 是 一 場 虛假 的 春夢 。 真相 是 , 男人 在 勝利 的 幻象 裏 和 女人 彼此 牽引 下沉 , 最後 男女 雙方 兩敗俱傷 : 如果 年輕 女士 能 找到 關愛 、 忠誠 , 並 提供 持恒 補給 的 伴侶 , 她們 的 孩子 和 他們 所 定居 的 社會 都 會 健康 些 。 與 此 同時 , 如果 男士 能 擺脫 他們 逃避 責任 和 濫交 的 天性 , 他們 也 多半 會 生活 得 幸福 些 。 … … 「 不 安定下來 的 男人 」 之中 有 部分 人 會 生下 一 大 堆 孩子 , 有 許多 女士 死心塌地 單戀 著 他們 。 但 更多 的 卻 只 能 落得 無 妻 無 兒 , 甚或 乾脆 在 爭奪 和 暴力 之中 賠上 生命 。 ( Rhoads ,2004 , pp.89 -90 ) 魯德思 所 看見 的 現象 , 儒家 早 在 二千 年 前 就 預言 了 : 「 故 昏姻 之 禮 廢 , 則 夫婦 之 道 苦 , 而 淫辟 之 罪 多 矣 。 」 ( 《 禮記 . 哀公 第五 章 情 深 義 重 : 別義 親 正 的 人倫 觀問 》 ) 「 男女 之 合 , 夫婦 之 分 , 婚姻 娉 內 , 送 逆 無禮 : 如是 , 人 有 失合 之 憂 , 而 有 爭色 之 禍 矣 。 故 知 者 為 之 分 也 。 」 ( 《 荀子 . 富國 》 ) 「 夫婦 之 道 苦 , 淫 辟 之 罪 多 」 , 實在 就 是 我們 這 個 時代 的 寫照 。 二○○三年 , 英國 一 項 調查 顯示 , 英國 每 個 婦女 平均 有 七 位 性伴侶 。 ( 〈 性解放 〉 , 2003 ) 在 美國 , 近 半 中學生 有 性 經驗 。 ( 許 為 天 , 2008 ) 該 國 十四 至 十九 歲 的 少女 之中 , 四分 一 患有 性病 。 ( 〈 美國 〉 , 2008 ) 據 估計 , 約 五分之一 的 美國 人口 患有 不能 治癒 的 性病 。 ( Stanton __UNDEF__ , 1997 , p.40 ) 香港 的 情況 也 相當 類似 , 調查 顥 示 百分之十一 的 中三 至 中七 的 學生 有 性 經驗 。 ( 〈 中三 至 中七 〉 , 2007 ) 有 婦科 專家 根據 香港 子宮頸 細胞 檢查 數據 估計 , 香港 成年 人口 之中 , 單單 是 性病 疣 一 項 的 感染 比例 , 可能 就 高達 二成 。 ( 〈 百萬 人 〉 , 2000 ) 我們 上 引 胡適 說 , 禮 包括 了 儀式 、 風俗 和 合乎 義理 的 行為 規範 。 我們 嘗試 結合 胡適 解釋 禮 的 三 個 意思 , 就 會 發現 婚姻 是 個 典型 的 禮 。 婚姻 在 一 時 一 地 有 一定 程序 , 程序 之中 有 儀式 , 不論 程序 抑 儀式 , 都 反映 了 當時 當地 的 風俗 習慣 。 同時 , 圍繞 著 婚姻 , 有 一 套 行為 的 規範 和 規矩 , 這 套 規矩 , 反映 了 某 種 義理 的 標準 和 要求 。 《 禮記 . 經解 》 說 : 「 故 昏姻 之 禮 廢 , 則 夫婦 之 道 苦 , 而 淫 辟 之 罪 多 矣 。 」 這 是 說 , 婚姻 的 禮 ( 包括 圍繞 婚姻 制度 建立 起來 的 一 整 套 行為 規範 ) 一旦 遭到 破壞 , 夫妻 的 關係 就 會 受到 傷害 , 而 人們 的 性 關係 也 會 混亂 起來 。 當然 , 混亂 一 詞 帶有 很 強 的 貶義 。 按 現代 某些 人 的 前衛 觀點 , 無論 人們 的 性 關係 怎樣 開放 , 只要 所有 當事人 出於 自願 , 這樣 的 性 關係 依然 談不上 亂 。 不過 , 從 上 一 節 的 分析 看來 , 這 個 觀點 並 不 站得住腳 。 剩下來 的 問題 是 , 顯 魅 與 和樂 — — 對 生命 意義 的 逆流 探索 要 社會 成員 的 性 生活 不及於 亂 , 是 不 是 真的 需要 一 個 婚姻 的 制度 ? 尤其 令 人 困惑 的 是 , 要 性 生活 不及於 亂 , 為甚麼 需要 一 個 婚姻 的 程序 和 儀式 ? 但是 簡而言之 , 那 是 因為 制度 便利 人 的 協作 , 而 程序 和 儀式 則 將 私密 的 道德 態度 轉化為 可 見 的 社會 事件 。 下面 我們 要 詳述 這 兩 個 要點 的 深意 。 此 話 何 解 ? 要 解釋 起來 , 真是 要 多 複雜 有 多 複雜 。 讓 我 先 從 周代 的 婚禮 說起 。 當 《 禮記 》 說 , 婚姻 之 禮 是 為 保護 婚姻 夫妻 關係 的 有效 手段 的 時候 , 它 是 直指 著 一 套 非常 具體 的 行為 規範 來 立論 的 。 這 套 規範 , 撇開 許多 三書 六禮 裏面 的 繁文縟節 不 談 , 婚禮 最 關鍵 的 精神 , 是 要 : 1. 「 合 二 姓 之 好 , 上 以 事 宗廟 , 而 下 以 繼 後世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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