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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 顯 魅 與 和樂 — — 對 生命 意義 的 逆流 探索 有 了 分別 。 無論 我 今日 多麼 的 愛 一 個 人 , 明天 一旦 不 愛 她 , 她 就 不 是 我 的 愛人 了 。 無論 我 明天 怎樣 不 愛 我 的 妻子 , 她 依然 是 我 的 妻子 , 我 依舊 有 愛 她 的 責任 。 是以 夫妻 之間 , 不但 有情 , 抑且 有義 。 這 就 是 妻子 與 愛人 的 分別 。 人 是 以 虛 馭 實 的 動物 。 虛 的 理想 , 產生 實 的 行動 。 虛 的 觀念 , 虛 的 禮儀 , 產生 實 的 效果 。 虛 的 儀式 , 虛 的 名分 , 用以 保護 實 的 感情 。 以 婚姻 為 虛故 去 之 , 就 是 不 了解 虛實 互用 的 道理 。 婚姻 一 去 , 實 的 感情 、 承擔 、 關係 , 馬上 就 受到 威脅 。 所以 《 禮記 . 經解 》 說 : 「 夫 禮 , 禁亂 之 所 由 生 , 猶 坊 止水 之 所 自來 也 。 故 以 舊 坊 為 無 所 用 而 壞 之 者 , 必 有 水 敗 。 」 考諸 今日 的 社會 , 恐怕 我們 也 只 能 承認 前人 的 智慧 。 從 禮學 的 角度 , 我們 可以 這樣 總結 婚姻 發揮 作用 的 原因 。 它 首先 是 一 個 制度 , 或者 一 個 禮 。 構成 這 個 制度 的 , 是 一 大 套 和 婚姻 相關 的 規範 。 這 套 規範 , 同時 兼具 了 禮 的 四 義 : 本序 、 默契 、 符號 、 教化 。 ( 詳見 本 書 第七 章 第五 節 , 見 頁 260 ) 男女 有別 , 陰陽 結合 才 能 繁衍 生命 , 婚姻 必 待 男女 成年 才 能 進行 , 這些 都 是 人類 世界 的 本然 秩序 , 亦即 本 序 。 在 本 序 的 基礎 上 , 社會 又 再 加上 一些 協定 , 減少 人 與 人 互動 之中 懸而不決 的 變數 。 例如 界定 適婚 年齡 , 規定 夫妻 具體 的 義務 等等 。 這些 事情 都 是 本 序 之 禮 不能 清楚 界定 , 而 需要 由 社會 成員 集體 制訂 , 然後 共同 遵守 。 此 即 禮 之 默契義 。 在 此 之上 , 每 個 社會 又 有 一 系列 的 婚姻 儀式 和 手續 , 作為 男女 從 非 婚姻 關係 過渡到 婚姻 關係 的 標記 , 是 為 婚禮 的 符號 。 一旦 有齊 了 以上 的 成分 , 婚姻 作為 一 個 禮 , 就 有 了 教化 的 功能 , 既 指導 當事人 如何 過 他 自己 的 婚姻 生活 , 也 教育 下 一 代 如何 過 婚姻 的 生活 。 第五 章 情 深 義 重 : 別義 親 正 的 人倫觀 當 一 個 人 結婚 時 , 整 個 禮 系統 就 立刻 啟動 。 如果 當事人 本來 就 對 婚姻 的 意義 有 深刻 的 了解 , 那麼 , 外顯 的 婚姻 儀式 和 程序 就 會 強化 他 對 婚姻 價值 的 感受 。 符號 是 有 力量 的 。 這 就 像 一 個 人 , 知道 經常 愁苦 不 好 , 故意 多 些 讓 自己 放聲 大笑 , 笑 多 了 , 心情 也 就 真的 好起來 一樣 ; 同理 , 一 個 內在 的 感情 , 如果 不能 獲得 適當 的 表達 , 我們 就 不能 完滿 地 經歷 這 個 感情 。 有趣 的 是 , 即使 當事人 並 不 充分 了解 婚姻 的 價值 , 婚姻 依然 會 在 他 身 上 生 效用 。 我們 上面 說 過 , 婚姻 首先 是 一 個 制度 , 構成 制度 的 是 一 組 行為 規範 。 這些 規範 形成 了 一 大 套 觀念 , 諸如 忠誠 、 盡責 之類 。 這些 觀念 , 最後 都 統一 在 婚姻 大 觀念 底下 。 所以 , 只要 我 真心誠意 地 選擇 結婚 , 婚姻 的 觀念 馬上 將 我 引入 一 個 由 相關 規範 及 觀念 所 織成 的 思維 網絡 裏 。 這 個 思維 網絡 , 不一定 是 ( 而且 對 多數 人 來 講 也 實在 不 是 ) 有意識 的 思考 成果 ; 相反 , 它 是 在 每 一 個 人 成長 的 過程 裏 , 在 耳濡目染 之間 , 介乎 自覺 與 不自覺 之間 形成 的 。 於是 , 一旦 選擇 婚姻 , 婚姻 馬上 就 會 啟動 這 個 思維 網絡 , 以及 從 相關 規範 觀念 以外 的 制約 系統 。 這 就 解釋 了 , 為甚麼 婚姻 能 鞏固 伴侶 之間 的 關係 , 並且 進而 解釋 為甚麼 已婚 人士 會 活 得 長壽 和 健康 。 再 進一步 說 , 這 個 禮 系統 , 並 不只 是 在 當事人 身 上 啟動 , 也 同時 在 當事人 的 社會 關係 之中 啟動 。 已婚 人士 所 得到 的 社會 支援 , 和 未婚 及 同居 人士 是 不 一樣 的 。 舉 個 簡單 的 例子 : 已婚 人士 的 家人 , 很 難 不 承認 其 配偶 是 他們 家庭 的 一 分子 。 與 此 相比 , 戀人 或 同居 情人 的 身分 卻 得 不 到 相同 的 保證 。 所以 , 一 個 非常 有趣 的 研究 指出 , 同居 者 從 他們 的 延伸 家庭 所 得到 的 支援 , 要 比 已婚 人士 少 。 ( Hymowitz __UNDEF__ , 2006 , p.27 ) 這 一 點 實在 也 很 容易 理解 。 顯魅 與 和樂 — — 對 生命 意義 的 逆流 探索 打 個 比喻 說 , 同居 的 配偶 , 在 延伸 家庭 的 成員 眼 中 , 實在 就 是 一 個 不 願 辦 入會 手續 , 又 想 享受 會員 設施 的 不速之客 。 符號 盛載 觀念 , 觀念 指導 行為 。 總言之 , 凡是 因為 人 與 人 之間 欠缺 默契 而 生 爭端 的 事情 , 或者 是 因為 符號 運用 混亂 而 造成 生活 上 的 不便 , 又 或是 因為 教化 理 第七 章 是非曲直 : 仁禮 共成 的 價值 觀想 而 產生 的 需要 , 禮典 都 必須 全面 顧及 。 以下 是 一些 例子 。 第一 個 例子 是 示威 。 在 現代 社會 中 , 集會 、 示威 、 遊行 都 是 經常 發生 的 事 。 對於 示威 活動 的 應 有 規範 , 人人 都 有 不同 的 理解 。 當然 , 很 籠統 的 講 , 規範 是 有 的 , 比方說 , 一般人 都 同意 , 集會 必須 和平 、 理性 , 也 須 顧及 公眾 利益 。 但是 , 對於 怎樣 的 集會 才 叫 和平 , 不同 的 人 卻 有 很 不同 的 理解 : 肢體 的 衝撞 算 不 算 和平 ? 放火 焚燒 雜物 算 不 算 和平 ? 堵塞 交通 算 不 算 和平 ? 再 極端 一點 說 , 曾經 有 示威 者 搶奪 警察 的 警棍 , 用 就地 拆除 地盤 圍板 所 得來 的 木條 追打 警察 , 用 鐵馬 來 襲擊 警察 , 事 後 依然 面 不 紅 , 氣 不 喘 地 宣稱 他們 的 示威 是 和平 的 。 而 有趣 的 是 , 真心 同意 他們 的 人 也 不少 。 當然 , 不 同意 的 人 也許 是 更多 ; 另外 , 在 示威 過程 之中 使用 人身攻擊 甚至 侮辱性 的 口號 算 不 算 非理性 ? 霸佔 公眾 地方 算 不 算 危害 公眾 利益 ? 公共 服務 機構 的 僱員 集體 罷工 算 不 算 危害 公眾 利益 ? 這些 問題 都 是 相當 使 人 為難 的 問題 。 因為 在 遊行 活動 中 的 默契 規範 無法 自然 形成 , 就 得 交由 一 個 有 質素 的 權威 來 處理 。 這 是 禮典 內容 的 最佳 例子 。 第二 個 例子 是 稱謂 。 中國人 傳統 有 一 套 稱謂 的 禮儀 , 非常 能 實現 敬 與 稱 的 原則 。 從 敬 的 方面 講 , 對 別人 用 專稱 , 對 自己 用 謙稱 , 例如 稱 別人 為 「 先生 」 , 稱 自己 為 「 某 」 ; 別人 的 家 稱 「 府上 」 , 自己 的 家 稱 「 舍下 」 ; 從 稱 的 方面 講 , 每 個 人 的 身分 , 都 決定 了 他 的 稱謂 , 是 家姑 就 叫 「 家姑 」 , 是 岳母 就 稱 「 岳母 」 , 是 老師 就 叫 「 老師 」 。 現在 禮 觀念 喪失 了 , 人人 自稱 「 先生 」 , 盡失 自卑 而 尊人 的 敬意 。 稱 的 精神 呢 ? 家姑 也 可 稱為 「 媽咪 」 , 岳母 也 可 稱為 「 媽咪 」 , 媽咪 不用 說 了 , 當然 也 可 稱為 「 媽咪 」 。 老師 也 是 一樣 , 以 我 為 例 , 我 的 學生 有的 叫 我 「 老顯魅 與 和樂 — — 對 生命 意義 的 逆流 探索 師 」 , 有的 叫 我 「 博士 」 , 有的 叫 我 「 Sir 」 , 有的 叫 我 「 安東尼 」 ( 洋名 ) , 有些 居然 叫 我 「 楊過 」 ( 渾名 ) ! 這些 洋派 新 作風 好 不好 呢 ? 表面 看來 , 大家 少 些 拘束 , 喜歡 怎樣 叫 就 怎樣 叫 , 好像 很 不錯 。 可是 這 同時 也 造成 了 混亂 與 不安 。 像 我 自己 , 病發 後 不久 , 母親 和 岳母 雙雙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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