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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 的 還要 緊密 。 而 每 項 傑出 理由 的 背後 , 都 藏 著 一 個 ( 哲學 ) 基本 原則 , 雖然 通常 不會 在 生活 中 被 說出口 , 但 論證 時 還是 應該 要 明確 提及 , 以 增加 說服力 。 哪些 哲學 基本 原則 隱身 於 理由 之後 ? 為什麼 思索 基本 原則 是 很 重要 的 一 件 事 ? 針對 這 兩 個 問題 , 亞里斯多德 有 個 很 棒 的 答案 : 「 每 件 事物 都 有 其 來源 、 原因 和 理由 。 對於 每 件 事物 的 了解 和 認識 , 皆 以 對 這 件 事物 的 研究 為 基礎 , 因為 只有 在 研究 其 最初 緣由 、 來源 和 原理 之後 , 才 會 覺得 自己 認識 某 件 事物 , 這 就 是 為什麼 自然 科學 也 必須 先 試 著 確定 某 事物 的 起源 。 」 換句話說 : 一切 事物 都 有 第一 原理 ( 英文 裡 有 個 很 棒 的 概念 : first __UNDEF__ principles ) , 其他 東西 都 是 從 第一 原理 推導 而 出 。 就 像 數學 中 的 公理 一樣 , 哲學 裡 也 有 某些 概念 是 行為 模式 的 來源 。 現在 我 想 介紹 其中 五 個 最 重要 的 哲學 基本 概念 ( 括號 裡 是 它 最 重要 的 代表 人物 ) , 幾乎 每 個 論證 背後 都 藏 著 這些 基本 概念 。 另外 , 正 因 如此 , 我 也 建議 把 這些 基本 原則 加進 你 的 論證 裡 , 因為 你 的 對話 夥伴 有 可能 跟 你 持有 相同 的 原則 , 進而 覺得 跟 你 產生 連結 。 比如說 你 的 對話 夥伴 一 開始 拒絕 了 你 的 理由 , 不過 在 發現 你 理由 背後 的 基本 原則 與 他 的 基本 信念 一致 之後 , 他 就 會 用 更 專心 、 更 開放 的 態度 聽 你 說話 , 因為 你們 想法 的 哲學 基礎 是 一樣 的 。 對應 到 上述 「 學校 扼殺 好奇心 」 的 例子 , 具體 指 的 就 是 , 你 的 對話 夥伴 雖然 可能 強烈 支持 義務教育 , 但 還是 可能 會 用 開放 的 態度 聽 你 陳述 論點 , 因為 他 有 強烈 的 正義感 , 而 你 讓 他 知道 義務教育 是 件 不 正義 的 事 。 由於 他 跟 你 抱持 相同 的 基本 原則 , 你 的 論點 就 有 較 大 機會 被 他 接受 。 但 五 個 最 重要 的 哲學 基本 原則 是 哪些 呢 ? 1 .
__UNDEF__ 正義 / 比例 / 平等 ( 柏拉圖 、 亞里斯多德 、 羅爾斯 ) __UNDEF__ 每 個 人 天生 都 有 正義感 , 想 使 相同 事物 受到 相同 對待 、 不同 事物 受到 不同 對待 。 正義 這 個 概念 當然 也 有 很多 種 : 社會 正義 ( 貧窮 / 富貴 ) 、 補償 正義 ( 損害 賠償 / 量刑 ) 、 平權 ( 男性 / 女性 / 多元 ) 、 政治 正義 ( 擔任 公職 的 管道 ) 、 世代 正義 ( 現在 / 未來 ) 等等 。 具體 執行 起來 的 困難點 在於 , 事情 究竟 「 相同 」 還是 「 不同 」 , 並 沒有 一 個 判斷 標準 。 因此 , 為了 使 採用 此 基本 原則 的 論證 能 成立 , 我們 必須 自己 提出 正義 的 定義 , 並 說明 為什麼 某 件 事 在 我們 看來 是 正義 或 不 正義 的 。 針對 「 義務教育 」 這 個 例子 , 基本 原則 的 使用 方法 如下 : 目前 我們 社會 上 的 成年人 與 兒童 正在 遭受 不 平等 的 待遇 。 成年人 沒有 勞動 義務 , 孩子 卻 有 , 因為 我們 透過 國家 規定 的 義務教育 , 把 某 種 勞動 義務 施加 到 孩子 身 上 。 兩 個 群體 都 被 強迫 工作 , 或 兩 個 群體 都 不 被 強迫 工作 , 這 才 叫 正義 。 然而 現實 情況 並 不 是 這樣 。 如果 你 用 這 個 哲學 基本 原則 補充 你 的 垂直型 理由 , 支持 正義 的 對方 絕對 更 容易 贊同 。 2. __UNDEF__ 增加 快樂 / 避免 痛苦 ( 伊比鳩魯 、 彌爾 、 邊沁 ) __UNDEF__ 第二 個 哲學 原理 包含 了 人類 最 本能 的 追求 , 意即 增加 快樂 、 避免 痛苦 。 若 為 個人 層面 , 則 稱 其 為 享樂 主義 , 源自 希臘 哲學家 伊比鳩魯 。 若 於 集體 層面 , 此 原則 就 叫做 功利 主義 , 追求 所有 相關 人士 總體 利益 的 最大化 ( 「 最 大多數 人 的 最 大 幸福 」 ) 。 傑瑞米‧邊沁 認為 : 自然 把 人類 置於 兩 個 至高無上 的 主人 控制 之下 — 痛苦 和 快樂 。 只有 它們 才 能 告訴 我們 該 做 什麼 , 決定 我們 會 做 什麼 。 判斷 對錯 的 準則 , 以及 原因 和 結果 的 關係 , 皆 由 它們 決定 。 它們 主宰 了 我們 的 行為 、 言語 、 想法 , 主宰 了 我們 的 一切 。 因此 , 為了 使 採用 此 基本 原則 的 論證 能 成立 , 就 必須 說明 為什麼 我們 的 建議 會 增加 個人 或 某 個 群體 的 快樂 , 或 為什麼 會 避免 或 減緩 痛苦 。 在 例子 裡 , 我們 可以 說 , 大部分 孩子 都 非常 厭惡 去 學校 , 也 沒 興趣 去 學校 。 如果 不要 強迫 他們 每 天 都 去 學校 學 那些 他們 沒辦法 也 不 想 學 的 科目 , 就 能 減少 他們 的 痛苦 。 3. 因果 關係 / 邏輯 ( 亞里斯多德 ) __UNDEF__ 第三 個 哲學 基本 原則 是 因果 關係 與 邏輯 : 從 A 導出 B , 從 B 導出 C , 從 C 導出 D , 以 此 類推 。 因果 關係 在 自然 科學 領域 極為 重要 。 雖然 我們 在 日常 生活 中 也 能 造出 具 邏輯性 的 連續 因果句 , 例如 : 如果 你 定時 運動 , 身材 就 會 變好 。 如果 你 看起來 更 有 魅力 , 約會 就 更 容易 成功 。 然而 上述 因果句 僅 是 可能 、 合理 而已 , 並 沒有 邏輯 上 的 必然 。 而 哲學 基本 原則 指 的 則 是 科學 意義 上 的 因果 關係 與 邏輯 , 需要 可 量化 的 數值 。 譬如 可以 透過 測量 工具 來 測量出 某 個 數值 , 再 用 因果 原則 來 加以 解釋 , 不必 動用到 如 「 正義 」 和 「 快樂 」 等 ( 需要 詮釋 的 ) 概念 。 因此 , 為了 使 採用 此 基本 原則 的 論證 能 成立 , 必須 指出 哪 個 原因 導致 了 哪 個 後果 , 並 最好 能 提供 證據 , 並 引用 學術 研究 。 其他 四 個 基本 原則 是 質化 論點 , 而 這 個 則 是 量化 論點 — 意即 我們 憑藉 數字 、 資料 、 事實 做出 具有 邏輯 強制性 的 推論 ( 直言 三段論 ) , 得到 可 量化 的 結果 。 在 我們 的 例子 裡 , 雖然 可以 引用 關於 兒童 抗拒 的 心理學 研究 或者 他們 對 學校 的 不 滿意度 調查 , 但 這些 並 不 符合 狹義 上 的 學術性 。 邏輯 與 因果 關係 作為 基本 原則 時 , 指 的 是 能 清楚 證明 的 過程 , 像是 生物 、 化學 、 物理 或 機械 等 可 複製 的 流程 , 這 心理學 研究 就 不一定 辦 得 到 。 4. __UNDEF__ 道德 基本 價值 / 「 黃金 守則 」 ( 宗教 經典 、 柏拉圖 、 亞里斯多德 、 康德 、 彌爾 ) __UNDEF__ 道德 行為 究竟 是 什麼 , 這 個 問題 的 答案 尚 無 定論 , 不過 似乎 在 大多數 文化 裡 都 對 人類 的 行為 準則 有 個 最 低 共識 。 在 歐洲 文化圈 裡 , 經常 會 聽到 所謂 的 黃金 守則 : 「 己所不欲 , 勿施於人 。 」 宗教 出現 以前 , 從 中國 、 印度 到 波斯 、 俄羅斯 和 歐洲 , 以及 所有 偉大 的 世界性 宗教 ( 印度教 、 佛教 、 伊斯蘭教 、 基督教 、 猶太教 ) 都 普遍 接受 這 個 守則 , 可 視為 道德 行為 的 最 低 定義 。 現代 哲學 裡 , 康德 於 他 的 定言 令式 ( Kategorischer Imperativ ) 裡 要求 , 只有 當 一 項 行為 能 成為 普遍 法則 時 , 才 符合 道德 。 「 你 要 緊緊 按照 你 同時 也 能夠 願意 讓 它 成為 一 條 普遍 法則 的 那 個 準則 去 行動 。 」 因此 , 為 了 使 採用 此 基本 原則 的 論證 能 成立 , 就 必須 指出 , 如果 把 某 項 行為 當成 普遍 原則 , 就 能夠 維護 他人 的 權利 。 比如 在 例子 裡 可以 說 , 廢除 義務教育 並 不會 對 任何 人 造成 損失 , 完全 能夠 成為 普遍 原則 , 正 如同 不能 強迫 任何 成年人 去 工作 這 個 原則 一樣 。 5. __UNDEF__ 人權 , 特別 是 自由 ( 近代 自由 、 民主 憲法 ) __UNDEF__ 人類 向來 追求 最 大 程度 的 自由 , 以及 隨之 而 來 的 人權 , 如 意見 自由 、 宗教 自由 、 契約 自由 、 遷徙 自由 以及 許多 其他 的 自由權 ( 德國 基本法 第一 到 二十 條 是 不錯 的 例子 ) 。 尤其 對 國家 行為 的 限制 , 即 基於 人權 考量 , 因此 人權 可以 當作 論證 的 基本 原則 。 舉 個 例子 : 「 人 的 尊嚴 不可 侵犯 , 每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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