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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教會 中 人 自 今 而後 , 必 不可 養育 幼婦 於 其 家 , 以 兾異 日長 成 得 為 兒婦 , 因此 弊端 輒 起 , 殊 属 惡俗 , 故 當 禁止 。 八 、 有 婚姻 定聘 而 未 完適 , 遇 其 親死 則 藉以 送終 , 遂 并 是時 成婚 , 以 亦 非 所 宜 也 。 蓋 憂樂 同時 、 悲喜交集 , 大 不 合於 人情 , 教 中 人 斷 不可 如是 。 九 、 有 合 婚 後 數 夕 間 , 新 娶 者 之 友 入 而 鬧 其 洞房 , 此 風 大為 不宜 , 會 中 人 必 不可以 若 所 為 。 十 、 教會 中 人 欲 議 婚姻 , 不可 較 計 聘金 多寡 , 等於 以 女 作 售賣 者 。 然 原來 新婦 捧 茶 請客 固 属 禮 隆 意 美 , 無奈 近今 轉成 醜態 , 乃 兾 其 由 此 以 獲 多 利 , 殊 非 所 宜 。 十一 、 男女 之 相 配偶 , 年齒 俱 要 相當 , 大抵 相去 不遠 , 如 或 年長 太多 , 甚為 不宜 。 十二 、 尤可厚非 者 , 即 有 人 徒 博 虛聲 , 尚 一旦 之 奢靡 以致 耗費 過 濫 , 貽累 困苦 多 年 , 奉勸 教會 中 人 , 須 尚 節儉 誠樸 , 諸 事 遵守 真理 , 含義 而 行 , 如斯 而已 。 〈 勸 懲 婚姻 條規 〉 頒布 後 , 確實 讓 信徒 有所 依循 , 但 實際 成效 如何 , 似乎 仍 有 很多 問題 , 例如 有 人 反映 「 內山 諸 會 多 有 不符 , 吾 道 難以 制止 , 請 大會 代為 籌劃 。 」 教會 牧長 聽畢 紛紛 表示 體恤 , 乃 有 人 提議 「 宜 託 人 備 作 勸文 一 篇 , 并 即 嫁娶 條規 分發 該 地 。 」 39 希望 透過 更 詳細 的 解釋 , 讓 信徒 遵守 條規 。 不但 如此 , 外籍 宣教師 對 臺灣 諸多 婚俗 所 知 有限 , 因而 不易 推行 嚴謹 的 教會 生活 。 例如 1901年 時 , 他們 因為 不 明白 「 漢人 之間 合法 婚姻 的 憑據 為 何 ? 」 乃 派 人 進行 訪查 。 根據 資深 宣教師 甘為霖 ( Wil-liam Campbell ) 的 調查 報告 記載 , 40 認為 平埔族 的 婚禮 氣氛 歡愉 , 但 時常 飲酒 過量 , 且 對 結婚 離緣 之 事 並 不 嚴謹 , 若 婚姻 觸礁 , 就 尋找 新 的 伴侶 , 所以 一 個 女子 有 多 個 丈夫 係 屬 常見 。 漢人 婚姻 方面 , 多半 是 父母 之 命 、 媒妁之言 或 指腹為婚 , 青年人 很少 彼此 追求 、 傾訴 愛意 。 至於 婚姻 關係 通常 分為 迎娶 和 招贅 , 前者 是 真正 具有 法律 效力 的 婚姻 , 而 招贅 的 新郎 則 協助 女方 家務 , 地位 較 低 。 再者 , 甘為霖 指出 納妾 、 離婚 和 遺棄 等 社會 問題 值得 關切 , 導致 「 規矩 又 正經 」 的 女性 經常 受到 衝擊 。 41 北部 教會 方面 , 1934年 頒布 《 北部 臺灣 基督 長老 教會 憲法 規則 及 條例 》 , 其中 婚姻 之 部 共 十二 款 , 內容 類似 南部 的 〈 勸懲 婚姻 條規 〉 , 但 用詞 較為 白話 。 北部 的 條規 刪去 公告週知 、 婚書 文詞 、 禁 童養媳 、 年齡 相當 的 條文 , 並 新增 三 款 : 一 、 結婚 當天 要 順便 呈送 會籍 。 二 、 婚事 要 按照 約定 進行 , 不可 說長道短 。 三 、 應 由 神職 人員 主持 婚禮 。 42 由 此 觀 之 , 北部 教會 也 漸漸 有 例 可 循 。 值得 注意 的 是 , 南 、 北 教會 相繼 設立 婚姻 法規 , 但 實際 案例 繁雜 而 不易 善處 , 例如 他們 討論到 : 一 、 牧師 之 子 娶 一 個 未 信 女子 , 如何 處理 ? 二 、 牧師 本身 娶妻 是否 一定 要 列入 教會 戶籍 ? 三 、 離婚 者 過 多久 才 能 恢復 領 聖餐 ? 這些 問題 都 討論 許久 , 且 未 有 共識 。 43 許多 案例 中 , 「 重婚 」 的 問題 最為 常見 , 且 是 婚姻 條規 所 要 處理 的 部分 之 一 。 早 在 1906年 時 , 宣教師 宋忠堅 ( Duncan __UNDEF__ Ferguson ) 就 撰文 寫下 目睹 的 負面 事例 , 希望 協助 教會 處理 「 多 妻 者 」 的 問題 。 他 的 結論 指出 , 「 一夫多妻 」 的 現象 是 舊約 時代 常見 且 被 容忍 的 , 使徒 時代 亦然 , 它 就 像 奴隸 制度 一樣 , 是 很 難 根除 的 罪惡 。 至於 東方 教會 的 處境 和 使徒 時代 類似 , 所以 臺灣 的 教會 領袖 應該 引 以 為 鑒 。 他 舉 實例 : 姨太 沒有 生育 且 願意 離開 夫家 , 則 可 獲 贍養 ; 不 願 離開 , 則 關係 依舊 。 倘若 姨太 有 生育 , 則 沒有 理由 令 其 離異 。 無論如何 , 重婚 的 丈夫 不得 擔任 聖職 , 至於 其他 各 種 情況 , 教會 應該 個案 處理 。 44 同樣 的 , 在 〈 論 為何 聖教 不准 人 娶 細姨 〉 一 文 中 , 亦 見 宣教師 之 苦口婆心 。 有 信徒 質疑 , 第五 條 誡命 強調 孝敬 父母 , 若 禁止 娶 姨太 , 恐怕 會 絕嗣 , 使 父母 傷心 。 宣教師 回答 : 所謂 不孝 有 三 , 無後 為 大 , 係指 舜帝 「 不 告 而 娶 , 為 無後 也 」 之 典故 。 反觀 好色 之 徒 處心積慮 鑽 漏洞 、 昧 良心 , 放縱 私慾 不顧 孝道 。 更 遑論 妻子 和 姨太 之間 無盡 的 戰爭 。 作者 最後 一再 強調 : __UNDEF__ 一 夫 一 婦 是 上帝 所 訂定 。 祂 創造 一 男 一 女 , 配成 夫婦 , 傳 這些 人類 , 未曾 有 一 男 二 女 、 一 女 二 男 。 人 不可 自 專 來 改換 。 45 __UNDEF__ 關於 多 妻 者 的 問題 , 教會 人士 深感 困擾 , 直到 1917年 才 較 有 共識 。 46 經過 長達 一 年 的 討論 , 教會 決議 : 一 、 慕道友 未 信 之前 娶有 二 女 , 不得 施洗 , 但 妻 者 經 牧師 長老 同意 可以 施洗 ; 妾 者 則 要 稟告 中 會 准許 。 二 、 夫妻 因為 家庭 問題 分居 , 男子 又 娶 妾 , 該 人 不得 施洗 。 47 綜上 所 述 , 日治 時期 南 、 北 教會 都 逐漸 制度化 , 並 明文 訂定 教會 法規 , 顯見 教會 人士 益發 重視 婚姻 條規 對 信徒 生活 的 影響 。 諸多 事例 顯示 , 教會 領袖 認定 女子 在 當時 的 社會 處境 相對 弱勢 , 男子 則 在 婚姻 關係 中 扮演 關鍵 的 角色 。 男性 既 為 一家之主 , 應 負起 家庭 失和 的 最 大 責任 , 只要 是 娶 妾 者 一律 違規 , 不得 洗禮 。 (二) 婚禮 儀式 的 內容 __UNDEF__ 臺灣 南 、 北 分 屬 英國 與 加拿大 的 宣教區 , 但 信仰 與 體制 相同 , 早 在 1903年 , 南 、 北 教會 便 倡議 合併 , 但 因 傳教 情況 差異 過 大 而 擱置 , 直到 1912年 才 正式 舉行 首 回 的 「 臺灣 大會 」 共同 議事 , 對 後續 的 制度 影響 深遠 。 48 自 首 屆 臺灣 大會 肇造 , 即 委派 牧師 與 中國 的 閩南 總會 協商 共用 之 典禮 。 49 其後 , 臺灣 大會 委派 巴克禮 、 吳威廉 、 高金聲 、 陳清義 等 人 研訂 典禮 章程 。 1919年 , 臺灣 大會 制訂 第一 版 的 《 臺灣 基督 長老 教會 的 典禮 》 , 內含 「 合婚 的 條款 」 一 章 。 50 該 條款 並非 生硬 的 法規 文字 , 反而 像是 結婚 禮拜 的 「 標準 流程 」 , 證婚人 只要 照著 念 就 可以 完成 程序 。 內容 概分 四 大 段 : 序言 、 訓詞 、 誓詞 、 宣告 。 摘錄 如下 : ( 括號 為 筆者 所 加 ) __UNDEF__ 〔 序言 〕 __UNDEF__ 論 婚姻 的 事 , 是 男 、 女 最 大 的 關係 。 所以 信 主 的 人 , 若要 嫁娶 應 照 上帝 的 道理 來 合婚 , 使 他們 得到 聖經 的 教導 , 較 能 明白 夫婦 的 本分 並 一生 記得 在 上帝 的 面前 所 立 的 約 , 希望 能 照約 互相 對待 , 來 得到 家庭 的 福氣 。 牧師 若要 為 人 合婚 , 要 照 下面 : __UNDEF__ 人 應 敬畏 耶和華 , 各 項 照 祂 的 道理 來 行 才 有 福氣 。 此刻 我們 聚集 在 上帝 與 眾人 的 面前 , 要 照 聖經 的 教導 為 男 ○○○ , 女 ○○○ 結為 夫婦 。 到 此刻 都 未 聽見 有 什麼 阻擋 , 所以 要 來 為 他們 行 合婚 的 禮式 。 〔 訓詞 〕 __UNDEF__ 請 新 女婿 與 新娘 小心 來 聽 這 個 嫁娶 的 道理 , 與 成為 夫婦 的 本分 。 上帝 起初 創造 人 , 一 男 而已 , 後來 又 創造 一 女 作伴 來 互相 幫助 。 這樣 人 應 與 他 的 妻子 親愛 無息 , 兩 人 成為 一體 。 合婚 是 正道 , 就 是 上帝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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