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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男性 更 多重 複雜 , 譬如 同工 不 同 酬卜 大量 集中 在 勞力 底層 、 升遷 不易 、 人事 結構 不 均衡 、 母性 保護 欠缺 , 以及 職場 性騷擾 等等 問題 , 都 還 十分 嚴重 。 有鑑於此 , 婦女 新知 基金會 於 民國 七十九年 提出 「 男女 工作 平等 法 」 草案 , 可惜 在 立法院 只 確定 了 名稱 之後 , 就 被 延擱 下來 , 至今 毫無 進展 。 嚴重 忽視 女性 工作 職場 權益 的 結果 , 造成 女性 在 營造 婚姻 時 頗為 不利 的 處境 , 譬如 家 中 有 人 需要 照顧 時 , 女性 經常 會 以 所得 不 高 為由 被 要求 退出 職場 。 區團 社會 與 家庭 教育 兩性 平等 教育 的 本主 發展 與 實踐 三 、 照顧 工作 女性 就業率 的 偏低 , 主要 障礙 是 必須 負擔 家庭 中 的 照顧 工作 , 無論 是 年幼 子女 的 撫養 , 或是 老人 病人 的 照顧 , 多 由 女性 獨自 承擔 。 使得 女性 或是 只 能 在 家庭 中 扮演 家庭 主婦 的 角色 , 過 著 單調 閉塞 的 生活 , 或是 造成 就業 婦女 一 肩 雙 挑 、 一 根 蠟燭 兩 頭 燒 的 辛苦 困境 。 四 、 家務 分擔 除了 照顧 工作 之外 , 因為 受到 「 男 主 外 、 女 主 內 」 傳統 觀念 的 影響 , 不管 是 職業婦女 或是 家庭 主婦 , 也 都 是 家務 的 主要 承擔 者 。 根據 一九九0年 「 國民 時間 運用 調查 」 顯示 , 已婚 職業婦女 全 年 平均 每 週 花 在 職場 工作 與 家務 育兒 的 時間 , 高達 六十五 小時 ( 其中 工作 佔 44時 12 分 , 家務 育兒 達到 時 6 分 ) , 超過 勞基法 所 規定 的 最 高 工時 , 而 已婚 男性 則 僅有 五十 小時 ( 工作 的 時 54 分 , 家務 育兒 2 日 寺 19 分 ) 。 女性 家務 育兒 的 負擔 為 男性 的 八 倍 。 五 、 人身 安全 婦女 人權 最 大 的 威脅 來自 人身 安全 的 欠缺 , 大 社會 中 如此 , 婚姻 家庭 也 常常 無法 提供 女性 兔於 暴力 威脅 的 避風港 , 無論 是 婚姻 暴力 或 家庭 暴力 , 都 對 女性 的 尊嚴 與 人身 安全 造成 重大 威脅 , 但 此 兩 種 暴力 犯罪 型態 , 因為 受到 「 家醜 不外 揚 」 及 男女 權力 不均 的 影響 , 都 存在 著 與 實際 案件數 極為 懸殊 的 報案 黑數 。 即使 受害 者 報 了 案 , 也 因 缺乏 法律 的 保障 及 救援 的 機制 , 難以 對 加害人 定罪 或 保護 受害 者 。 一九九六年 底 雖 通過 「 性侵害 犯罪 防治 法 J ' 但 去年 性 暴力 案件 卻 不 減 反 增 , 而 同 昏姻 暴力 防治 法 」 也 還 在 研擬 的 階段 而已 。 六 、 公共 事務 參與 女性 參與 公共 事務 之 比例 仍 極 低 , 各 級 民意 代表 的 比例 一直 受到 百分之十 的 保障 名額 限制 , 直到 前年 底 , 彭婉如 女士 在 民進黨 黨 內 所 推動 的 四分之一 婦女 保障 條款 在 她 遇難 次日 才 獲得 通過 , 之後 , 婦女 團體 於 國代 修憲 期間 繼續 推動 四分之一 條款 的 入憲 行動 , 雖 有 一些 回應 , 卻 尚未 克盡 全 功 。 其他 如 政府 單位 各 層級 首長 、 主管 、 委員會 的 參與 委員 , 女性 都 仍 屬 少數 點綴 的 性質 。 決策 階層 由 男性 一 于 長期 掌握 的 結果 , 造成 數十 年 來 政治 走向 的 明顯 偏頗 , 民生 及 弱勢 照顧 問題 受到 嚴重 的 忽視 。 七 、 傳統 習俗 觀念 按照 傳統 觀念 , 女子 結婚 意昧 著 進入 夫家 , 成為 夫家 的 人 , 因此 , 舉凡 節慶 團嚎 、 祭拜 祖先 、 三代 同堂 、 照顧 長上 等等 , 無不 以 夫家 家人 為 優 圈圈 先 , 這 既是 重男輕女 觀念 的 具體 顯現 , 亦 直接 造成 在 生養 子女 之 選擇 上 , 重男輕女 觀念 的 再 延續 。 而 對 母性 所 懷有 的 迷思 , 也 讓 一般人 仍 對 所謂 「 女性 天職 __UNDEF__ j __UNDEF__ 抱持 十分 僵固 的 看法 , 亦即 , 女性 生命 最 大 的 職責 與 成就 在於 生育 和 養育 , 因此 所 造成 的 強制性 的 生育 和 強迫式 的 母職 , 仍 是 許多 現代 婦女 無法 掙脫 的 束縛 。 八 、 其他 女性 在 婚姻 中 的 處境 , 近年 來 也 有 不少 其他 面向 的 討論 , 譬如 已婚 婦女 時問 的 運用 、 空間 的 分配 、 行動 的 能力 、 語言 的 使用 、 身心 的 健康 、 生涯 的 選擇 、 老年 時 的 經濟 與 照顧 等等 , 都 與 男性 配偶 間 存在 著 權力 與 資源 的 差距 , 不容 忽視 。 從 以上 種種 有形 無形 的 事實 , 可以 看出 男女 在 婚姻 中 不 平等 的 現狀 , 俗話說 : 1 .
好 的 開始 是 成功 的 一半 __UNDEF__ J ' 這 種 先天 不良 , 後天 又 失調 的 夫妻 關係 , 根本 就 為 日後 的 家庭 親職教育 佈下 失敗 的 陰影 。 如 對 此 無 所 知覺 , 夫妻 仍 依循 此 模式 互動 , 生養 小孩 之後 , 只 會 再 將 此 模式 複製 到 下 一 代 身 上 , 毫無 匡正 改變 的 可能 。 競爭 攔舔 作為 社會 的 一 份子 , 夫妻 兩 人 在 增加 家庭 成員 的 決定 中 , 其實 亦 很 難 脫離 社會 的 期待 與 價值觀 , 從 生 的 決定 到 養 的 過程 , 依然 處處 可 見 性別 不 第三 部份 平等 的 刻痕 。 國社會 與 家庭 教育 喔 , 生育 傳統 觀念 總 將 沒有 生養 子女 的 婚姻 視為 不 圓滿 , 因此 , 婚後 數 年 間 , 夫妻 就 會 面臨 生育 的 壓力 , 再 加上 重男輕女 觀念 的 影響 , 還 必須 生出 男騙 來 傳宗接代 , 才 算 完成 任務 。 九0年代 的 今天 , 比起 過去 阿媽 的 時代 , 女兒 們 的 命運 當然 改善 了 許多 , 但 重男輕女 觀念 的 餘毒 卻 仍 殘存 。 關於 這 一 點 , 可以 從 近 幾 年 來 台灣 男女 嬰兒 出生 比率 的 變化 明白 得知 。 從 1990年 至 1992年 的 三 年 間 , 出生 男女嬰 性別 比例 高達 110.22 ' 到 了 三 至 五 胎 更 高達 129.5 。 這樣 的 差距 據 合理 推測 應 是 利用 早期 產檢 鑑定 胎兒 性別 後 實行 人工 流產 的 結果 。 必須 / 最好 要 生出 男孩 的 觀念 , 不僅 使得 婦女 在 懷胎 生產 的 過程 中 擔負 過多 不 必要 的 壓力 , 且 讓 生育 機能 有 障礙 的 婦女 必須 求助 各 種 醫療 方式 求子 , 致使 生產 之於 婦女 而言 , 只 淪為 滿足 夫家 傳宗接代 的 主具性 角色 。 而 假設 此 家庭 中 已 有 其他 子女 , 這樣 活生生 地 、 純 以 胎兒 性別 來 決定 它 是否 有 權 出生 的 做法 無疑 是 兩性 平等 教育 最 壞 的 示範 。 也 養育 孩子 出生 之後 , 就 開始 細緻 長久 的 養育 教導 過程 。 儘管 許多 研究 已 顯示 , 人 的 個別 差異 遠 高於 性別 差異 , 但 直到 今天 , 許多 人 還是 習慣 以 先天 生理 因素 來 解釋 / 決定 性別 差異 , 而 完全 漠視 了 後天 教養 , 也 就 是 性別 文化 的 影響力 。 接獲 前 項 通報 之 學校 , 應 對 加害人 實施 必要 之 追蹤 輔導 。 但 非 有 正當 理由 , 不得 公布 加害人 之 姓名 及 其他 足以 識別 其 身份 之 資訊 。 本 條 實施 辦法 , 由 中央 主管 機關 定 之 。 國論 ( 被害人 之 協助 〉 性侵害 或 性騷擾 事件 發生 於 學校 或 當事人 任 一方 為 學校 之 教職 員工 生 者 , 學校 應 告知 被害人 或 其 法定 代理人 其 得 主張 之 權益 及 各 種 救濟 途徑 , 或 轉介 至 相關 機構 處理 , 必要 時 應 提供 心理 輔導 、 保護 措施 或 其他 協助 。 前 項 被害人 協助 辦法 , 由 中央 主管 機關 定 之 。 第二十九 條 第六 章 申訴 與 獎懲 第三十 條 ( 申訴 及 檢舉 ) 學校 或 學校 首長 違反 本 法 規定 時 , 被害人 或 其 法定 代理人 得 向 學校 所屬 主管 機關 申訴 。 性侵害 或 性騷擾 事件 之 雙方 當事人 為 學校 之 教職 員工 生 時 , 被害人 或 其 法定 代理人 得 向 學校 申訴 。 但 學校 之 首長 為 事件 當事人 時 , 應 向 學校 所屬 主管 機關 申訴 。 任何 人 或 機關 知悉 前 三 項 之 事件 時 , 得 向 學校 或 主管 機關 檢舉 之 。 第三十一 條 ( 申訴 、 檢舉 之 處理 ) 主管 機關 或 學校 接獲 前 條 之 申訴 或 檢舉 後 , 應 即 交由 所屬 之 兩性 平等 教育 委員會 處理 。 前 項 之 兩性 平等 教育 委員會 如 認 有 調查 事實 之 必要 者 , 應 、 即 開始 調查 , 並 於 調查 完成 後 將 調查 結果 及 處理 建議 以 書面 向 主管 機關 或 學校 提出 報告 。 主管 機關 或 學校 於 接獲 前 項 之 書面 報告 後 , 應 將 調查 結果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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