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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 重陽宮 , 卻 猶如 陷身 拔舌 地獄 , 有 話 不能 說 , 出 言 必 賈 禍 。 他 沉默 無語 , 是 在 忍氣吞聲 , 靜待 有朝一日 , 遁逃 出 這 令 人 窒息 的 重陽宮 。 楊過 是 楊康 的 遺腹子 , 自幼 與 母親 穆念慈 相依為命 , 在 十一 歲 那 年 , 母親 因 感染 疫疾 , 溘然 長逝 , 楊過 葬 了 母親 , 從此 成 了 嘉興 的 流浪 頑童 。 無家可歸 的 楊過 , 住在 嘉興 的 一 座 破 窯 中 , 餓 了 , 向 街市 的 大叔 大娘 乞 些 包子 饅頭 , 渴 了 , 至 溪 邊 汲水 暢飲 清冽 , 冷 了 , 抱 些 乾草 瑟縮 成眠 , 逢年 過節 , 便 到 村 裡 的 員外 家 中 偷 兩 隻 肥 雞 加菜 。 無 母 孤兒 雖然 到處 遭 人 白眼 , 受 人 欺辱 , 然而 , 卻 總是 愛 說 什麼 , 就 說 什麼 , 誰 也 管 他 不 著 。 逍遙 的 日子 結束 在 郭靖 夫妻 手 上 , 偶 經 嘉興 的 郭靖 與 黃蓉 , 在 楊過 的 臉 上 見著 楊康 的 神韻 , 念及 與 楊康 及 穆念慈 的 舊交 情誼 , 確定 楊過 是 故人 之 子 後 , 郭靖 決意 將 楊過 攜回 桃花島 去 , 善加 陶冶 教養 。 活潑 跳澗 、 自由自在 、 傲 嘯 山林 的 野 猴子 , 自此 冠履及身 。 粗衣 爛衫 的 楊過 , 經過 沐浴 梳理 , 成 了 桃花島 上 的 俊美 少年 。 吃飽 穿 暖 是 無虞 了 , 但 楊過 的 眼神 中 , 卻 失去 了 靈動 不羈 的 神采 。 在 桃花島 上 , 他 期待 郭靖 授 他 武功 , 將來 也 做 行俠仗義 的 大 英雄 , 然而 , 黃蓉 不 允 , 她 以為 楊過 的 爹 楊康 是 認 賊 作 父 的 漢奸 , 楊過 身 上 流 著 楊康 之 血 , 若 以 高明 武功 相 授 , 將來 楊過 倘 步上 楊康 賣國 求榮 的 後塵 , 豈不 成 了 武功 高強 的 亂臣賊子 ? 黃蓉 對 郭靖 謊稱 她 會 親 授 楊過 武功 , 日後 將 與 郭靖 嫡傳 弟子 武敦儒 及 武修文 一較高下 。 郭靖 信 妻 之 言 , 將 楊過 託給 了 黃蓉 。 然而 , 黃蓉 並 未 授予 楊過 一 招 一 式 , 終日 裡 就是 要 他 記誦 《 論語 》 、 《 孟子 》 。 楊過 吃 了 一 記 悶棍 , 在 黃蓉 調教 下 , 他 從未 學 過 一 拳 一 腳 , 只 會 默 背 「 學 而 時 習 之 , 不亦樂乎 」 等等 孔孟 嘉言 。 楊過 從 不 敢 發 一 語 抱怨 , 他 害怕 黃蓉 那 精明 而 略帶 敵意 的 眼神 。 益發 孤僻 的 他 , 經常 坐 在 桃花島 的 海岸 邊 , 默默 看 著 潮 起 潮 退 , 或 遙望 無際 海洋 。 他 想 告訴 郭 伯伯 , 他 真的 很 想 學 武功 , 做 一 個 像 郭 伯伯 一樣 的 俠士 , 他 也 想 對 郭 伯伯 說 , 郭 伯母 只是 讓 他 誦讀 聖語 哲言 , 從不 跟 他 講武 說藝 , 但是 , 他 無 膽 開口 。 見著 楊過 悶悶不樂 , 郭靖 決意 帶 楊過 到 終南山 重陽宮 , 受 全真教 道家 正宗 玄門 武功 的 教導 。 全真教 道士 丘處機 是 郭靖 的 方外 舊交 , 自然 慨允 , 收 楊過 入門 。 郭靖 下山 歸去 , 楊過 被 派入 全真派 道人 趙志敬 門下 。 趙志敬 前恭後倨 , 不 願 將 全真 武功 真 授 於 郭靖 帶來 的 孩子 , 卻 又 必須 對 師伯 丘處機 有所 交代 , 遂 思出 推搪 之 計 , 他 決定 「 授 訣 不 授 招 , 似 教 實 未 教 」 , 只 教 楊過 全真 教 功訣 , 而 無 內功 外式 相 授 。 楊過 於 重陽宮 中 , 再 吃 了 第二 記 悶棍 , 他 每 日 裡 默 頌 「 秘語師 傳 悟 本 初 , 來 時 無 欠 去 無餘 」 等 功訣 , 然而 , 武功 文教 , 楊過 就算 倒背如流 , 也 不過 能 記誦 默寫 , 數 月 之後 , 楊過 一 肚皮 口訣 , 武功 仍 無 絲毫 進境 。 臘月 到來 , 除夕 前 三 日 , 全真教 依 祖師爺 所 傳 門規 , 齊集 所有 子弟 較藝 試功 。 曙色 未 明 , 重陽宮 聲聲 鐘鳴 , 催喚 弟子 , 群集 東南角 曠地 。 主持 是 年 弟子 比試 者 , 正 是 楊過 的 師父 趙志敬 。 楊過 默立 全真 道士 群 中 , 鐘鳴 、 鳥語 與 風聲 拂 過 耳 畔 , 他 有 滿腹 的 悲傷 、 委屈 、 牢騷 與 憤怒 , 卻 一 個 字 都 吐 不 出 口 。 「 楊過 出來 ! 」 趙志敬 語 帶 輕蔑 。 不屑 的 眼神 與 鄙夷 的 笑容 激化 了 楊過 的 怒意 , 楊過 立即 出言 回頂 : 「 你 又 沒 傳 我 半點 武藝 , 叫 我 出來 幹嘛 ? 3 客觀 法律 的 形式 性格 一 新 的 法 規範 的 成立 問題 、 “ 習慣法 ” 新 的 法律 規則 是 如何 形成 的 ? 現今 , 通常 是 透過 制定 法 ( Gesetz __UNDEF__ ) , 亦即 人為 的 法律 制定 , 程序 是 將 某 個 團體 的 憲法 ( 無論 其 為 習慣 的 或 為 被 強制 的 ) 當作 是 為了 法律 制定 的 正當 形式 。 很 明顯 的 , 這 決 非 原始 的 情況 。 即使 在 經濟 和 社會 有 了 長足 分化 的 狀態 下 , 這 也 不 是 通常 的 情況 。 英國 的 普通法 ( __UNDEF__ Common Law __UNDEF__ ) 就 正好 對立 於 透過 制定 而 成立 的 法律 ── “ 制定法 ” ( Statute Law ) 。 在 德國 , 我們 通常 將 不 是 被 制定出來 的 法律 稱為 “ 習慣法 ” ( Gewohnheits-recht __UNDEF__ ) 。 這 是 比較 上 相當 新 的 概念 , 在 羅馬法 裡 也 是 直到 後期 才 出現 , 而 在 德國 則 是 普通 法學 ( gemeinrechtliche __UNDEF__ Jurisprudenz __UNDEF__ ) 的 產物 。 何況 , 普通 法學 慣常 將 習慣法 的 實效性 與 以下 的 前提 條件 連繫 在一起 : 1. 事實 上 共通 的 慣行 , 2. 關於 適法性 的 共同 確信 , 3. 合理性 , 而 這些 條件 全 都 是 理論 思惟 的 產物 。 現今 一般 對於 習慣法 所 下 的 定義 也 無非 是 法學 上 的 建構 。 為了 法學 建構 的 目的 , 像 齊特曼 ( Zitelmann __UNDEF__ ) 或 紀爾克 ( Gierke __UNDEF__ ) 所 賦與 的 那 種 洗練 的 形式 的 習慣法 概念 , 終究 是 不可 少 的 , 否則 豈非 所有 的 非 制定 法 就 只不過 是 具有 拘束力 的 判例 罷了 。 就 法學 領域 而言 , 法 社會學家 ( 例如 蘭伯特 Lambert __UNDEF__ , 埃爾利希 __UNDEF__ Ehrlich __UNDEF__ ) 對 習慣法 概念 所 展開 的 激烈 攻擊 , 在 我 看來 不僅 是 無的放矢 , 而且 也 代表 了 法學 考察 方式 與 社會學 考察 方式 的 互相 混淆 。 不過 , 若 就 我們 此 處 的 問題 而言 , 亦即 關於 “ 習慣法 ” 的 妥當 條件 的 傳統 法學 建構 , 對於 未 經 制定 而 創造出來 的 法律 之 具有 經驗性 “ 妥當 ” 的 事實 上 的 成立 過程 , 究竟 正確 反映到 多 大 程度 的 問題 而言 , 情形 可 完全 是 兩回事 了 。 事實 上 , 可 說 是 微乎其微 。 若要 說明 法律 在 過去 時代 ── 特別 是 “ 立法 ” ( Gesetzgebung __UNDEF__ ) 根本 或 幾乎 根本 不 存在 的 時代 ── 的 實際 發展 , 這些 法學 概念 一點兒 也 派 不 上 用場 , 並且 也 不符 歷史 現實 。 確實 , 羅馬 晚期 和 中世紀 的 人們 ── 不管 歐陸 或 英國 ── 曾經 記述 過 關於 作為 法源 的 “ consuetudo ” ( 習慣法 ) 的 意義 與 前提 條件 , 而 這 或可 視為 這些 概念 的 出處 。 只不過 , 對於 當時 的 人 來 說 , 他們 所 要 處理 的 通常 是 這樣 一 個 典型 的 問題 : 要 在 一 個 要求 具有 普遍 妥當力 的 、 理性 的 法律 , 和 既已 存在 的 、 地方性 的 ( 民族 的 ) 法律 之間 做 調整 。 羅馬 帝國 後期 所 要 處理 的 是 帝國法 與 諸 省 民族法 之 對立 的 問題 , 英國 所 要 處理 的 是 普通法 的 全國法 ( lex terrae __UNDEF__ ) 與 地方法 的 對立 , 而 歐陸 則 是 要 處理 承襲 而 來 的 羅馬法 與 各 民族法 間 的 關係 。 唯有 這些 抵制 普遍法 的 地方 特別法 才 會 被 法律家 納入 上述 那 種 ( 習慣法 的 ) 定義 中 , 並 使 其 妥當性 與 前述 的 諸 前提 相 結合 , 而且 恐怕 也 非得 如此 才 行 ── 既然 普遍法 是 唯一 正當 的 法律 。 相反 的 , 例如 英國 的 普通法 ( Common __UNDEF__ Law ) ── 當然 決 非 “ 制定法 ” , 誰 都 不會 想到 要 以 通常 的 “ 習慣法 ” ( Gewohnheitsrecht __UNDEF__ ) 的 定義 來 加以 界定 。 同樣 的 , 回教 的 “ 伊吉瑪 ” ( idschma ) 被 定義為 “ 萬 人 的 默然 同意 ” ( tacitus __UNDEF__ consensus omnium __UNDEF__ ) , 便 與 “ 習慣法 ” 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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