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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協助 , 而 遠流 出版 公司 的 編輯 之 辛勞 也 當然 要 致謝 。 更 必須 一 提 的 是 , 近年 一直 身體 違和 的 邢慕寰 院士 , 在 虛弱 情況 下 還 惠賜 這麼 一 篇 溢美 的 序文 , 愛護 後輩 的 情懷 豈是 「 謝 」 字 所 能 表達 於 萬一 的 。 最後 , 無可 免俗 地 , 衷心 期盼 讀友 們 的 回響 和 指正 ! 寫 於 一九九四年 十一月 二十五日 晚 , 於 台北市 自宅 一九九五年 二月 十四日 再 修正 一九九五年 六月 最後 定稿 — 肚子 從小到大 的 照片 。 邁可 站到 最近 一 張 的 前面 。 概ョ X — 開創 傳播 各 領 風騷 中央 研究院 院士 自 一九八年代 初年 起 , 吳惠林 博士 便 開始 撰寫 根據 自由 經濟 理念 檢討 現實 經濟 政策 的 時論 。 自 一九九年 起 , 吳 先生 便 著手 將 這些 時論 體例 相近 者 結成 文集 。 我 有幸 為 他 的 兩 本 文集 ( 九 年 出版 的 《 經濟學 的 天空 》 和 九一年 出版 的 《 自由 經濟 的 坎坷 路 》 ) 作 「 序 」 , 那時 我 已 覺得 , 吳 先生 的 時論 寫 得 愈來愈 好 ; 在 國內 治 經濟學 的 菁英 對 自由 經濟 的 趨向 及 其 面臨 的 問題 大都 漠不關心 之 際 , 吳 先生 的 讜論 尤其 顯得 特出 和 珍貴 。 最近 吳 先生 又 將 多 年 來 關於 開創 自由 經濟 研究 新 領域 的 十 位 大師 的 概述 結成 一 集 — — 《 自由 經濟 大師 神髓錄 》 , 再一次 央 我 作 「 序 」 。 自 怯 衰老 , 未 敢 輕 諾 。 但 在 瀏覽 其 稿本 中 的 〈 自序 〉 及 導論性 的 第一 章 以後 , 便 即 承擔 下來 。 所幸 稿本 中 的 其他 文章 , 半數 我 以前 都 已 看過 , 重讀 一 遍 如 逢 故知 ; 至於 以前 未 看過 的 文章 , 其中 介述 的 其 人 其 文 , 我 也 略 有所 聞 或 略 有所 知 , 所以 看起來 也 並 不 覺得 陌生 。 讀完 全部 文稿 之後 , 我 非常 高興 , 因為 吳 先生 的 新 文集中 再 也 看 不 到 《 自由 經濟 的 坎坷 路 》 裡面 揮之不去 的 陰霾 , 引人 注意 的 倒是 新文集中 充滿 凱因斯 曾經 特別 強調 的 對 「 觀念 的 浸淫 灌輸 」 的 信心 。 這 所 涉及 的 法律 特別 是 指 「 商業法 」 和 「 結社法 」 , 有 了 它們 之後 , 創辦 工商業 的 成本 和 經營 成本 就 可以 減少 了 。 就 在 這 個 樣子 的 演進 下 , 法律 就 可 作為 一 個 制度 來 分析 , 有 了 法律 , 在 處理 稀少 資源 的 分配 時 , 所 用 的 資源 , 將 會 比 沒有 法律 時 來得 節省 , 而 法律 經濟學 也 從而 產生 並 有 波瀾壯闊 的 發展 。 這 個 學理 並 不止於 理論 上 的 探討 , 更 有 實際 用途 。 譬如 , 環境 污染 和 交通 擁擠 這些 現代化 社會 所 頭痛 的 問題 , 並 不 是 資本主義 制度 的 必然 結果 , 而是 沒 將 財產權 的 觀念 充分 應用 之 故 。 解決之道 不 是 要 遏阻 工業化 , 而是 在 創設 新 的 財產權 , 經由 技術 和 法制 的 進步 , 使 目前 難以 配置 的 財產權 可以 私有化 。 這 , 有 一 個 重要 問題 出現 , 此 即 , 由 誰 擔當 制訂 法律 、 執行 法律 的 功能 ? 很 自然 的 , 「 政府 」 這 個 特殊 組織 就 被 搬上面 , 與 此 課題 關係 重大 的 是 政府 干預 、 管制 的 必要性 和 適度性 , 而 更 根本 的 , 則 涉及 了 市場 機能 的 功效 , 以及 經濟 學派 的 興衰 大 課題 。 在 進行 談論 這些 課題 之前 , 還是 讓 我們 由 〈 社會 成本 的 問題 〉 這 篇 不朽 之 作 談起 。 大致 說來 , 一九二年 以前 , 當 庇古 ( A.C . Pigou ) 的 《 福利 經濟學 》 未 問世 時 , 市場 機能 使 資源 達到 最 有 效率 柏拉圖 ( Pareto ) 境界 的 看法 毋庸置疑 ; 但 庇古 提出 的 「 外部性 」 ( externalities __UNDEF__ ) 和 「 社會 成本 」 ( social cost __UNDEF__ ) 概念 瓦解 了 這 個 城堡 。 因為 個人 行為 在 有意 或 無意 間 都 有 外部 效果 出現 , 好 的 效果 , 如 香水味 , 當然 不會 對 他人 造成 傷害 ; 但 譬如 抽煙 者 所 造成 的 「 二手煙 」 就 會 傷害到 其他 人 。 這 種 「 將 自己 的 快樂 建築 在 別人 的 痛苦 上 」 , 就 會 有 外部 成本 在 。 由於 行為 者 個人 不會 把 這些 代價 算入 自己 的 成本 中 , 由而 就 會 出現 「 無 效率 」 生產 , 若 任由 市場 機能 運作 也 就 達 不 到 柏拉圖 最 適 境界 , 這 也 就 是 所謂 的 「 市場 失靈 」 ( market failure __UNDEF__ ) 現象 。 為了 彌補 此 種 失靈 , 讓 資源 回到 有 效率 使用 , 庇古 認為 由 「 為 全民 謀 福祉 」 的 政府 出面 , 對 污染 者 課稅 並 訂定 課稅 標準 就 可 做到 。 從此 以後 , 政府 干預 就 有 堅強 的 理論 靠山 , 而 干預 層面 則 日益 擴大 。 這 在 近期 引起 「 公共 選擇 」 學者 的 強烈 質疑 , 而且 提出 「 政府 失靈 」 ( government failure ) 比 市場 失靈 更 嚴重 的 結論 。 這 方面 的 分析 並 非 本 文 重點 , 我們 還是 再 回到 寇斯 的 看法 。 就 在 福利 經濟學 挾 著 校正 市場 失靈 的 神聖 任務 , 將 政府 搬上 經濟 舞台 充任 校正 主角 時 , 寇斯 已 對 該 角色 質疑 。 在 〈 社會 成本 的 問題 〉 這 篇 文章 中 , 他 就 經由 推理 和 舉例 說明 方式 反覆 推敲 , 認為 社會 成本 不只 是 由 生產 者 移 向 社會 這 種 單向 關係 而已 , 事實 上 生產 者 也 有 損傷 。 一方面 社會 固然 由 「 非 意願 」 的 產出 所傷 , 另方面 , 生產 者 也 難免 由 租稅 調節 市場 失靈 的 過程 中 受傷 。 以 庇古 所 舉 的 例子 , 到底 應該 是 廠商 可以 付費 得到 污染 環境 的 權利 , 抑或 附近 居民 有 權 要求 或 出價 要求 業者 降低 , 甚至於 停止 污染 或 搬離 該 地 ? 寇斯 的 答案 是 : 污染 者 和 受 污染 者 互相 協商 , 才 是 最 有 效率 的 解決之道 。 不過 , 還是 需要 出現 「 創造 市場 供 作 協商 之 地 」 的 機構 出現 , 按理 , 政府 就是 扮演 這 種 中立 者 角色 。 此外 , 還 須 有 判定 「 環境 財產權 誰 屬 」 的 機構 , 這 又 涉及 政府 是否 就 是 這 個 機構 的 問題 。 因此 , 寇斯 雖然 再 使 市場 機能 復活 , 但 也 並 未 否定 政府 有 其 積極 角色 。 問題 是 : 如何 扮演 才 恰當 ? 對於 這 個 問題 , 寇斯 是 非常 慎重 處理 , 而且 傾向於 壓抑 政府 膨脹 的 古典 觀點 , 由 他 對 郵局 、 電信 等 公用 事業 的 嚴厲 批判 也 可 見 其 端倪 。 不過 , 由於 財產權 的 判定 致 法律 能 減低 交易 成本 的 說法 得到 伸張 , 演變 到 現今 先進 國家 多 如 牛毛 的 各色各樣 法令 , 以及 各 種 管制 機構 的 氾濫 , 不但 不能 達到 降低 交易 成本 的 原始 目的 , 反而 平白 限制 了 個人 的 交易 自由 , 對 效率 的 打擊 致 交易 成本 反而 大增 的 不良 後果 , 恐怕 不 是 寇斯 提出 該 篇 劃時代 大作 時 所 能 預料 得 到 的 。 由 寇斯 在 一九七年代 發表 文章 反對 管制 、 呼籲 「 解除 管制 」 來 看 , 也許 正 是 晚近 「 無政府 自繇 主義 者 」 的 靈感 依據 吧 ! 無論如何 , 寇斯 的 這 篇 一九六年 大作 , 的確 是 威力 無邊 而 影響 深遠 , 較 一九三七年 那 篇 原創性 文章 更 有過 之 , 一九六六 ∼ 七年 被 引述 九十九 次 , 一九七一 ∼ 七五年 一八六 次 , 一九七六 ∼ 八 年 激增為 三三一 次 。 由 該 文 所 奠立 的 「 寇斯 定理 」 ( __UNDEF__ Coase theorem ) , 據說 與 「 賽伊 法則 」 ( Say ' s law ) 齊名 。 這 篇 文章 所 延伸 出來 的 影響 , 在 一九八年代 , 共產 集權 在 中共 和 蘇聯 的 牽引 下 紛紛 倒 向 民主 的 自由 經濟 體制 之 轉變 的 解釋 上 , 更 有 其 時代 意義 。 這 方面 的 貢獻 當然 應 推 張五常 教授 , 他 將 交易 成本 分為 「 制度 運作 」 、 「 制度 轉變 」 兩 種 成本 , 推出 大陸 經改 只 能 像 「 過河卒子 」 , 唯有 「 勇往向前 」 的 不歸路 可 走 之 結果 , 也 正 可以 用來 解釋 蘇聯 改革 及 其 政變 為何 失敗 。 不過 , 對於 轉變 過程 所 會 產生 的 痛苦 代價 , 而 如何 將 其 減輕 或 如何 告知 當事人 了解 這 種 必 經 的 痛苦 , 以 期待 美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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