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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式 第六十八 名 , 獲 授 浙江省 龍遊縣 知縣 , 到任 不久 去世 。 如今 在 錦田 永隆圍 大門 的 左 壁 上 , 尚 懸掛 ?
鄧文蔚 所 立 的 「 康熙 乙丑科 會試 中式 第六十八 名 進士 」 的 牌匾 。 張保仔 ( 1786-1822 ) 原名 「 張保 」 , 廣東 江門 人 , 清代 華南 著名 海盜 。 十五 歲 時 隨 父 出外 捕 魚 , 被 海盜 鄭一 的 部下 所 擄 , 因 聰慧 且 有 辯才 , 甚 得 鄭一 寵愛 , 未幾 被 起用為 頭目 , 並 成為 鄭一 養子 。 張保仔 馭下 紀律 嚴明 , 甚 得 部下 信服 。 嘉慶 十三年 (1808) , 張保仔 部 與 清廷 水師 戰 於 孖洲仔 , 俘擄 虎門協 副將 林國良 。 部下 殺害 林氏 , 張保仔 將 該 部下 處死 , 反映出 張氏 既 嚴禁 部下 妄殺 , 又 似 有 厭倦 海盜 生活 , 盼望 被 官 重要 人物 簡介 第1 章 英 佔 前 的 香港軍 收編 的 心態 。 嘉慶 十五年 (1810) , 張保仔 與 鄭一嫂 向 清廷 投降 , 因 協助 平定 其他 海盜 有功 , 累 升 至 福建 閩安協 副將 。 投降 後 鄭一嫂 改嫁 張保仔 。 道光 二年 (1822) 張保仔 卒 於 澎湖 協副將 任上 , 鄭一嫂 遂 隱居 澳門 。 林仰山 ( Frederick S . Drake , 1892-1974 ) 英國人 , 著名 考古學家 。 早期 任教 於 濟南 齊魯 大學 , 對 大辛莊 商代 文物 有 深入 研究 。 1933年 被 香港 大學 聘為 中文系 教授 , 惟 因 事 未 能 赴任 。 1952年 被 香港 大學 聘為 中文系 系主任 , 1956年 至 1961年 間 更 兼任 文學院 院長 。 任內 重新 訂立 中文系 的 科目 , 內容 包括 文學 、 歷史 、 哲學 、 藝術 與 考古 、 翻譯 五 個 範圍 。 藝術 與 考古 其後 發展 成為 今日 的 藝術系 。 其他 四 組 課程 , 至今 仍 在 中文 學院 講授 。 他 又 增聘 教學 人員 , 主持 出版 學術 期刊 《 東方 文化 》 ( __UNDEF__ Journal __UNDEF__ of Oriental __UNDEF__ Studies __UNDEF__ , 創刊 於 1954年 ) , 同時 又 在 電台 演講 , 主持 發掘 李鄭屋 漢墓 的 工程 , 倡議 成立 博物館 , 推動 本 地 中國史 和 考古學 知識 的 流播 。 1964年 退休 返回 英國 。 遠古 至 一九四九年 1840 第一 次 鴉片 戰爭 爆發 推行 自由 貿易 港 政策 1841 英人 強佔 香港島 《 義律 文告 》 香港島 正式 成為 英國 殖民地 1842 中 英 《 南京 條約 》 第1 章 英 佔 前 的 香港 第 章 香港 的 開埠 ( 1840-1860 ) 1841年 1月 , 英人 未 待 割讓 香港島 的 條約 正式 簽訂 , 便 強行 登陸 香港島 , 沿襲 英國 管治 海外 殖民地 的 模式 , 建立 以 總督 為首 的 「 行政 主導 」 的 政治 體制 。 英人 佔領 香港島 , 旨在 以 此 為 立足點 , 擴大 英國 在 華 的 利權 , 為 此 , 英人 在 港 實施 自由 貿易 港 政策 , 吸引 各 國 商旅 來 港 貿易 。 港府 需要 華人 建設 香港 , 但 又 基於 殖民 政治 的 本質 及 種族 偏見 歧視 華人 , 加上 華洋 社會 缺乏 溝通 , 華 洋 關係 一度 異常 緊張 。 1857年 的 毒 麵包 案 令 港府 認識到 加強 與 華人 社會 溝通 的 重要性 , 港府 遂 試圖 以 華商 精英 為 中介 , 對 華人 社會 加以 控制 , 從而 使 1860年代 以後 的 華 洋 關係 進入 了 新 階段 。 1856 第二 次 鴉片 戰爭 爆發 港府 開始 調整 治 港 政策 1857 毒 麵包 案 英國 強 租 九龍 1860 中 英 《 北京 條約 》 遠古 至 一九四九年 第一 次 鴉片 戰爭 的 爆發 鴉片 戰爭 掀開 了 香港 歷史 的 新 一 頁 。 ● 中國 的 閉關自守 政策 自 18世紀 以降 , 西方 列強 開展 工業 革命 , 科技 發展 一日千里 , 中國 與 之 在 科技 與 軍事 力量 上 差距 日漸 增大 。 鴉片戰爭 前 , 清廷 在 對 外 關係 上 採取 閉關政策 , 把 對 外 貿易 的 範圍 限制 在 廣州 , 並 規定 外商 銷售 商品 和 購買 土貨 , 必須 由 中國 公行 商人 負責 , 西方 商人 對 此 十分 不滿 。 為 擴大 對 外 市場 , 英國 先後 派遣 馬戛爾尼 使團 ( Ma Cartney Mission __UNDEF__ ) 及 阿美士德 使團 ( Amherst __UNDEF__ Mission __UNDEF__ ) 於 1793年 及 1816年 來 華 , 要求 中國 開放 市場 , 但 均 被 拒 。 ● 鴉片 大量 輸入 所 引起 的 糾紛 自 19世紀 初 , 鴉片 開始 大量 輸入 中國 , 中 英 貿易 發生 顯著 變化 , 英國 對 華 貿易 由 入超 變為 出超 , 促進 了 英國 本土 工商業 的 發展 。 鴉片 的 大量 輸入 , 不僅 荼毒 了 中國人 的 健康 , 還 導致 中國 白銀 大量 外流 。 由於 當時 清廷 規定 農民 須 以 白銀 完稅 , 銀價 飛漲 增加 了 農民 的 負擔 , 也 使 清廷 的 財政 危機 日甚一日 。 1838年 , 清廷 朝臣 之間 就 應否 嚴禁 鴉片 問題 展開 激烈 論爭 。 湖廣 總督 林則徐 上書 主張 從速 嚴禁 鴉片 貿易 , 深得 道光帝 稱許 , 遂 被 任命為 欽差大臣 , 前往 廣東 查禁 鴉片 。 1839年 3月 , 林則徐 在 廣州 執行 嚴厲 的 禁煙 措施 , 下令 所有 外商 交出 鴉片 , 並 保證 以後 不再 販運 , 否則 「 貨 盡 沒 官 , 人 即 正法 」 。 駐華 商務 總監 義律 ( Charles Elliot __UNDEF__ ) 呼籲 英商 繳出 鴉片 , 但 義律 向 中國 交出 鴉片 後 , 拒絕 同意 英商 具結 保證 以後 不再 輸入 鴉片 的 誓盟書 。 1839年 7月 , 英國 水兵 於 九龍 尖沙咀村 ( 約 位於 今 尖沙咀 加拿芬道 、 赫德道 、 康和里 一帶 ) 毆斃 村民 林維喜 , 英方 堅拒 交出 兇手 , 中 英 關係 進一步 惡化 , 清廷 下令 斷絕 中 英 貿易 。 1840年 3月 , 英國 國會 在 鴉片 商人 渣甸 ( William __UNDEF__ Jardine __UNDEF__ ) 的 影響 下 , 議決 對 華 用兵 , 第一 次 鴉片 戰爭 正式 爆發 。 2.1 第2 章 香港 的 開埠 第一 次 鴉片 戰爭 的 背景 : 從 白銀 到 鴉片 英國 中國 18世紀 : 中國 對 英 貿易 是 出超 白銀 茶葉 、 綢緞 、 瓷器 等 英國 中國 19世紀 : 中國 對 英 貿易 由 出超 變為 入超 白銀 鴉片 中國 實行 閉關政策 英國 本土 工商業 由 此 加快 發展 清廷 斷絕 中 英 貿易 第一 次 鴉片 戰爭 遠古 至 一九四九年 香港島 的 割讓 英人 對 香港 的 統治 始於 1841年 1月 。 出租 土地 所得 的 租金 , 不僅 可以 指望 用 它 來 支付 機關 的 經常 費用 , 而且 可以 指望 用 它 來 付給 在 島 上 興辦 及 維持 公共 工程 的 費用 。 ( 1843年 1月 對 砵甸乍 的 訓示 ) 英國 外交 大臣 阿伯丁 ( Lord Aberdeen ) * 推行 自由 貿易 港 政策 * 對 絕大多數 的 進出口 商品 免除 徵稅 經濟法 * 注重 經濟 立法 * 保障 在 港 商人 財產 的 權益 * 以 拍賣 土地 所得 的 收入 補貼 政府 的 行政 支出 等 * 興建 港口 設施 及 其他 市政 工程 * 提升 香港 作為 東亞 貿易 轉口港 的 競爭力 遠古 至 一九四九年 早期 港府 的 治 華 政策 二元化 法制 及 保甲 制度 是 早期 港府 華人 管治 政策 的 主要 內容 。 ● 確立 二元化 法制 英人 佔領 香港 的 主要 目的 , 是 為 了 發展 貿易 。 1841年 義律 發出 文告 , 強調 「 對 香港 的 土著 和 前往 該 島 的 所有 中國人 , 應 按照 中國 的 法律 和 慣例 進行 管理 」 。 1843年 英國 外交 大臣 史丹利 ( Lord Stanley __UNDEF__ ) 寄給 砵甸乍 的 指示 , 亦 認為 治理 香港 華人 時 , 若非 涉及 損害 英國 管治 香港 的 權利 , 或 造成 中國 政府 參與 該 主權 施行 的 情況 , 中國 法律 與 習俗 應 取代 英國 法律 與 習俗 ; 若 華人 與 英國人 同時 涉及 同 一 類 罪案 時 , 則 應 由 本 地 法庭 按 個別 情況 考慮 。 因此 早期 港府 對 有悖於 英國 法律 的 華人 傳統 如 蓄婢 、 納妾 等 習尚 亦 予以 容忍 。 同時 , 由於 殖民 政治 的 本質 及 英人 的 種族 偏見 , 港府 也 實行 了 歧視 華人 的 政策 。 ● 推行 「 保甲制 」 英人 佔領 香港 的 最初 二十 年 內 , 對 本 地 華人 採取 了 「 以 華 制 華 」 的 「 間接 管治 」 政策 , 即 下放 部分 權力 , 令 華人 自我 管理 , 以 減輕 政府 的 行政 負擔 。 鑒於 開埠 初期 香港 治安 奇 壞 , 港府 仿效 清廷 , 於 1844年 立法 確立 「 保甲制 」 。 該 制度 將 華人 每 十 戶 編為 一 甲 , 每 甲 設有 甲 長 ; 每 十 甲 為 一 保 , 每 保 設有 保長 。 保長 與 甲長 皆 由 居民 選出 , 屬 榮譽 性質 , 另 設 「 地保 」 作為 保甲制 的 代理人 。 1853年 港府 擴大 地保 的 權力 , 使 地保 不只 可以 介入 調停 華人 間 的 糾紛 , 更 擁有 裁決權 。 1857年 港府 鑒於 華人 反 英 情緒 空前 膨脹 , 遂 擴大 地保 職權 , 規定 地保 在 本 甲 範圍 內 , 可 行使 警察 權力 , 協助 政府 維持 治安 。 然而 同年 發生 毒 麵包 案 , 西人 社群 反對 華人 自理 訴訟 的 呼聲 日 高 , 再 加上 英國 政府 對 英 華 二元制 統治 方式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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