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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行者 ( Yati ) 的 資格 , 亦即 , 自我 內在 地 從 現世 中 解脫出來 的 禁慾 者 。 不只 如此 , 就 連 作為 家長 ( Grihastha ) 的 正統 婆羅門 本身 的 入世 生活 態度 , 也 都 要 受到 嚴格 的 禁慾 規制 。 除了 迴避 庶民 的 營利 形態 ( 特別 是 商業 、 高利貸 與 個人 的 耕作 ) 之外 , 尚 有 許許多多 的 戒律 , 這些 戒律 在 後來 的 拒世性 印度 救贖 宗教 裡 都 再度 出現 。 素食 與 禁酒 的 誡命 , 顯然 是 出自 於 反對 肉食 狂迷 的 立場 ; 極為 強烈 的 通姦 禁忌 與 抑制 性衝動 的 訓誡 , 一般而言 也 是 來自於 類似 的 反 狂迷 的 根源 。 盛怒 與 激情 , 在 此 和 中國 一樣 , 由於 深信 一切 情感 皆 生於 異靈 魔念 之 故 , 而 成為 禁忌 。 嚴格 的 潔淨 誡命 , 特別 是 在 飲食 方面 , 源 之於 巫術性 的 潔淨 規則 。 誠摰 與 慷慨 的 誡命 , 以及 不准 侵占 他人 財物 的 禁令 , 最終 不過 是 更加 強調 ( 對於 所有 者 而言 ) 具有 普遍 妥當性 的 、 古老 鄰人 倫理 的 基本 特徵 。 我們 自然 不 應該 太過 誇大 歷史 時期 入世 的 婆羅門 在 生活 態度 上 的 禁慾 特徵 。 俄國人 在 十七世紀 引入 西歐 藝術 形式 時 , 曾經 抗議 道 : 一 個 聖者 「 不 該 胖 得 像 個 德國人 那樣 」 , 而 印度 的 藝術 卻 反倒 是 要求 : 一 個 大神 ( Mah ~ puruscha ) 必得 要 胖 才 行 ── 因為 明白 可 見 的 良好 營養 狀態 乃是 富 與 貴 的 表徵 。 尤其 是 , 尊貴 的 騎士 之 得體 與 高雅 , 一點兒 也 傷害 不得 。 就 此 而言 , 婆羅門 實際 的 日常 倫理 實 與 儒教徒 多所 相似 。 古典 文獻 以及 富蘭那書 ( Pur ~ na ) 裡 都 一再 告誡 人 : 要 說 真實 與 令 人 愉快 的 話 , 而 不要 說 不實 而 令 人 愉快 的 話 , 不過 , 可能 的話 , 也 不要 說 真實 卻 令 人 不快 的 話 。 和 婆羅門 一樣 , 所有 的 高貴 知識分子 ( 佛教徒 也 很 明顯 的 連同 在 內 ) , 都 很 強調 作為 " 雅利安 " ( } rya ) 的 重要性 。 直到 今日 , " 雅利安 " 一 詞 ( 包括 組合 字 詞 在 內 ) , 還是 被 用來 表示 " 士紳 " 的 優越 之類 的 意思 。 事實 上 打從 史詩 時代 就 已 認知到 這樣 的 原則 : 一 個 人 是否 為 " 雅利安 " , 並 不 在於 膚色 , 而是 在於 教養 , 並且 唯 教養 是 問 。 婆羅門 有 個 相當 突出 的 特色 : 男性 之 拒斥 女性 ── 類似 儒教徒 的 情形 , 只不過 , 儒教徒 完全 沒有 他們 那 種 特有 的 禁慾 動機 。 女性 乃是 被 拒斥 為 不 體面 且 非理性 的 古老 性 狂迷 的 擔綱 者 , 而 這 種 性 狂迷 的 存在 會 嚴重 擾亂 導致 救贖 的 冥思 。 倘若 有 著 像 性慾 那樣 強烈 的 慾望 , 那麼 救贖 將 是 不可能 的 , 佛陀 也 曾 這麼 說 過 。 總之 , 女人 的 非理性 到 後來 還是 一直 受到 婆羅門 的 經典 編纂 者 所 極力 強調 , 其 強烈 的 程度 或 恐 遠 甚於 剎帝利 的 宮廷 沙龍 文化 時期 。 男人 不 應 對 他 的 妻子 無禮 或 沒 耐心 , 例如 《 毘濕奴 富蘭那書 》 就 這麼 說 。 結果 是 : 印度 的 低階 種姓 女子 擁有 一 個 廣大 的 婚姻 市場 , 並且 越 低階 者 越 大 , 反觀 最 高階 種姓 的 女子 , 其 婚姻 範圍 卻 僅 局限於 自己 的 種姓 內 , 更甚者 , 由於 低階 種姓 女子 的 競爭 , 即使 是 在 這 個 有限 的 婚姻 市場 裡 , 她們 也 未必 一定 能 獨占 。 這 導致 低階 種姓 的 女子 因 需求 甚殷 而 抬高 出嫁 的 身價 , 並 因而 多少 造成 一 妻多夫 制 的 現象 ; 反之 , 高階 種姓 的 女子 則 難於 找到 身分 相當 的 夫婿 , 並且 越 是 難 找到 , 未 能 及時 成婚 也 就 越 是 失婚 女子 及 其 父母 的 恥辱 。 女孩 的 父母親 必須 以 極為 可觀 的 妝奩 來 買 一 個 女婿 , 而 女婿 的 招募 ( 透過 婚姻 仲介 者 ) 則 成為 父母 自 女兒 幼時 便 最為 擔憂 的 事 。 事情 發展到 最後 變成 : 女孩子 如果 長 到 青春期 都 還 未 能 找到 夫家 , 那麼 簡直 就 是 一 種 " 罪惡 " 。 伴隨 著 童婚制 的 , 是 殺 女嬰 的 風氣 。 殺 女嬰 一般 都 是 貧窮 人 在 生活 拮据 的 情況 下 不得已 而 行 的 , 然而 在 印度 , 這 卻 是 高層 種姓 特有 的 慣行 。 綜觀 以上 可 知 : 種姓 在 通婚 的 問題 上 將 " 身分 " 原則 推高 到 了 極點 。 如今 , 上嫁婚 只是 行 之 於 同 一 種 姓 內部 的 通則 , 即使 如此 , 也 只 限於 拉吉普 種姓 以及 某些 在 社會 上 和 其 親近 、 或 在 地理 上 接近 其 古來 部族 領地 的 種姓 ( 諸如 Bhat __UNDEF__ , Khattri , Karwar , Gujar , Jat ) 。 一般而言 , 種姓 仍然 嚴守 族 內 婚制 , 並且 多半 是 以 次種姓 為 單位 的 族內婚 , 頂多 不過 被 婚姻 聯盟 ( Ehekartell ) 多少 破壞 一些 。 類似 的 情形 也 發生 在 同 桌 共食 的 生活 規範 上 : 一 個 身分 團體 通常 絕不 會 和 社會 等級 較 低 者 往來 。 在 美國 南部 諸 州 , 一 個 白人 若 與 黑人 有 任何 社交 往來 , 必然 招致 其他 白人 的 杯葛 。 就 一 個 " 身分 團體 " 觀 之 , " 種姓 " 不過 是 將 此 種 社會 等差 提昇 和 轉換成 具有 宗教性 甚或 巫術性 的 意義 。 自古 即 廣泛 流傳 於 印度 週邊 地區 的 " 禁忌 " 概念 及 其 社會 慣習 , 或許 便 助長 了 此 種 轉化 。 除此之外 , 促成 的 因素 尚 包括 : 沿襲 而 來 的 圖騰 儀式 主義 , 以及 視 某些 工作 為 巫術性 不 淨 的 觀念 ( 此 種 觀念 各 處 皆 有 , 只不過 在 內容 上 和 深度 上 出入 甚 大 ) 。 印度教 的 飲食 規則 本身 就 複雜 得很 , 所 牽涉 的 問題 還 不只於 , 1. 可以 吃 些 什麼 , 2. 可以 和 什麼 人 同 桌 共食 。 這 兩 方面 都 有 嚴格 的 規定 , 最 嚴格 的 情況 多半 僅 限於 同 一 種 姓 的 成員 。 更 進一步 的 問題 是 , 3 .
可以 自 何 人 手 中 接過 特定 的 食物 ; 在 高貴 的 家庭 裡 , 這 實際 上 意味 著 : 誰 可以 用來 當 廚師 ; 以及 , 4. 哪些 人 連 瞄 一 眼 食物 都 不 可以 。 在 第三 個 問題 上 , 有 食物 與 飲料 的 分別 : 端視 其 是否 牽涉到 水 、 或 水煮 的 食物 " 卡恰 " ( kachcha ) , 還是 以 奶油 烹煮 的 食物 " 帕卡 " ( pakka ) ; 關於 前者 , 規定 特別 嚴格 。 與 固有 的 會食 規則 ( 較 狹義 而言 ) 相 關連 的 是 : 可以 和 什麼 人 一起 抽菸 的 問題 。 舊有 的 習慣 是 大夥兒 一起 輪流 抽 同 一 管 菸 , 因此 是否 一起 抽菸 , 決定 於 抽菸 夥伴 在 禮儀 上 的 純淨度 。 總之 , 所有 這些 規則 , 都 同 屬於 一 個 包羅 了 種種 規範 系列 的 範疇 , 而 這些 規範 正 是 儀式性 種姓 階序 的 " 身分 " 特徵 。 所有 種姓 的 社會 階序 無非 是 取決 於 : 最 上 層 種姓 ( 在 印度 種姓 裡 無疑 便是 婆羅門 ) , 是 從 何者 手 裡 接取 卡恰 與 帕卡 食物 , 以及 與 誰 一起 同食 共飲 和 抽菸 。 同樣 重要 且 互相 關聯 的 一 個 問題 自然 是 : 婆羅門 是否 掌理 某 一 種 姓 的 成員 之 宗教 事宜 , 以及 在 諸多 層次 極為 不同 的 次 種姓 裡 , 婆羅門 是 為 哪 一 個 服務 。 婆羅門 對於 同 桌 共食 問題 的 裁決 , 決定 種姓 的 階序 ; 婆羅門 雖 非 唯一 決定 者 , 但 握有 最後 的 決定權 ; 在 宗教 服務 的 問題 上 , 同樣 也 是 如此 。 在 儀式 上 屬於 潔淨 種姓 的 理髮師 , 只 無條件 地 服務 某些 特定 的 種姓 ; 或者 為 這些 種 姓 之外 的 其他 顧客 刮 鬍鬚 , 但 只 照顧 " 手指甲 " , 而 不及 " 腳趾甲 " ; 至於 某些 種姓 , 他 根本 不 服務 。 其他 各 行 的 職工 , 特別 是 洗衣工 , 多半 也 是 如此 。 通常 , 除了 某些 例外 , 同 桌 共食 的 問題 是 以 種姓 為 分疏 單位 , 而 婚姻 問題 則 是 以 次種 姓 為 單位 , 至於 祭司 與 職工 的 服務 , 多半 ── 同樣 也 有 例外 的 情況 ── 是 如 上述 的 , 以 同 桌 共食 的 規範 為 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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