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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理由 跟 你 的 對話 夥伴 最 密切 相關 。 在 快 節奏 的 日常 生活 中 , 很少 有 機會 能 讓 你 花 半 小時 報告 各 種 不同 的 理由 。 因此 , 你 必須 選定 兩 到 三 個 理由 類型 — 有時 你 的 時間 甚至 只 夠 講 一 個 。 尤其 在 電話 中 , 人 通常 比較 沒 耐心 , 所以 建議 一 開始 就 立刻 提出 最佳 理由 。 由此可見 , 論證 時 , 最 關鍵 的 問題 是 , 在 對話 情境 裡 該 使用 哪 種 理由 類型 支線 , 以及 哪 種 類型 對於 對方 最 有 說服力 。 想 做到 這樣 , 前提 是 你 要 真誠 地 傾聽 ( 而 非 心急 發言 ) , 還 有 你 必須 具備 能 讓 你 達成 目的 的 提問 技巧 。 這 兩 個 議題 , 我們 會 在 下面 兩 章 仔細 探討 , 現在 先 來 認識 這 十 大 理由 類型 。 依照 辯論 習慣 , 我 已 在 第一 章 詳細 介紹 反對 婚姻 的 論點 以後 , 接著 在 這 一 章 我 將 提出 贊成 結婚 的 理由 , 並 依據 這 個 結婚 的 例子 , 說明 每 種 理由 類型 的 重點 , 以及 哪 種 理由 類型 最 適合 哪 種 人格 特質 。 每 次 想要 說服 別人 時 , 你 都 可以 把 這 十 種 理由 類型 當成 核對 清單 , 因為 任何 主題 真的 都 能 從 這 十 個 角度 來 檢視 。 另外 也 建議 , 每 個 角度 都 要 花 點 時間 思考 , 因為 有時 在 情急 之下 會 漏掉 一些 點子 , 而 那些 點子 遠 比 我們 最初 的 想法 還要 好 。 以下 簡單 統整 十 大 理由 類型 : __UNDEF__ 十 大 理由 類型 1. 經濟 __UNDEF__ 有利可圖 __UNDEF__ __UNDEF__ 帶來 損失 2. 道德 __UNDEF__ 好 __UNDEF__ __UNDEF__ 壞 3. 法律 __UNDEF__ 合法 __UNDEF__ __UNDEF__ 違法 4. 政治 __UNDEF__ 有益 __UNDEF__ __UNDEF__ 有害 5. 利己 __UNDEF__ 為 自己 帶來 好處 __UNDEF__ __UNDEF__ 為 自己 帶來 壞處 6. 利他 __UNDEF__ 為 他人 帶來 好處 __UNDEF__ __UNDEF__ 為 他人 帶來 壞處 7. 實用 __UNDEF__ 可 實際 應用 __UNDEF__ __UNDEF__ 複雜 8. 理想 __UNDEF__ 符合 理想 __UNDEF__ __UNDEF__ 違反 理想 9. 文化 __UNDEF__ 依循 傳統 __UNDEF__ __UNDEF__ 違背 傳統 10. 情緒 __UNDEF__ 引起 正面 情緒 __UNDEF__ __UNDEF__ 引起 負面 情緒 __UNDEF__ __UNDEF__ 現在 又 到 了 舉例 的 時間 。 接下來 每 個 小節 都 會 先 概述 個別 理由 類型 , 並 介紹 該 種 理由 對 哪 類 人 特別 有 說服力 。 我 會 針對 「 人 應該 要 結婚 ! 」 這 項 主張 提出 十 種 不同 的 理由 。 注意 : 不一定 每 項 理由 你 都 要 喜歡 — 重點 在於 要 讓 你 的 對話 夥伴 覺得 有 說服力 。 或者 換 個 方式 說 : 要 適合 他 的 思維 。 蟲餌 是 要 讓 魚 覺得 好吃 , 而 不 是 釣魚 的 人 想 吃 。 我們 開始 吧 ! 經濟型 理由 __UNDEF__ 經濟型 理由 的 重點 在於 , 做 這 件 事 會 讓 你 有利可圖 還是 帶來 損失 , 也就是說 , 主要 跟 錢 有關 。 如果 能 讓 對方 明白 我們 的 建議 可 替 他 省錢 , 同時 不 需要 犧牲 品質 , 或者 可 替 他 獲利 , 那麼 這 項 理由 很 快 就 能 說服 許多 人 。 經濟 層面 最 棒 的 是 可 量化 性 : 通常 很 容易 就 可以 計算出 能夠 省下 或 取得 的 具體 數額 。 這 點 與 接下來 馬上 要 介紹 的 道德 或 理想型 理由 恰恰 相反 。 建議 : 經濟型 理由 適用 於 習慣 從 經濟 層面 思考 的 人 __UNDEF__ __UNDEF__ 【 範例 】 贊成 結婚 的 經濟型 理由 : __UNDEF__ 經濟 層面 的 論點 , 也 跟 結婚 有關 ? 只要 理智 一點 思考 , 很 快 就 會 發現 : 第一 , 夫妻 共同 報稅 每 年 能 省下 好幾千 歐元 。 第二 , 低收入 伴侶 可 享 德國 健保 全 額 給付 , 而 未婚 人士 就 不 適用 — 這 同樣 每 年 也 省 了 好幾千 歐 。 第三 , 已婚 人士 的 贈與 免稅 制度 比 未婚 人士 有利 許多 。 第四 , 配偶 一方 死亡 後 , 生存 的 配偶 擁有 財產 繼承權 , 同時 也 可 請求 遺屬 撫恤金 , 而 未婚 人士 同樣 無 此 權利 。 第五 , 從 經濟 角度 來 看 , 扶養 請求權 也 對 財務 上 的 保障 至關 重要 。 想必 你 知道 夫妻 雙方 互 負 扶養 的 義務 , 不管 是 在 婚姻 關係 存續 期間 , 或 離婚 後 的 一 段 時間 。 若 無法 工作 ( 例如 失業 或 健康 因素 ) , 但 又 還 想 擁有 最 低 生存 保障 , 結婚 都 能 大幅 避免 伴侶 淪為 赤貧 。 對 夫妻 來 說 , 經濟 上 的 風險 是 由 兩 人 共同 分擔 — 財務 上 較 有 優勢 的 一方 須 保障 另 一方 的 生計 。 當 自己 無法 真正 財富 自由 的 時候 ( 大部分 人 都 是 如此 ) , 單單 上述 的 經濟 考量 就 足以 讓 人 贊成 婚姻 制度 。 兩 人 在 決定 要不要 結婚 時 , 經濟 面向 佔 了 多少 比重 , 我們 當然 無從 得知 — 「 為了 錢 而 結婚 」 是 社會 文化 的 禁忌 , 極少 有 人 公開 談論 。 但 經濟 在 婚姻 當中 具有 重要 地位 , 這 點 大概 沒 人 會 否認 。 道德型 理由 __UNDEF__ 道德型 理由 的 重點 在於 , 一 項 行為 是否 符合 人類 道德 舉止 的 普遍 價值 與 規範 。 建議 : 道德型 理由 支線 適用 於 有 高度 責任心 的 人 。 如同 我 在 《 操控 與 反 操控 》 一 書 中 所 寫 , 所有人 都 同意 且 接受 的 社會 規範 並 不 存在 。 因此 「 符合 道德 」 到底 是 什麼 , 一直 是 個 很 有 爭議 的 問題 。 而且 每 個 人 都 有 他 自己 主觀 意識 上 的 道德 , 使得 關於 道德 的 討論 更加 困難 。 用 主觀 的 道德 當 理由 當然 很 困難 。 但 有 世人 普遍 接受 的 「 客觀 」 道德 嗎 ? 令 人 驚訝 的 是 , 有的 ! 全 世界 所有 文化 裡 , 對 道德 的 最 低 定義 是 , 至少 不要 造成 他人 的 損失 。 這 條 道德 黃金 守則 你 一定 知道 : 「 已 所 不 欲 , 勿施於人 。 」 然而 這 條 守則 僅 要求 我們 被動 地 「 不要 做 某 事 」 , 並 未 提到 我們 有 義務 主動 做出 道德 行為 , 因此 這 條 守則 無法 告訴 我們 「 必須 結婚 的 道德 理由 」 。 當然 在 古早 年代 , 婚姻 是 多數 人 唯一 能 接受 的 生活 形式 , 只有 在 婚姻 裡 才 能 發生 性行為 、 才 能 生育 。 但 在 二十一世紀 的 今天 , 結婚 也 有 道德 上 的 理由 嗎 ? 如果 仔細 思考 , 確實 有 一 個 相當 合理 的 道德 理由 ! 【 範例 】 贊成 結婚 的 道德型 理由 : __UNDEF__ 在 一 項 主題 為 伴侶 和 婚姻 的 代表性 問卷 中 , 以下 兩 句 陳述 取得 男性 與 女性 受 訪 者 最多 同意票 。 ◆ __UNDEF__ 要 對 所 愛 之 人 負責 。 ( 百分之八十一 男性 同意 , 百分之八十二 女性 同意 。 ) ◆ 婚姻 是 有 約束力 的 承諾 , 此 承諾 是 雙方 結合 的 基礎 。 ( 男性 同意 比例 百分之八十 , 女性 同意 比例 百分之七十八 。 ) __UNDEF__ 由此可見 , 大部分 人 都 接受 婚姻 關係 裡 對 彼此 負責 、 雙方 為 共同體 的 道德 義務 。 反過來說 , 利用 伴侶 、 使 對方 遭受 損害 , 通常 會 被 認為 是 不道德 的 。 這裡 所 說 的 「 利用 」 , 出現 在 日常 生活 中 是 什麼 情況 ? 婚後 常見 的 分工 是 , 配偶 一方 負責 家務 和 小孩 教育 , 另 一方 全心 投入 工作 , 負擔 家庭 開銷 。 這 已 是 公開 的 秘密 。 由於 打理 家務 和 小孩 教育 沒有 酬勞 , 基於 共同體 的 前提 , 夫妻 於 婚姻 期間 的 淨益 應 由 兩 人 平分 。 德國 民法典 裡頭 也 是 如此 規範 。 就算 某 對 夫妻 在 家務 和 職場 兩 方面 都 取得 百分之百 的 平衡 , 若 遇到 長期 疾病 、 失業 和 死亡 等 情況 , 夫妻 還是 有 共同 承擔 風險 的 義務 。 若 雙方 願意 同甘共苦 , 向 對方 負責 , 那麼 唯有 婚姻 才 能 使 人 對 未來 做出 公正 的 道德 承諾 。 相反 的 , 未婚 人士 常 在 共同 生活 幾 年 後 忽然 消失 , 不再 承擔 彼此 的 義務 — 這 對 收入 較 高 的 人 來 說 誘因 較 大 。 為 了 避免 這 種 情況 , 如果 兩 個 人 已經 在一起 很多 年 , 那麼 就 應該 結婚 , 以 符合 道德 。 民法 裡 的 夫妻 共同體 概念 當然 也 能 透過 契約 達成 ( 契約 內容 也 可 涵蓋 婚姻 關係 結束 後 的 時間 ) , 但 這 不 太 容易 實現 , 因為 不 想 結婚 的 人 通常 是 刻意 捨棄 這 種 共同體 關係 , 不 想 為 對方 負起 責任 。 基於 上述 理由 , 若 兩 人 在 關係 裡 依循 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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