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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裡 2 曾 舉 了 一 個 例子 來 說明 。 在 這 個 例子 裡 , 有 一 家 糕餅 工廠 , 其 機器 所 發出 的 噪音 與 震動聲 干擾 了 一 位 醫生 的 診療 工作 。 若要 避免 傷害到 醫生 , 就 會 對 糕餅 工廠 的 主人 造成 傷害 。 這 個 例子 揭示 了 問題 的 本質 所在 : 我們 若 限制 了 工廠 主人 的 生產 方式 , 以期 醫生 的 工作量 可以 提高 , 必須 付出 的 代價 , 就 是 糕餅 工廠 的 產量 將 會 減少 。 這樣 做 究竟 值不值得 呢 ? 另外 舉 個 例子 來 說明 。 那 就 是 到處 遊蕩 的 牛 損壞 鄰近 農作物 的 問題 。 若 無法 防止 牛 到處 遊蕩 , 則 要 增加 牛肉 的 供給 , 就 必須 以 農作物 產量 的 下降 作為 代價 。 問題 的 本質 一清二楚 : 要 牛肉 呢 ? 還是 要 農作物 ? 當然 , 除非 我們 知道 我們 取得 之 物品 的 價值 , 以及 要 取得 這些 物品 因而 放棄 之 物品 的 價值 , 否則 這 個 問題 的 答案 並 不 明確 。 再 舉 一 個 例子 來 說明 。 史蒂格勒 曾 以 河川 污染 為 例 。 3 假設 污染 河川 所 造成 之 損害 , 就 是 河 裡 的 魚類 會 被 殺死 。 我們 必須 作 的 決定 就 是 : 被 殺死 的 魚類 的 價值 , 是否 大於 不 污染 河川 就 無法 生產出來 之 產品 的 價值 ? 不 待 言 , 要 探討 此 問題 , 我們 必須 同時 考慮 總量 與 邊際量 。 社會 成本 問題 三 、 有 損害 賠償 責任 的 價格 制度 對於 前述 問題 , 我 想 先 由 經濟學家 大都 認為 可以 圓滿 解決 的 情況 開始 我 的 分析 工作 。 這 種 情況 就 是 , 企業 傷害到 別人 的話 , 就 必須 賠償 它 所 造成 的 損失 ; 而且 , 價格 制度 的 運作 非常 順利 ( 嚴格 地 說 , 這 意味 價格 制度 的 運作 不必 支付 任何 成本 。 關於 這 個 問題 , 一 個 好 的 例子 , 就 是 到處 遊蕩 之 牛 , 損毀 鄰近 土地 上 的 農作物 。 假定 一 位 農民 和 一 位 牧場 主人 毗鄰 而 居 。 此外 , 若 沒有 籬笆 隔離 農民 的 農田 與 牧場 主人 的 牛 , 則 飼養 之 牛 的 規模 若 增加 了 , 農民 之 農作物 遭受 牛 損毀 之 總損失 就 會 上升 。 牛 規模 擴大 會 造成 多 大 之 邊際 損失 , 則 又 是 另 一 回 事 。 這 端視 牛 通常 係 魚貫 而 行 , 還是 並排 地 到處 遊蕩 而 定 。 這 也 視 牛 規模 擴大 之後 , 這些 牛 休憩 的 時間 變長 或 變短 , 以及 其他 類似 的 因素 而 定 。 對 我 這兒 的 目的 而言 , 有關 牛 規模 擴大 之 邊際 損失 , 不管 我們 做 什麼 樣 的 假定 都 是 無關緊要 的 。 為了 簡化 我 的 論點 , 我 想 使用 一些 數字 來 說明 。 我 假定 , 農民 構築 籬笆 將 農作物 隔離 起來 的 成本 , 每 年 為 9 元 , 而 農作物 的 價格 為 每 噸 1 元 。 此外 , 我 假定 牛 的 頭數 與 農作物 每 年 的 損失 的 關係 如 下 : 牛 的 頭數 ( 頭 每 年 農作物 之 損失 ( 噸 額外 增加 一 頭 牛 之 農作物 損失 ( 噸 1112323634104 假定 牧場 主人 必須 為 牛 所 造成 之 損失 負責 。 則 牧場 主人 擴大 飼養 規模 , 例如 由 2 頭 增加為 3 頭 , 每 年 額外 增加 的 成本 為 3 元 。 不過 , 如果 為 了 公共 利益 , 機場 暫時 似乎 不能不 繼續 以 目前 這 種 方式 使用 , 則 請願 者 要求 給予 禁止令 以 解除 其 不便 , 是 不 應該 照 准 的 。 另外 一 件 有關 航空 事業 的 案例 , 〈 史密斯 告 新英格蘭 航空 公司 〉 ( Smith v . New __UNDEF__ England __UNDEF__ Aircraft Co . , 法院 在 審理 過程 中 , 考察 了 美國 有關 妨害 行為 合法化 的 一些 相關 法律 。 結果 發現 , 美國 的 情形 , 明顯 地 , 與 英國 的 情形 大致上 十分 類似 。 政府 立法 部門 , 所 應 扮演 的 功能 , 就是 對於 新發明 所 可能 產生 的 問題 與 危險 , 肩負起 監督 的 責任 , 並且 透過 詳細 的 法規 , 設法 將 私人 權利 重新 安排 , 並且 調和 利益 的 衝突 , 以 提昇 公共 福利 … … 假定 噪音 、 煙氣 、 振動聲 、 灰塵 、 令 人 不 舒服 的 氣味 等 , 侵入 了 某人 土地 上方 之 領空 。 如果 這 是 經過 政府 立法 部門 的 核准 , 雖 等 , 侵入 了 某人 土地 上方 之 領空 。 如果 這 是 經過 政府 立法 部門 的 核 等 , 等 , 等 , 侵入 了 某人 土地 上方 之 領空 。 如果 這 是 經過 政府 立法 部門 的 核准 , 雖然 這 多少 會 貶低 該 土地 的 市場 價值 , 但 在 實質 上 還 不至於 成為 ` 變相 的 沒收 其 財產 , 則 土地 所有者 必須 忍受 陬兆 竄 __UNDEF__ I __UNDEF__ 入 了 某人 土地 上方 之 領空 。 如果 這 是 經過 政府 立法 部門 的 核准 , 雖然 這 多少 會 貶低 該 土地 的 市場 價值 , 但 在 實質 上 還 不至於 成為 ` 變相 的 沒收 其 財產 , 則 土地 所有者 必須 忍受 這些 干擾 , 而 不能 要求 政府 賠償 損失 或 採取 補救 措施 。 由於 法律 的 准許 , 使得 妨害 行為 得以 合法化 。 有關 這 方面 的 例子 , 例如 土地 所有人 因 土地 鄰近 鐵道 , 而 遭受到 鐵道 在 使用 時 所 產生 之 煙氣 、 振動 與 噪音 之 傷害 … … ; 或 受到 工廠 鐘聲 發出 之 噪音 …… ; 或 輪船 引擎 與 鍋爐 之 噪音 …… ; 或 下水道 、 煉油廠 以及 石油精 儲藏處 所 釋出 之 臭氣 等 之 傷害 … … 。 大部分 的 經濟學家 , 對 此 問題 似乎 都 是 一無所知 。 當 這些 經濟學家 因為 噴射機 的 怒吼 而 無法 入睡 ( 這 可能 是 一 家 經 政府 核准 、 而且 也 可能 是 公營 的 航空 公司 ) , 或是 因為 經過 之 火車 所 發出 的 噪音 與 振動聲 ( 這 家 鐵道 公司 , 可能 係 經 政府 核准 設立 , 也 可能 係 公營 公司 ) , 以致 在 白天 無法 思考 問題 ( 或 休息 ) , 或是 因為 當地 下水道 挖出 之 污物 的 處理 場所 發出 的 臭氣 ( 此 處理場 , 係 經過 政府 核准 設立 , 也 可能 係 公營 公司 ) , 以致 呼吸 困難 , 或是 因為 車道 被 路障 阻擋住 了 , 以致 無法 通行 ( 毫無 疑問 地 , 這 個 路障 應 是 政府 安排 的 ) , 他們 就 變 得 神經 緊張 , 心神不寧 , 進而 聲稱 , 私人 財產 制度 有 許多 缺點 , 需要 政府 採取 管制 措施 。 大部分 的 經濟學家 , 對於 他們 所 處理 之 問題 的 本質 , 似乎 都 有所 誤解 。 他們 希望 能夠 將 之 阻止 或 減少 的 活動 , 對 全體 社會 而言 , 有 可能 是 應該 進行 的 。 問題 的 關鍵 在於 , 我們 必須 權衡 一下 , 消除 損害 行為 所 可能 得到 的 好處 與 讓 這些 活動 繼續 下去 所 可能 得到 的 好處 之間 , 這 二 者 究竟 何者 較 大 。 誠然 , 藉由 政府 經濟 活動 範圍 的 擴大 , 避免 這些 行為 被 控訴 為 妨害 行為 的 作法 , 有 可能 做 得 過火 , 導致 過猶不及 , 結果 造成 不良 的 影響 。 一方面 , 政府 對於 它 想要 推動 的 事業 , 可能 對 之 投 以 關愛 的 眼神 。 另一方面 , 在 說明 公營 事業 的 活動 是否 構成 妨害 行為 時 , 相對於 從事 相同 活動 的 企業 而言 , 政府 的 措詞 可能 會 較為 委婉 而且 動聽 。 法官 丹尼 爵士 ( Sir Alfred Denning , L . J . ) 曾經 這麼 說 : … … 今天 的 社會 革命 , 其 重要性 在於 , 過去 過於 曲護 財產權 與 契約 自由 , 但 現在 國會 不斷 的 介入 , 期使 公共 利益 獲得 應 有 的 地位 。 ★ 幾乎 可以 肯定 的 是 , 一直 受到 經濟學家 指責 的 豁免 損害 賠償 的 一些 規定 , 這 個 福利 ( Welfare Stat __UNDEF__ , 可能 會 擴大 其 適用 範圍 。 舉例 而言 , 在 英國 , 地方 政府 的 權利 , 有些 被 視為 是 絕對 的 , 有些 則 被 視為 是 有 條件 的 。 就 第一 類 權利 而言 , 地方 政府 在 執行 這些 被 授予 之 權力 時 , 沒有 任何 裁量權 。 「 所謂 絕對 的 權力 , 可以 說 就 是 , 所有 地方 政府 直接 運作 的 過程 中 所有 可能 產生 的 結果 , 都 受到 庇護 , 縱使 這些 結果 等於 妨害 行為 亦然 。 」 另一方面 , 有 條件 的 權力 , 只有 在 實行 的 結果 不至於 構成 妨害 行為 之 情況 下 才 能夠 使用 。 權力 究竟 是 被 判定為 絕對 的 或是 有 條件 的 , 應 視 立法 者 之 意旨 而 定 。 … … 立法 者 的 社會 政策 有 可能 經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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