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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底下 協議 。 要 知 此 類 分租 , 存在 根本性 的 階級 分野 , 有 財 有 勢 者 當然 是 大 老闆 , 反之 把 檔攤 租 予 他人 的 牌照 持牌人 往往 處於 下風 , 由是 糾紛 叢生 。 縱使 前者 拖延 甚至 欠租 , 持牌人 只 能 啞忍 , 無從 向 市政局 求助 。 有鑑於 上述 種種 難題 , 加上 在 現實 生活 裡 , 分租 存在 多時 , 視而不見 不 加以 監管 顯然 不切實際 , 最終 助紂有財有勢 者 侵佔 恩恤 個案 的 牌照 。 為 實事求是 , 市政局 在 1954年 召開 多 次 會議 , 認真 檢討 有關 安排 , 是否 應 繼續 豁免 准許 恩恤 持牌人 分租 與 具有 資金 及 經驗 的 人士 。 是 年 9月 , 市政局 草擬 了 一 份 共有 五 項 條款 的 分租 合約 : (一) 牌照 以 牌照 持有人 名義 發出 , 與 夥伴 無關 , 後者 只 可 處理 業務 ; (二) 市政局 只 承認 持牌人 , 其 夥伴 不予 確認 , 而 後者 在 局方 前 不 享有 在 一切 涉及 牌照 轉讓 及 取消 的 事宜 , 均 只有 持牌人 有 話事權 ; (三) 持有人 對 攤檔 持有 不 少於 百分之五十一 的 股份 , 所有 合約 需 向 市政局 註冊 並 存檔 ; (四) 不論 在 任何 區域 , 其 夥伴 都 不得 持有 多過 一 個 大牌檔 ; (五) 市政局 不會 介入 任何 糾紛 中 。 最終 敲定 的 合約 條款 長達 十四 項 , 確立 於 1954年 12月 , 換句話說 , 把 大牌檔 出租 一 事 變成 名正言順 之 舉 。 在 合約 草擬本 中 , 市政局 明確 表示 不 介入 任何 糾紛 , 惟 作為 牌照 發放 當局 責無旁貸 , 豈能 袖手旁觀 , 後 在 正式 通過 的 合約 中 再 未 見 有 此 條款 。 以下 是 一 份 由 持牌人 黃瑜英 ( Wong Yu Ying __UNDEF__ 音譯 ) 及 承租人 林曲玲 ( Lam __UNDEF__ Kuk Ling __UNDEF__ 音譯 ) 在 1955年 所 簽訂 的 合約 : (1) 3005 (2) (3) (4) 19559231956422 (5) (6) (7) (8) (9) (10) (11) (12) (13) 第六 章 ?
抗日 女 情報員 當 檔主 (14) 惟 向來 都 是 「 上 有 政策 、 下 有 對策 」 , 其中 第八 項 「 持牌人 有 權 享有 百分之五十一 的 淨利潤 」 及 十一 項 「 承租人 不得 轉移 或 轉租 牌照 給 第三者 , 或 引進 更多 承租人 」 , 承租人 鮮有 理會 。 1955年 12月 , 分租 合約 制度 實行 了 約 一 年 時間 , 據 港九 持牌 小販 工會 統計 , 已 有 五十 份 合約 出現 類似 現象 。 該 會 在 1956年 1月 17日 給 局方 的 信件 中 直言 , 合約制 行之不通 , 問題 有 三 : 最 常見 是 夥伴 以 各 種 各 樣 藉口 拒絕 簽約 , 其次 是 持牌人 沒有 權迫 令 夥伴 簽約 , 最後 是 持牌人 向 市政局 投訴 時 每每 反 招 停 牌 結果 。 雖 謂 局方 調查 後 有望 重發 牌照 , 惟 調查 動輒 數 月 , 令 持牌人 經濟 陷入 困境 。 工會 提出 三 點 解救 絕招 : 第一 招 是 盡量 在 十四 天 內 解決 有關 投訴 ; 第二 招 是 如果 持牌人 向 承租人 發出 合約 的 十四 天 後 , 仍 未 見 對方 簽妥 , 有 權 收回 經營權 ; 最後 一 招 為 絕地 反擊 , 在 持牌人 的 要求 下 , 市政 當局 有 權 向 承租人 取走 牌照 三 天 , 並 將 之 交回 持牌人 , 同時 勒令 攤檔 停業 十四 天 , 令 不法 承租人 無法 經營 。 就此 , 市政局 在 是 年 4月 23日 向 議員 發出 有關 討論 文件 , 在 綜合 各 方 意見 及 了解 後 , 列出 一 系列 問題 供 議員 考慮 。 究竟 公開 容許 分租 , 會 否 讓 不法 之 徒 濫用 有關 機制 , 令 持牌人 的 境況 較 前 更為 不利 ? 會 否 衍生 一 批 中間人 , 讓 其 有機可乘 以 各 種 不 正當 手段 操控 攤檔 , 令 局方 無從 監管 ? 而 合約 又 應否 保有 一定 彈性 , 讓 各 個 當事人 因應 實際 情況 作出 修正 , 只要 合約 在 市政局 註冊 , 局方 便 可 透過 此 作出 管制 ? 兩 天 後 會議 正式 召開 , 貝納祺 議員 先行 開腔 殘忍 地 指出 實情 : 「 大牌檔 持有人 失卻 對 攤檔 的 控制權 」 , 原因 是 遇人不淑 , 「 租給 有 經驗 的 經營 者 , 意味 對方 會 引進 其他 夥伴 或 助手 」 , 出現 「 判 上 判 」 , 故此 大部份 合約 都 未 能 反映 真實 的 夥伴 關係 。 」 錢 從 何 來 ? 財爺 似乎 想 不 通 , 唯有 於 翌日 請示 上級 港督 葛量洪 ( A . Gratham ) : 「 基於 公眾 健康 理由 … … 很 明顯 地 最好 能 將 安排 小販 遠離 社區 , 以免 釀成 滋擾 ; 但 問題 是 沒有 人 預見 為 小販 提供 三合 土檔攤 的 費用 竟 如此 高 。 」 騎虎難下 , 財爺 無奈 地 表示 : 「 可是 , 我們 早前 已經 接受 有關 提議 , 現在 別 無 選擇 , 只 能 勉為其難 繼續 。 故此 , 我 建議 將 事情 提交到 立法局 財務 委員會 商討 , 或許 我們 可 向 使用 三合土 大牌檔 的 檔販 收取 一 個 低廉 租金 。 」 收租 , 行不通 的 , 此 議 如同 廢話 , 事情 就 這樣 一直 膠著 。 拖 至 12月 , 市政局 主席 自告奮勇 向 輔政司 匯報 , 為 政府 當局 鋪設 下台階 : 「 基於 三合土 大牌檔 建造 費用 不菲 , 兼且 面前 有 一 大 堆 更為 迫切 的 工作 有待 進行 , 故此 有關 建造費 將 不會 列入 明年 財政 預算 ■ 三合土 大牌檔 方案 曾 呈交 麥道軻 , 惜 未 有 資料 得知 其 反應 。 ( 《 華僑日報 》 , 1959年 7月 16日 ) 內 …… 」 意思 是 就此 作罷 , 無 事 發生 。 在 三合土 大牌檔 熱鬧 哄哄 之 時 , 剛 於 10月 新 修訂 的 《 小販 條例 》 繼續 註明 必須 使用 經 市政局 批核 , 或 與 在 各 個 市政局 辦事處 展示 的 大牌檔 模型 相 類似 的 攤檔 設計 , 而 攤檔 上蓋 則 只 可 使用 木材 或 金屬 物料 。 可見 , 市政局 根本 早 放棄 三合土 大牌檔 之 議 , 否則 何以 不 待 上級 指示 , 要 急於 把 條例 通過 。 其實 , 華民 政務司署 早 有 為 小販 建造 攤檔 的 前科 , 用意 昭然若揭 , 無非 是 把 小販 收編 。 話說 有鑑 荷李活道 「 大笪地 」 內 的 小販 「 不 獨 秩序 不 整 , 且 對於 衛生 上 及 觀瞻 上 亦 有 不合 」 , 署方 於 1933 末梢 , 在 上址 蓋建 約 二十 間 店舖 , 編配給 各 類 小販 包括 大牌檔 , 同時 另 闢建 廁所 及 中央 廚房 。 終歸 署方 有否 向 小販 酌量 徵收 租金 , 現已 無從 考證 。 (四) ?
大 牌檔 1921年 新 通過 的 牌照 條款 並 不見 對 板凳 設立 規限 , 而 如今 既 名正言順 在 街頭 設立 固定 攤檔 , 總 要 讓 食客 食 得 安心 , 才 能 客 似 雲 來 , 這 時候 已 見 有 攤檔 陸續 沿著 檔架 正面 放有 一 長 板凳 , 與 檔架 平排 而 立 , 惟 卻 不 見 其 上 設有 小 木凳 , 食客 只得 ?
在 板凳 上 用餐 , 頗 考 腳骨力 。 ?
大牌檔 實 乃 緣於 早年 大牌檔 的 主要 食客 為 在 街頭 「 搵食 」 的 苦力 , 由於 苦力 並 不 屬於 長期 員工 , 受僱 於 某 家 某 戶 , 故 閒時 無 工 開 , 喜 ?
在 碼頭 及 貨倉 附近 碰運氣 , 待 管工 前來 招工 。 往時 街頭 鮮 設 椅子 供 人 納涼 , 於是乎 在 等待 人家 聘用 的 閒 時 , 苦力 唯有 ?
在 街頭 閒聊 或 抽煙 , 久而久之 , 連 上 大牌檔 用膳 , 依舊 ?
在 板凳 上 。 大牌檔 檔販 見狀 , 亦 很 識趣 , 在 長條 板凳 上 架上 小 木凳 , 讓 老主顧 吃 得 舒適 一點 , 相信 小 木凳 約 出現 於 一九三零年代 前後 , 所謂 「 ?
大牌檔 」 , 如是 由來 。 一言以蔽之 , 其時 大牌檔 的 基本 結構 只 有 檔架 及 一 張 長板凳 , 整 個 第五 章 ?
綠色 鐵皮盒 設計 的 演變 攤檔 大縮水 至 只有 三數十 平方 呎 。 檔販 的 活動 範圍 有限 , 左手 一 伸 一 把 麵條 旋 投入 翻騰 的 熱水 中 去 , 頃刻 右手 一 轉 杓子 , 麵條 噹噹 的 落在 小 碗 內 , 一 碗 熱騰騰 的 牛腩麵 剛好 放 在 前方 的 食客 面前 。 這 正好 符合 牌照 所 限 , 食材 預備 、 烹煮 、 清洗 等 過程 一律 規範 在 攤檔 的 法定 範圍 內 , 絕不 容許 離 檔 進行 。 有趣 的 是 法例 只 就 攤檔 檔架 立下 法定 尺規 , 卻 沒有 為 清潔 及 預備 食材 的 檔販 的 站立 位置 預留 空間 , 僅 在 原則上 要求 一切 活動 應當 緊貼 檔架 。 何謂 「 緊貼 」 各 執 一 詞 , 檔販 與 前線 警員 口角 時有 發生 , 1930年 , 便有 一 批 大牌檔 被 指 違法 延伸 阻礙 街道 , 而 遭 警察 總監 胡樂甫 吊銷 牌照 。 說到 延伸 , 定義 不一而足 , 1935年 通過 的 《 小販 條例 》 限令 檔架 不得 加設 煙囪 , 否則 視作 延伸 , 此 條款 在 往後 二三十 年 仍 具 法律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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