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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 換言之 , 多多 都 可 承受 , 多點 來 , 密 點手 , 正 中 檔販 下懷 。 而 最 大 問題 是 , 食客 愈 多 , 需要 預備 食物 及 煮食 的 第四 章 ?
閉門 造 大牌檔 模型 167 地方 益 見 擴展 , 甚至 移師 至 遠離 街道 的 後 巷 煮食 , 弄巧反拙 。 」 盡 是 大牌檔 的 錯 。 基於 阻 街 問題 嚴重 , 市政局 確認 楓樹街 的 實驗 是 失敗 的 , 而 放寬 大牌檔 經營 空間 只 會 變相 鼓勵 街頭 餐廳 的 設置 , 萬萬不能 。 透過 實驗 清楚 地 看到 , 只有 在 絕無僅有 的 情況 下 , 加設 摺 ?
而 不會 對 道路 或 行人道 釀成 阻礙 。 然而 在 甚麼 情況 下 始 會 被 界定為 「 阻 街 」 , 往往 存有 爭議 。 既然 解 不 通 阻 街 的 定義 , 「 假若 容許 在 特殊 情況 下 設有 食 ?
, 批准 與否 往往 會 招致 話柄 。 」 為 免 招致 非議 , 還是 維持 原 判 , 繼續 行 之 已 久 的 一 張 長 板凳 走 天涯 。 至於 兩 ?
八 凳 純 為 君子 協定 , 視乎 環境 而 准予 擺放 , 但 怎樣 安置 這些 ?
?
凳凳 , 不見 有 明文 標準 , 只 論 以 最 小 為 原則 , 這 無疑 為 日後 無 日 無 之 的 爭端 埋下 伏線 。 何謂 「 最 小 」 , 太 抽象 了 , 前線 執法 人員 難以 依從 , 結果 準則 形同虛設 , 一切 看 心情 辦事 。 既然 從 宏觀 角度 , 無法 規限 大牌檔 所 佔 的 空間 , 惟有 向 細微處 — — 大牌檔 的 檔架 本身 著手 , 立下 標準 設計 大牌檔 。 而 大牌檔 的 設計 又 有別於 一般 小販 攤檔 ( 以 報紙檔 為 例 , 僅 需 就 其 本身 檔攤 設計 與 周遭 環境 配合 便 可 ) , 但 市政局 卻 如 管家婆 般 , 不獨 為 大 牌檔 檔架 定下 標準 尺規 , 還 鉅細無遺 至 種種 配套 , 小 至 洗碗盆 及 沙包 , 及至 水桶 容量 等 , 均 一一 定下 標準 設計 規限 , 大小 及 物料 統統 受限 。 大牌檔 經營 者 猶如 藥房 配藥員 , 依據 一 列 長長 清單 配置 新 用具 或 修改 現有 用具 以資 配合 新 規定 , 既 煩瑣 又 「 反 智 」 。 究竟 這 列 清單 有 多 嚇人 , 不妨 細閱 第五 章 有關 大牌檔 的 標準 設計 。 二 : 官僚 閉門造檔 繼 1935年 展示 大牌檔 模型 後 , 再接再厲 於 1958年 8月 斥資 九百 大元 , 打造 了 一 款 新式 大牌檔 模型 , 放 在 中環 街市 二樓 公開 展示 , 供 大牌檔 經營 者 參照 。 設 經濟 飯店 自 1938年 起 , 市政局 與 羅文錦 的 爭論 就 未曾 休止 ; 現在 , 市政局 又 在 爭論 期間 , 強行 加速 「 殺檔 」 , 迫得 羅文錦 匆匆 於 史提芬斯 報告 發表 後 翌日 ( 1941年 8月 7日 ) , 在 立法局 提出 動議 , 企圖 力挽狂瀾 。 該 項 動議 恐怕 是 立法局 首次 就 相關 問題 作出 的 動議 , 羅文錦 指 小販 問題 對 小販 及 社會 公眾 均 甚為 重要 , 促請 當局 成立 專責 委員會 進行 研究 , 研究 範圍 涵蓋 六 大 問題 : 一 , 小販 制度 的 設立 對 社會 貧困 人士 有 多 大 作用 ? 二 , 要 怎樣 才 能 確保 熟食販 在 不 危及 公眾 健康 下 繼續 進行 買賣 ? 三 , 若 最終 第二 章 ?
「 殺檔 」 潮 以 公眾 健康 理由 全部 或 部份 取締 熟食販 , 對 現有 小販 會 形成 多 大 困境 ? 四 , 其他 工業 或 貿易 是否 可 吸納 被 取締 的 熟食販 ? 五 , 因應 現有 警力 , 如何 能 有效 取締 熟食販 ? 六 , 還 有 甚麼 法律 措施 要 配合 ? 其實 , 羅文錦 並 不 反對 有 計劃 按部就班 減少 大牌檔 , 只是 未 能 苟同 主席 建議 的 一 刀 切 , 兩 者 各 執 一 詞 , 市政局 高層 執意 加速 「 殺檔 」 , 羅文錦 再度 跑到 立法局 高唱 反對 。 在 立法局 討論 市政局 工作 , 羅文錦 自知 會 遭 非議 , 搶先 在 引言 中 先 自我 辯解 , 解釋 說 將 議題 呈上 立法局 並 無 架空 市政局 之 意 , 乃 全 因 小販 問題 涉獵 範圍 甚 廣 , 包括 經濟 及 政策 層面 , 非 區區 一 個 法定 機構 可 應付 得來 , 更 無 可能 獨 沽 一味 僅 著眼於 衛生 。 這 番 話 既是 為 自己 開脫 , 亦 是 隔 空 回應 市政局 主席 嘉理 6月份 向 傳媒 所 言 : 「 小販 問題 只 涉 公眾 健康 。 」 在 發言 時 , 對於 市政局 提議 由 政府 成立 經濟 飯店 , 招聘 前 熟食販 打理 , 羅文錦 坦言 質疑 這 張 「 支票 」 能否 兌現 , 假若 開出 的 是 「 空頭 支票 」 , 而 大牌檔 又 急急 被 大肆 取締 , 將 危及 一 眾 檔販 生計 。 他 接續 說 : 「 我 認為 在 小販 牌照 發放 上 , 應 從 小販 制度 為 《 濟貧法 》 的 替代 角度 而言 , 故此 牌照 只 向 年紀 老邁 、 身體 殘障 、 沒有 其他 經濟 收入 等 人士 簽發 , 當然 附帶 條件 是 在 香港 住滿 最 基本 年期 , 始 符合 申請 條件 。 」 前述 杜德 於 1936年 發表 《 備忘錄 》 時 , 亦 高舉 《 濟貧法 》 , 以 此 為 小販 申領人 設限 , 但 與 羅文錦 所 採取 的 角度 卻 大相逕庭 , 後者 認為 小販 制度 的 設立 既 為 《 濟貧法 》 的 替代 , 實 不宜 貿然 廢除 。 羅文錦 動議 要求 港督 委任 獨立 委員會 重新 研究 小販 問題 , 就 小販 制度 對 草根 階層 所 起 的 作用 、 小販 何以 在 不 危及 公眾 衛生 下 進行 兜售 、 廢除 小販 制度 對 商販 帶來 的 經濟 影響 、 香港 工業 及 貿易 是否 足以 吸納 小販 、 又 或 需 制訂 甚麼 救濟 措施 、 現時 警力 如何 有效 取締 小販 等等 範疇 作出 探討 。 動議 獲得 同袍 譚雅士 ( W . N . T . Tam ) 律師 和議 : 「 取消 熟食販 牌照 , 肯定 會 令 一 大 批 依靠 此 為生 的 人 失去 生計 。 熟食販 的 消失 能否 實質性 地 減少 腸胃 疾病 乃 未知之數 , 但 可以 肯定 的 是 所 衍生 的 經濟 難題 , 與 衛生 問題 同樣 急切 , 市政局 卻 聲稱 經濟 問題 超出 其 管治 範圍 , 堅持 其 根本性 功能 是 考量 衛生 事宜 。 其實 由 始 至 終 也 沒有 人 提出 要 不惜 任何 代價 保留 小販 , 如果 羅 議員 建議 的 獨立 委員會 經 多重 考慮 後 , 認為 小販 未 符 現代 衛生 標準 而 決議 取締 , 我 敢 肯定 我們 是 會 尊重 此 決定 的 。 」 代表 政府 發言 的 輔政司 史美 ( N . L . Smith ) 斷然 否決 設立 獨立 委員會 的 必要性 , 理由 是 市政局 內 人材濟濟 , 既然 逾 半數 議員 為 非官守 議員 , 當中 亦 有 不少 具 代表性 的 華人 領袖 , 且 有 來自 各 專業 領域 的 官守 議員 坐鎮 , 如 警方 及 華民 政務司 , 毋庸 多此 一舉 另 起 爐灶 。 史美 深諳 這 個 答案 無從 打發 羅文錦 , 只好 承諾 有關 問題 發回 市政局 重議 , 且 暫緩 該 局 早 前 通過 9月 1■ 1950年代 設 於 灣仔 修頓 球場 的 經濟 飯店 。 ( 鄭寶鴻 先生 提供 ) 第二 章 ?
「 殺檔 」 潮日 取締 熟食販 的 議案 。 雖則 成立 獨立 委員會 的 動議 遭 否決 , 總算 成功 爭取到 「 拖字訣 」 。 再 加上 離任 在即 的 港督 羅富國 賣 個 順水人情 , 繞過 彎 叮囑 市政局 重議 時 千萬 不要 只 放眼 衛生 問題 , 同時 要 考量 經濟 範疇 , 不 忙 附加 註腳 : 「 小販 制度 雖 不 是 《 濟貧法 》 的 最佳 替代 , 然 在 未 有 更 妥善 替代 方法 前 , 不宜 取締 小販 ; 既然 如此 , 當然 有 牌 小販 較 無 牌 小販 為 好 ! 」 中央 廚房 可惜 俗語有 謂 「 人 一 走 , 茶 便 涼 」 , 市政局 主席 嘉理 把 羅富國 的 提示 當作 耳邊風 , 聽 過 便 算 , 死守 前任 主席 杜德 堅持 的 衛生 論調 , 打 著 「 衛生牌 」 , 暗地裡 聯繫 衛生署 。 在 立法局 動議 後 一 星期 , 給 衛生署 去 信 , 尋求 支持 試行 在 灣仔 街市 地庫 設立 「 中央 廚房 」 , 熟食販 集中 煮 ■ 史美 急 叫停 第二 輪 「 殺檔 」 潮 , 讓 檔販 得以 喘息 。 ( 《 華僑日報 》 , 1959年 1月 1日 ) 食 , 再 分發 各 檔 出售 。 這 與 二十世紀 末 , 禽流感 在 港 肆虐 , 政府 多 番 倡議 設立 中央 屠宰場 的 原理 同出一轍 , 想不到 的 是 對 中央 處理 的 迷信 有 一定 歷史 淵源 。 豈料 醫務 總監 司徒永覺 ( Selwyn Selwyn-Clake ) 卻 唱反調 , 在 收到 市政局 的 信 後 翌日 ( 即 8月 15日 , 7月 15日 曾 給 市政局 去 信 ) 立時 回信 , 信 中 以 中央 廚房 的 提案 需 加以 研究 始 可 作實 , 而 輕輕 帶過 話題 , 反而 用 了 甚多 篇幅 表態 反對 用 強硬 手法 , 如 沒收 大牌 檔 販 的 食物 及 煮食 用具 , 趕絕 檔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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