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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見及 此 , 決定 將 行 之 多 年 的 協定 合法化 。 是 項 動議 在 提交 市政局 大會 前 , 已 取得 警 第五 章 ?
綠色 鐵皮盒 設計 的 演變 務處 處長 伊輔 ( H . W . E . Health ) 共識 。 是 年 1月 19日 , 立法局 通過 有關 附例 , 同意 新增 第二十六 條 甲 , 經 市政局 批准 下 , 容許 大牌檔 在 不 阻塞 交通 的 前提 下 , 在 局方 同意 的 特准 範圍 內 擺設 兩 ?八 凳 , 條件 是 必須 全 為 摺疊式 。 摺疊式 ?凳 是 法例 明文 要求 的 , 換言之 , 在 非 繁忙 時間 及 晚上 收檔 時 , ?凳 均 須 摺起 存放 在 恰當 位置 , 總之 在 街頭 謀生 日 與 夜 都 不得 釀成 阻街 。 尤其 在 晚間 , 大牌檔 收檔 後 , 街頭 空間 要 再次 給 釋放出來 , 以便 街道 清洗 , 便捷 行人 過道 。 而 每 張 ?
又 不得 超逾 四 平方呎 面積 , 將 行 之 已 久 的 既定 事實 合法化 。 該 《 附例 》 限令 所有 ?凳 的 擺放 必須 按 比例 繪畫 , 有關 圖則 及 照片 要 清楚 顯示 該 攤檔 及 與 其 相連 的 環境 , 照片 夾附 在 牌照 背頁 , 而 牌照 又 必須 在 攤檔 當眼 位置 展示 。 一 式 兩 份 , 一 份 由 檔販 保存 , 以便 隨時 查 牌 ; 另 一 份 則 由 局方 備案 , 防 檔販 抵賴 時 用以 佐證 。 見證 著 這 項 在 大牌檔 發展 上 的 碩果僅存 的 歷史 證物 , 乃 現時 由 深水 ?
耀東街 強記 於 1968年 領取 的 牌照 , 此 牌照 的 簽發 時間 雖 距 今 只不過 區區 四十多 年 , 但 卻 蘊含 著 大牌檔 發展 的 重大 意義 。 在 十三 吋 乘 九 吋 的 長形 牌照 正面 最 上方 , 開宗明義 牌照 所 繪圖 則 乃 按 「 小販 條例 第二十六 條 甲 節 所 准 擺設 ?
凳 」 的 圖示 , 這裡 所 指 的 小販 條例 正 是 上文 提及 的 1966年 《 小販 ( 修訂 ) 附例 》 第二十六 條 甲 。 在 此 新增 條款 通過 前 , 原有 大 牌檔 牌照 僅 簡列 持牌人 姓名 、 牌照 編號 、 營業 地點 等等 , 圖則 及 照片 一概 欠奉 。 蓋 因 從前 ?凳 的 擺設 純 為 君子 協定 , 因應 個別 例子 , 稱不上 是 通例 , 是故 毋庸 大費周章 找來 專人 繪圖 或 拍照 。 強記 存有 的 牌照 , 有 相 有 圖則 , 見證 著 ?
凳 安置 獲 合法化 的 新 里程碑 , 稱 之 為 歷史 牌照 絕不為過 。 9月 新 條款 通過 後 , 為 恐 在 進行 繪測 時 受到 「 不 必要 阻撓 」 , 市政總署 人員 在 警方 協作 下 , 為 市區 的 大牌檔 拍照 繪圖 存檔 。 拍照 繪圖 區區 小 事 , 大費周章 請來 警伯 助陣 , 實情 醉翁 之 意 不 在 酒 , 乃 在 借 是 趟 拍照 , 重整 大牌檔 座位 安排 , 掃走 礙眼 阻 街 的 雜物 。 及至 翌年 ( 1967年 ) 3月 底 , 已 就 三 分 二 檔 攤 完成 有關 資料 紀錄 , 後 因 「 六七 動亂 」 , 工作 一度 暫緩 。 編號 九八八 的 強記 , 其 牌照 則 是 在 1968年 7月 8日 下午 4時 20分 繪畫 ( 或 完成 繪圖 ) 的 , 五 天 後 的 早上 11時 5分 , 經 印刷 的 正式 牌照 終 交付 牌主 簽名 作實 。 隨 牌照夾 附 了 一 張 相片 , 該 相片 為 督察 於 繪圖 當天 順道 拍攝 的 , 根據 規定 , 拍攝 當天 牌主 必須 在場 。 經 現時 強記 掌舵人 曾有蓮 證實 , 照片 中 隱約 見 檔架 內 有 一 人 正在 煮食 者 確 為 其 先父 、 當年 的 牌主 曾偉強 ( 現 牌主 為 其 母 ) 。 有趣 的 是 , 牌照 甚至 記錄 了 繪畫 的 詳細 時間 。 同時 , 圖 則 總算 清楚 標示 該 檔 所 處 的 街道 名稱 、 檔攤 具體 位置 ( 在 街道 上 那 個 位置 , 與 街道 及 攤檔 周邊 攤檔 的 確實 距離 ) 、 檔架 尺寸 。 」 李樹芬 不 多 花唇舌 , 單槍直入 揪出 問題 所在 。 這 一 問 , 議員 們 面面相覷 , 李樹芬 知道 此 回 終於 捕捉到 議員 的 注視 , 於是 把握 機會 一口氣 說 下去 : 「 豈 以 一 在 屋 內 營業 , 一 在 屋 外 營業 即 有 分別 乎 , 查 食物 攤檯 營業 , 雖 非 經 本 局 發給 牌照 , 但 要 領有 警察 當局 牌照 方 准 營業 , 此 或 因 統制 交通 之 故 , 然 保障 人民 健康 問題 , 至為 重要 , 警察 當局 既 無 衛生 管理 之 可能性 , 故 兄弟 提議 應 將 此 事 移歸 本 局 辦理 。 」 ( 《 華僑日報 》 , 1934年 5月 23日 ) 一 輪 強攻 後 , 獲 羅文錦 附和 , 各 議員 連連 稱 是 , 即時 議決 成立 市政局 , 並 授予 統一 簽發 牌照 的 權限 , 是 項 議案 更 給 傳媒 評為 該 局 兩 年 來 最 重要 的 一 項 。 一 : 衛生牌 在 探討 市政局 成立 對 大牌檔 發牌 的 影響 前 , 得 先 考究 是 項 權力 交接 的 意義 何在 ? 根據 決議 , 小販 牌照 的 發放 , 再 不 獨 是 一味 靠管 的 簽發 行為 ; 反之 義正嚴詞 地 將 熟食 小販 納入 標榜 維護 公眾 衛生 的 法定 機構 , 明確 顯示 當局 對 處理 小販 問題 策略 上 的 變調 , 不再 像 過往 般 散亂 地 將 涉及 公眾 衛生 的 發 牌 權責 置於 不同 部門 , 政 出 多 門 , 管制 旁落 。 公眾 利益 毋庸 置 辯 追源 溯始 , 簽發 小販 牌照 的 權力 , 由 第一 棒 專責 處理 華人 事宜 的 登記署 ( 華民 政務司署 的 前身 ) , 於 一次大戰 後 移交 第二 棒 的 警務處 , 將 小販 問題 列入 警政 系統 , 把 小販 「 當犯 」 看待 ; 再 由 警方 轉手 給 高舉 「 衛生牌 」 的 市政局 , 以 公眾 衛生 作 擋箭牌 , 在在 反映 當局 在 小販 管治 政策 上 的 變迭 。 初 採 懷柔 手法 , 由 華民 政務 司署 專項 處理 , 把 之 當 種族 問題 小心 部署 。 厲精圖治 如 港督 寶雲 , 1883年 上場 初期 也 苦口婆心 勸籲 殖民地 官僚 , 對 華人 小販 多加 忍讓 , 強調 只 能 按部就班 收緊 對 小販 的 管制 , 免 激發 龐大 的 華人 小販群 因 吃飯 問題 起哄 , 觸碰 管治 危機 。 迨 至 二十世紀 初 , 殖民 政府 漸次 推行 強勢 管治 , 僅 少數 弱勢 社群 有幸 當上 小販 , 喻示 小販 牌照 是 為 草根 一 族 而 設 , 這 項 標籤 亦 有效 獲 大部份 沒有 份兒 的 香港人 默示 。 再 到 一九三零 及 四零年代 , 轉 以 公眾 衛生 為 福祉 , 動 之 香港 市民 , 潛台詞 是 公眾 利益 毋庸置辯 , 旨在 合理化 清除 小販 的 決定 。 此 等 論調 與 傅柯 論及 法國 的 勒特羅涅 法官 於 1764年 發表 的 文章 , 指 流浪 者 是 滋生 盜賊 和 殺人犯 的 溫床 , 形容 這些 人 雖 活 在 社會 之中 , 卻 第二 章 ?
「 殺檔 」 潮 稱不上 是 社會 成員 , 蓋因 他們 正在 進行 著 一 場 反 整體 公民 的 戰爭 , 故 應對 之 施以 最 嚴厲 刑罰 「 被 國家 佔有 , 像 奴隸 從屬 主人 一樣 從屬於 國家 」 ( __UNDEF__ Foucault __UNDEF__ , 1992:85 ) 。 破壞 社會 契約 的 人 自當 被 標籤 為 社會 公敵 , 為了 確保 社會 秩序 運作 暢順 , 施加 懲罰 乃 理所當然 。 以 公眾 衛生 為 命題 , 當政 者 趁機 在 疫症 中 把 小販 標籤 為 病菌 源頭 , 晃動 公眾 衛生 旗幟 以 進行 各 類 名目 的 管制 , 變 得 合情 且 合理 。 再 仔細 細看 香港 的 「 衛生牌 」 是 如何 成形 的 。 其實 , 早 在 差不多 百 年 前 , 1845年 所 頒佈 的 《 公眾 健康 及 衛生 條例 》 ─ 將 小販 管制 課題 首次 訴諸於 法 , 便 開宗明義 把 小販 問題 歸納入 衛生 議題 , 把 小販 與 公眾 衛生 對立 起來 。 根據 法例 , 任何 人 不得 作出 下列 行為 「 展示 、 懸掛 任何 東西 在 通道 或 屋 和 店舖 外 , 以 作 出售 ; 或 從 窗戶 、 屋頂 、 房屋 、 店舖 或 其他 建築 , 延伸出 任何 木桿 、 百葉簾 、 帆布 、 線 等 , 滋擾 或 阻塞 公共 空間 … … 。 」 違者 處以 罰款 五 大 英鎊 。 1841年 6月 , 英軍 還 未 正式 佔領 香港 , 霸佔 西區 一角 的 先頭 部隊 , 可能 是 水土不服 , 又 或 衛生 環境 欠佳 , 十 星期 內 死去 六十 人 , 故 當 英國人 在 佔領 本 港 後 翌年 ( 1842年 ) , 首要 任務 之 一 就 是 成立 公眾 衛生 及 淨潔 委員會 , 著手 規劃 相關 條例 , 1845年 所 施行 的 《 公眾 健康 及 衛生 條例 》 正 是 其中 一 例 。 透過 解構 警方 與 小販 的 緣份 是 如何 扯上 邊 的 , 有助 理 順 「 衛生牌 」 在 政策 執行 上 的 雛型 ─ 以 管制 為主 。 事 緣 1869年 , 時任 助理 總登記官 李斯特 ( A . L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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