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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 過半 同意票 的 院長 和 另 二十四 名 委員 在 總統府 宣誓 就職 。 其後 補足 副院長 及 委員 三 人 於 十二月 一日 上任 。 監察權 歷史 久遠 , 所謂 柏台 、 所謂 御史大夫 , 就 是 歷史 留下來 的 名詞 。 孫中山 先生 革命 時 把 歐西 行政 、 立法 、 司法 三 權 加上 監察 、 考試 二 權 , 創立 了 五權憲法 。 事實 上 , 監察 制度 非 中國 獨有 , 國際 上 有 一 個 叫 IOI ( 國際 監察使 協會 __UNDEF__ International Ombudsman Institute ) 的 組織 , 成員國 逾 百 。 也就是說 , 各 國 監察 制度 的 設計 雖然 各 有 不同 , 但 目前 有 多 個 國家 有 監察 制度 的 存在 和 運作 。 依照 現行 憲法 , 監察 委員 「 需 超出 黨派 以外 , 依據 法律 獨立 行使 職權 」 。 權力 包括 調查 、 糾正 、 彈劾 、 糾舉 , 或者 簡要 地 說 , 監察 委員 對 中央 及 地方 政府 的 施政 或 設施 經由 調查 行使 糾正權 , 對 違法 失職 的 公務員 經由 調查 行使 彈劾權 和 糾舉權 。 其實 監察 委員 工作 負荷 不 輕 , 另 有 兩 個 工作 也 必須 花掉 一些 時間 , 其一 是 每 年 必須 做 中央政府 和 地方 政府 的 巡察 ; 其二 是 依 監試法 , 監察 委員 必須 擔任 國家 各 類 考試 的 監試 委員 。 我 意願 擔任 監察 委員 , 自然 有 一 番 想法 。 我 給 自己 開 了 一 張 清單 , 要求 自己 在 六 年 任期 中 必須 逐一 立案 , 把 我 認為 阻礙 國家 進步 的 諸多 現象 一件件 查 清楚 , 以 促成 改革 。 我 立案 調查 的 第一 個 案件 是 食品 衛生 管理 。 長 時間 以來 , 我 對 報章 上 不斷 出現 問題 食品 , 相當 不以為然 。 我 的 假定 是 , 政府 對 食品 衛生 管理 投入 的 人力 和 經費 不足 , 而且 罪 與 罪 之間 有 問題 。 我 邀請 來自 民間 消基會 的 程仁宏 委員 和 來自 行政院 消保會 的 楊美鈴 委員 共同 調查 。 結果 發現 我 的 假定 是 正確 的 ; 衛生署 當時 一 年 只 花 不 到 一億 新台幣 的 經費 在 作 食品 衛生 管理 , 這 是 先進 國家 的 幾十分之一 乃至 幾百分之一 ; 至於 人力 , 同樣 嚴重 不足 。 此外 , 對 為非作歹 的 商人 , 大多 不 起訴 , 起訴 的 大多 判 無罪 , 判 有罪 的 大多 可 易科 罰金 。 最後 我們 提出 糾正案 , 司法 部分 則 請 司法院 參酌 。 其後 政府 成立 食品 藥物 管理署 , 可是 經費 和 人力 仍 未 能 大幅 增加 , 至於 對 奸商 的 重罰 , 過 了 很 久 立法院 才 完成 修法 。 政府 對 飲食 安全 的 輕鬆 態度 , 我 至今 不解 。 楊美鈴 和 程仁宏 二 位 委員 其後 持續 對 食品 衛生 個案 進行 調查 , 我 很 敬佩 他們 二 位 的 專注 。 曾 有 一 位 衛生 署長 對 諸多 糾正 不以為然 , 其實 不同 公職 各 有 所 司 , 我 相信 換成 那 位 署長 自己 來 當 監察 委員 , 面對 不斷 出事 的 食品 衛生 施政 , 恐怕 還是 會 咬牙切齒 吧 ! 我 立案 調查 的 第二 個 案件 是 政府 對 藥物 的 管理 。 據 我 所 知 , 長 時間 以來 , 偽藥 、 劣藥 、 禁藥 充斥 市面 , 我 認為 政府 假如 不能 善盡 把關 職責 , 無異 拿 人民 的 健康 和 生命 開玩笑 。 我 邀請 有 醫療 背景 的 尹祚芊 委員 和 錢林慧君 委員 共同 調查 。 結果 發現 政府 在 藥物 管理 上 經費 和 人力 與 食品 管理 同樣 嚴重 不足 。 更 糟糕 的 是 監管 流程 拖泥帶水 曠時 費日 , 一 件 偽 劣 藥 案件 從 發現 到 裁罰 拖 個 半 年 司空見慣 。 更 可笑 的 是 , 不法 商人 最後 大多 罰錢 了事 , 那些 罰款 通常 只 是 他們 不當 得利 的 幾百分之一 甚或 幾萬分之一 。 我 堅信 , 根絕 偽劣 藥 的 最 有效 辦法 是 : 讓 不法 商人 認定 製造 販賣 偽劣 藥 所 受到 的 懲罰 讓 他們 「 不 划算 」 , 因此 我們 最後 提出 的 糾正案 , 除了 要求 增加 經費 人力 、 改善 管理 流程 外 , 還 包括 要求 檢討 法制 。 如 前 所 述 , 「 食品 藥物 管理署 」 成立 後 , 經費 和 人力 並 未 大幅 增加 。 先進 國家 容許 的 偽劣 藥 市占率 是 百分之一 , 我們 的 情形 距離 甚 遠 ; 行政 部門 敷衍 監察權 不 難 , 但 需 知 「 衙門 好 修行 」 , 任令 不法 商人 肆無忌憚 地 不斷 傷害 國民 健康 , 上天 不容 ! 我 立案 調查 的 第三 個 案子 是 攤販 管理 。 「 取締 攤販 」 是 政府 管理 攤販 政策 的 基調 , 我 不以為然 。 我 對 政府 以 取締 作為 攤販 管理 的 基調 不以為然 是 因為 我 來自 民間 , 我 認為 攤販 如果 不符 衛生 條件 應該 輔導 ; 如果 攤販 流竄 妨礙 交通 應該 有效 管理 ; 但 攤販 是 小 市民 謀生 管道 , 攤販 是 庶民 文化 , 應該 讓 它 合理 存在 , 甚至 可 因勢利導 , 成為 觀光 事業 之 一 環 。 我 邀請 出身 警界 的 余騰芳 委員 和 來自 行政院 消保會 的 楊美鈴 委員 共同 調查 。 攤販 種類 有 三 : 一 是 在 傳統 市場 有 固定 攤位 的 攤商 , 二 是 定期 半 自動 在 某 一 固定 地點 集市 的 攤商 , 第三 種 是 使用 一 輛 機動車 或 手推車 , 乃至於 肩 挑 兩 籃 , 自行 在 街 上 流動 的 攤販 。 依據 政府 統計 , 民國 九十七年 八月 底 , 攤商 和 攤販 加起來 , 其 從業 員工 人數 多達 四十七萬三千 人 。 民國 九十一年 , 經濟 不景氣 , 就業 不易 , 一 年 之間 就 有 八萬 攤販 出現 ; 從 另 一 個 角度 看 , 這些 人 是 以 經營 攤販 自己 解決 了 就業 問題 。 監察 委員 查案 , 在 必要 時 可 辦 諮詢 會議 , 請 各 該 問題 的 學者 專家 前來 指教 。 我 很 高興 地 發現 , 這些 研究 攤販 的 專家 學者 對 管理 攤販 的 見解 , 與 我 大抵 相同 。 三 人 小組 最後 作成 四 點 結論 與 建議 : 一 、 中央 主管 機關 允 宜 迅即 訂定 專法 , 明訂 輔導 管理 通則 , 以 為 各 縣市 訂立 自治 條例 之 南針 與 地方 攤販 管理 之 準據 , 且 在 立法 完成 後 , 即 應 嚴格 執行 , 以 貫徹 輔導 管理 攤販 之 立法 意旨 。 二 、 對 既成 攤商 集中 市場 , 應 積極 輔導 , 使 其 符合 衛生 環保 標準 ; 同時 強化 攤販 自治會 之 功能 , 並 與 政府 共同 協力 , 取代 政府 行政 機關 之 部分 功能 , 以便 借 力 使力 , 作為 攤販 管理 之 民間 單位 。 三 、 有鑑於 攤商 乃 國民 就業 和 國民 消費 生活 的 一 部分 , 經濟部 及 各 直轄市 、 縣 、 市政府 應 放棄 以 取締 為 導向 之 政策 , 並 在 不 妨害 交通 、 市容 之 條件 下 , 積極 輔導 流動 攤商 的 生存 發展 。 四 、 在 政府 大力 輔導 與 投入 設置 攤販 集中 市場 同時 , 基於 國民 平等 原則 , 攤販 之 課稅 基礎 , 應 採行 目前 設 籍 課稅 及 核定 課稅 之 方式 , 交互 運用 , 且 財政部 財稅 機關 應 基於 同業 利潤 標準 , 予以 審慎 觀察 及 核定 稅額 , 以 維 社會 賦稅 公平 正義 之 原則 。 經濟部 對 本 項 調查 和 建議 的 態度 , 令 人 欣慰 , 他們 派 了 中部 辦公室 沈世津 主任 ( 此 君 後來 榮升 工業局長 、 經濟部 次長 ) 每隔 一 段 時間 來 告訴 我 執行 進度 。 各 縣市政府 先後 制訂 了 攤商 管理 自治 條例 。 令 我 更 感 欣慰 的 是 , 近年 來 政府 大力 推動 觀光 事業 , 各 大 城市 攤商 集中 的 「 夜市 」 成為 外來 遊客 的 最愛 之 一 。 有 些 違法 案子 一 看 就 知道 無心 之 過 , 卻 必須 罰錢 。 其實 , 假如 要 整飭 官箴 , 應 申報 財產 的 人 限於 地方 鄉鎮 縣市 正副首長 和 中央 部會 局 署 正副首長 以及 正副總統 , 也 就 夠 了 ; 為政 之 道 , 提綱挈領 , 抓 大 放 小 , 何必 勞師動眾 、 勞官傷財 到 此 地步 ! 我 在 開會 時 多 次 表達 這 種 看法 , 同僚 幾乎 都 表 認同 , 可是 立委 不 修法 , 事情 能夠 怎麼辦 ? 萬般 嚴謹 處理 彈劾案 監察 委員 最 大 的 權力 就 是 「 糾彈 百官 」 , 其中 彈 字 講 的 就 是 彈劾權 。 依 監察法 , 監察 委員 經 調查 認定 某 位 公務人員 有 違法 失職 事實 後 , 可 由 兩 位 委員 以上 提案 , 交由 十三 位 委員 組成 的 彈劾案 審查會 審查 。 審查會 至少 必須 有 九 人 出席 。 同 一 案件 第一 次 未 過半 , 提案人 可 再 提 一 次 。 監察院 通過 彈劾案 後 , 依法 送交 司法院 公務員 懲戒 委員會 審查 , 這 是 權力 制衡 的 設計 。 公務員 懲戒 委員會 可以 作成 撤職 、 停職 、 降職 、 罰鍰 、 記過 、 申誡 的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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