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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 揣摩 北京 政府 喜好 配合 避免 觸怒 北京 政府 例子 內地 法律 專家 批評 終審 法院 有關 司法 管轄權 判決 香港 特區 政府 律政司長 主動 要求 終審 法院 澄清 判決 捍衛 香港 特區 法院 司法 管轄權 顯示 行政 長官 避免 北京 政府 香港 特區 衝突 不惜 犧牲 香港 特區 程度 自治 行政 長官 重要 考慮 維持 香港 內部 穩定 由於 北京 政府 非常 重視 香港 能否 維持 安定 繁榮 一國兩制 成敗 指標 所以 影響 行政 長官 憲政 定位 限制 限制 實質 意義 給予 法院 標準 行使 違憲 審查權 審查 一般 法律 是否 符合 人權法 人權 保障 第二 部分 提及 香港 政府 制定 法例 香港 居民 人權 作出 限制 違反 國際 人權 公約 或是 人權 法案 有關 限制 限制 香港 法院 便 這些 法例 撤銷 我們 可以 看出 如果 沒有 足夠 限制 限制 法院 衡量 政府 行為 合憲性 第二 部分 提到 Winfat Enterprise __UNDEF__ HK Co . Ltd . v Attorney General __UNDEF__ 就是 這樣 例子 應該 注意 香港 回歸 人大 常委會 關於 香港 原有 法律 決定 人權 法案 第二 第三 第三 第四 有關 規定 採用 香港 特區 法律 因為 中央政府 認為 給予 人權 法案 高於 香港 其他 法律 先例 影響到 回歸 基本法 實施 憲政 結構 而且 基本法 第三 本身 人權法 第三 大部分 條文 屬於 權利 條款 系列 人權 作出 保證 第三 基本法 其他 條文 權利 條款 一些 人權 作出 保證 但是 上文 論述 這些 權利 條款 限制 條款 52 1997年 2月 23日 第八 人民 代表 大會 常務 委員會 第二十四 會議 通過 53 25 193 香港 違憲 審查 制度 限制 限制 保障 基本法 第三 限制 條款 第39 第2 條文 規定 香港 居民 享有 權利 自由 依法 規定 不得 限制 限制 不得 第一 規定 抵觸 確定 政府 限制 人權 權力 提供 一定 程度 限制 限制 第一 限制 必須 法律 作出 第二 限制 不得 第39 第1 規定 抵觸 基本法 第39 第1 規定 公民 權利 政治 權利 國際 公約 經濟 社會 文化 權利 國際 公約 國際 勞工 公約 適用 香港 有關 規定 繼續 有效 通過 香港 特區 法律 予以 實施 也就是說 香港 特區 政府 依法 香港 居民 享有 權利 自由 作出 限制 不可 國際 人權 公約 人權 法案 抵觸 因為 人權 法案 實際 基本 大部分 國際 人權 公約 條文 原文 照錄 尤其 其中 權利 條款 限制 條款 限制 限制 條款 可見 通過 基本法 第39 國際 人權 公約 人權 法案 間接 成為 香港 法院 違憲 審查 標準 2. 終審 法院 限制 限制 理解 限制 限制 終審 法院 2005年 梁國雄案 判決 明確 解釋 (1) 限制 必須 法律 規定 法定 要求 (2) 規定 必須 民主 社會 為了 國家 安全 公共 利益 公共 秩序 公共 健康 道德 其他 權利 自由 保護 認為 必須 必要性 要求 便利 上述 這些 目的 合法 目的 為了 便利 這些 要求 限制 合憲 要求 54 [ 2005 ]3 H K L R D 164 被告 梁國雄 立法員 議員 進行 遊行 公安 條例 規定 知會 警務處 處長 取得 反對 通知書 終審 法院 裁定 公安 條例 第十四 第十五 賦予 警務處 處長 公共 秩序 o r d r e p u b l i c 為由 反對 公眾 遊行 施加 條件 行政 酌情權 無效 因為 公共 秩序 o r d r e p u b l i c 概念 準確 意思 難以 捉摸 不能 警務處 處長 享有 規管 公眾 遊行 行政 酌情權 給予 足夠 準確度 表述 然而 限制 法定 要求 並非 字面 理解 這麼 簡單 終審 法院 梁國雄案 重申 岑國社案 判決 立場 認為 法定 要求 符合 法律 確定性 legal certainty 原則 原則 要求 市民 足夠 可能 得知 法律 規定 並且 規定 必須 市民 行為 提供 足夠 明確 指引 所以 如果 法律 規定 規定 本身 足夠 明確 不能 滿足 合法性 規定 條件 第二 根據 終審 法院 吳恭劭案 判決 必要性 要求 應該 原意 解釋 不必 參照 迫切 社會 需求 pressing social need __UNDEF__ 理解 終審 法院 認為 必要性 要求 實質 涉及 比例 原則 proportionality __UNDEF__ 適用 限制 條款 是否 達到 目的 適當 比例 原則 其他 眾多 國家 地區 普遍 適用 衡量 具體 案件 梁國雄案 法院 社會 利益 個人 權利 集會 自由 之間 權衡 衡量 權利 限制 是否 服從 國際 人權 公約 允許 目的 衡量 規定 是否 足夠 清晰 滿足 法律 確定性 需要 衡量 規定 是否 追求 立法 目的 比例 相適 比例 相適 應該 理解為 (1) 限制 必須 追求 合法 目的 合理 聯繫 (2) 限制 權利 手段 必須 超出 追求 合法 目的 使用 必要 範圍 可見 香港 法院 審查 具體 案件 基本法 第三 國際 人權 公約 人權 法案 適用 貫穿 審查 過程 形成 香港 違憲 審查 司法 理論 (五) 違憲 審查 司法 救濟 通常 沒有 救濟 保障 形同虛設 必要 贅述 基本法 第11 55 [ 2002 ]2 HKLRD 793 56 [ 1999 ] 3 HKLRD 907 57 58 51 59 51 60 關於 人權 法案 司法 審查 標準 參見 Simon N . M . Young ,“ Restricting Basic Law Rights in Hong Kong ,” Hong Kong Law Journa l , Vol ,34 2004 :109 -132 195 香港 違憲 審查 制度 規定 立法 機關 制定 法律 不得 基本法 抵觸 而且 第39 規定 規定 香港 立法 不得 國際 人權 公約 標準 抵觸 沒有 積極 方式 規定 法院 違憲 審查 做出 救濟 只有 基本法 第160 規定 香港 特區 原有 法律 回歸 以後 發現 基本法 抵觸 可以 按照 基本法 規定 程序 修改 停止 生效 也就是說 基本法 字面 違憲 法律 得到 救濟 限於 修改 停止 生效 上文 分析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