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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 指引 , 要求 他們 約束 本身 妓女 的 行為 , 不能 在 公開 地方 招客 。 其次 , 又 因為 部份 妓院 曾經 招待 青少年 引起 社會 人士 投訴 而 發出 公告 , 不 容許 妓院 經營 者 招待 未 成年 人士 , 並 重申 若 有 妓院 經營 者 違背 該 規定 , 即 會 遭到 懲處 , 情況 就 像 今天 社會 規定 十八 歲 以下 人士 不能 觀看 第三 級 電影 或是 不能 吸煙 飲酒 一樣 。 該 公告 如 下 : 安撫 華民 政務 司 蒲 : 諭 各 娼寮主 知悉 , 嗣後 凡 各 娼寮 均 不得 准 妓女 招接 弱冠 左右 之 少年 , 以及 任 其 入 寨 飲讌宿娼 。 倘 敢 私 違 禁令 , 一經 查出 , 即行 將 該 寨 查封 , 以 示 懲儆 , 仰 即 ?
遵 毋 違 , 特 諭 。 ( ︽ 華字日報 ︾ , 一九○七年 六月 十四日 ) 二五六 ?
二五七 與 任何 一 種 社會 制度 或 法例 規則 一樣 , 既然 界定 了 可以 接受 及 不可 接受 的 行為 , 有時 便會 出現 有 人 超越 界線 的 情況 , 違反 規定 。 就 以 規定 妓女 不能 在 街 上 招攬 客人 為 例 , 曾 有 一些 妓女 視 規定 如 無 物 , 為了 增加 生意 而 在 大街小巷 兜搭 。 其中 一 宗 曾經 引來 社會 議論紛紛 的 例子 , 竟然 是 洋人 妓女 在 黃昏 時份 在 中環 鬧市 兜搭 當時 的 布政司 梅軒利︵ 後 出任 港督 一 職 ︶ , 相關 新聞 的 報道 如下 : 本 港 ( 皇后 ) 大道 中 近日 出現 一 種 西人 娼婦 , 黃昏 後 則 四出 游蕩 , 逢 人 便 肆 其 輕 挑 手段 , 不論 其 人 之 邪 正 也 , 即 華人 亦 受 其 挑弄 。 昨晚 約 六點半 或 七點鐘 之間 , 梅布政使 偶 步行 大道 中 , 為 此 等 娼婦 所 戲弄 者 , 不下 三 次 , 其 末 次 適 有 捕差 站 巡 不遠 , 遂 令 將 該 娼 拘究 。 ( ︽ 華字日報 ︾ , 一九一○年 二月 二十三日 ) 當然 , 我們 同時 又 不 應 ﹁ 一 竹篙 打倒 整 船 人 ﹂ , 認為 所有 妓女 均 為 拜金主義 者 , 唯利是圖 。 部份 妓女 其實 亦 知書識墨 , 極 守 禮教 , 堅持 賣藝 不 賣身 , 為著 保存 貞操 甚至 不惜 犧牲 生命 ; 亦 有 一些 妓女 慈善 為懷 , 在 經營 謀生 之 時 關懷 弱者 , 當 遇上 社會 出現 重大 天災人禍 或 不幸 時 , 伸出 援手 。 那些 義唱 籌款 , 支持 救災 的 事跡 , 其實 亦 是 時有 所 聞 的 。 舉例 說 , 二五八 ?
二五九 一九○七年 初夏 , 香港 發生 風災 , 不少 貧民 深受 影響 。 有 見及 此 , 有 娼妓 發起 ﹁ 義唱 ﹂ , 籌款 救災 。 ︽ 華字日報 ︾ 因而 以 ︿ 義妓 應 多 顧 曲 ﹀ 為題 , 報導 該 項 活動 : 百花樓 八 妹 校書 , 十四 晚 侑觴 十四 局 , 十五 晚 七 局 , 所 得 局資 , 俱 撥作 賬災 之 用 。 ( ︽華字日報 ︾ , 一九○八年 七月 十五日 ) 另一方面 , 我們 實在 亦 應 明白 , 從事 迎送 工作 實在 是 對 人 歡笑 背 人 垂淚 , 有 苦 自知 的 。 那些 花錢 宿娼 尋歡 的 嫖客 , 並非 全 屬 斯文正直 , 懂得 憐香惜玉 之 士 。 有些 其實 來自 三山五嶽 , 有些 只 是 老粗 一 名 , 有些 更 會 醉酒 鬧事 、 胡亂 打 人 。 至於 對 她們 諸多 刁難 欺凌 的 手法 , 更 是 層出不同 。 以下 且 讓 我們 列舉 數 則 報紙 報導 , 簡略 地 描繪 某些 娼妓 的 辛酸 與 血淚 : (一) 水坑口 賽紅樓 有 妓 名 桂好 , 於 端節 ( 端午節 ) 晚 吞 鴉片煙 畢命 。 聞 此 妓 屬意 於 潮 人 某 , 詎意 某 無力 開銷 節賬 , 絕 ?
紅樓 。 又 被 鴇母 斥責 , 致 妓憤 而 出 此 。 ( ︽華字日報 ︾ , 一九○六月 十日 ) (二) 劉元濟 與 數 人 於 十五晚 在 水坑口 以 石 擲擊 來往 妓婦 , 被 差 拘控 於 案 。 劉 不 認 , 二五八 ?
二五九 自謂 是 醫生 , 有 西文 執照 , 豈 作 此 無謂 之 事 。 官 不 信 , 判罰 二十五 元 , 否則 六 禮拜 苦 工監 。 ( ︽華字日報 ︾ , 一九○五年 九月 十六日 ) (三) 有 莽徒 酒 後 尋芳 , 適 所 呼 妓 房 中 有 客 , 無從 駐足 , 因而 野火 中 燒 , 醋 風 頓 起 , 竟 將 妓 飽 以 老拳 , 擊碎 翠玉 押 髮 一 枝 。 妓 因 受 痛 , 又 惜 玉押 , 遂 啕號 ( 即 號啕 ) 大哭 。 ( ︽華字日報 ︾ , 一九○五年 三月 十五日 ) (四) 昨 有 歌妓 三 人 , 到 警署 報 , 稱 受 葡人 所 欺 。 據稱 , 有 葡人 在 某 盤艇 設宴 娛賓 , 數 人 席 間 招 歌妓 三 名 到 艇 侑觴 。 及 席終 , 妓等 索資 十五 元 。 葡人 出 紙 一 張 , 簽字 於 其 上 。 謂 此 乃 銀 , 著 妓女 往 某 銀行 取 港紙 十五 元 。 妓女 如 命 往 , 至 銀行 , 方 知 受騙 。 聞 該 紙 上之言 曰 : 憑 紙 往 行運 銀行 取 彩 一千 。 ( ︽ 華字日報 ︾ , 一九○九年 十月 十九日 ) 一九一一年 , 以 孫中山 為首 的 革命黨人 成功 以 武力 推翻 封建 的 滿清 皇朝 而 創立 中華民國 後 , 旋即 宣佈 在 中華 大地 上 取消 很多 迂腐 過時 的 制度 , 如 納妾 蓄婢 、 女子 紮腳 等 重男輕女 的 習俗 。 至於 當 娼 或 經營 妓院 等 被 視為 奴役 女性 的 活動 , 同時 亦 被 扔進 歷史 的 垃圾桶 , 不能 再 獲 政府 允許 。 相對於 中華 大地 上 湧現 一 浪 接 一 浪 追求 自由 戀愛 、 婚姻 自主 及 伸張 女權 的 ﹁ 新 女性 ﹂ 思潮 , 作為 大英 殖民地 的 香港 , 反而 有如 ﹁ 與世隔絕 ﹂ 一樣 沒有 太 大 轉變 , 並 一如 既往 二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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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一 地 採納 ︽ 大清 律例 ︾ , 不但 納妾 蓄 婢 如 儀 , 當 娼 營娼 亦 不 被 禁止 。 進入 二十世紀 的 二十年代 , 娼妓 行業 到底 有 何 特別 變化 呢 ? 從 一九二三年 港督 致函 英國 殖民地部 一 份 題為 ︽ 妓院 與 妓女 報告 ︾ ︵ Report on __UNDEF__ Brothels and Prostitution ︶ 的 內部 文件 上 , 我們 發現 多 項 資料 , 值得 一 提 。 ︵ 一 ︶ 妓女 人數 仍 有 不少 。 政府 的 統計 數字 顯示 , 全 港 共有 已 登記 妓女 三千零九十三 人 , 數字 不 包括 沒 登記 的 所謂 ﹁ 地下 ﹂ 妓女 ︵ CO 129.480.40259 ,7 July 1923 ︶ 。 若 以 一九二一年 全 港 總人口 為 六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六 人 計算 [1] , 即 每 千 名 人口 中 約 有 五 名 妓女 左右 。 此 數字 雖 較 接近 半 個 世紀 ︵ 一八七六年 ︶ 每 千 名 人口 約 有 十一 名 妓女 的 數字 顯著 下降 ︵ 參閱 第二 章 ︶ , 但 仍 屬 相當 高 的 水平 , 進一步 說明 娼妓 行業 仍然 極為 興盛 。 ︵二︶ 妓院 主要 集中 於 維多利亞城 , 其次 為 油麻地 。 從 表 4.1 中 , 我們 可以 清楚 地 看到 , 大部份 妓院 集中 在 維多利亞城 , 一級 及 二級 妓院 更 只 能 在 該 區 才 能 找到 , 而 三級 妓院 則 分佈 在 港島 及 九龍 半島 各 地 。 大部份 妓院 ︵ 尤其 高級 妓院 ︶ 集中 在 維多利亞城 的 情況 , 當然 說明 該 區 的 核心 位置 , 而 油麻地 開設 多達 一百一十七 家 三 級 妓院 的 情況 , 則 清楚 說明 該 區 商業 活動 已 相當 繁盛 , 顯示 九龍半島 已 發展成 另 一 城市 中心 , 與 中上環 的 城市 中心 分庭抗禮 。 ︵三︶ 各 級 妓院 的 規模 頗為 不同 。 單 以 維多利亞城 及 油麻地 的 妓院 為 例 , 一級 妓院 每 家 平均 聘有 六十八 名 妓女 , 若 按 上 一 章 中 提到 每 名 妓女 均 有 一 名 近身 僕人 照顧 , 加上 其他 員工 , 二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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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一 表 4.1 : 1923年 各 級 妓院 統計 資料 妓院 所在 地區 與 級別 招待 華人 之 妓院 及 妓女 招待 非 華人 之 妓院 及 妓女 妓院 數目 妓女 人數 妓院 數目 妓女 人數 2492,75047343 資料 來源 : CO 129.480.40259,7 July 1923 二六二 ?
二六三 每 家 妓院 往往 聘有 多達 一百 、 二百 名 員工 , 數目 實在 相當 龐大 。 二級 妓院 每 家 平均 大約 聘有 二十 名 妓女 , 加上 其他 員工 , 規模 亦 不 算 小 了 。 三 級 妓院 每 家 平均 聘用 七 名 妓女 , 維多利亞城 略 多 一些 , 油麻地 則 少 一些 。 六四 ?
六五 阿基 一百 元 … … 本人 將 以下 土地 交予 前述 提及 的 承辦人 管理 : 土地 註冊處 土地 編號 為 二二八A 和 二二八C 兩 幅 土地 。 但 如果 黃阿發 的 兒子 黃會深 年滿 二十六 歲 , 二二八A 之 土地 將 轉由 黃會深 託管 。 而 如果 本人 的 養子 黃阿兆 年滿 二十六 歲 , 二二八C 之 土地 將 轉由 黃阿兆 託管 ; 但 假若 黃阿兆 不幸 於 二十六 歲 前 死去 或 未婚 , 這 土地 將 由 年滿 二十六 歲 的 黃會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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